[ 林嘉中 ]——(2013-12-24) / 已閱3584次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國家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又沒有得到充分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其一定物質救助的制度。對于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筆者有如下建議。
進一步擴大救助對象。刑事被害人泛指在遭受到刑事犯罪行為侵犯而導致經濟上受到損失的所有被害人。目前實踐中,對被害人實施救助一般限于嚴重暴力犯罪這類極少數的案件,筆者認為,對于其他刑事案件比如搶劫、詐騙、綁架和非法拘禁等案件,特別是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直系親屬都應該納入救助的范圍。
救助手段應多樣化。目前對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以直接發放救助金為主,但在工作中檢察機關也應盡量兼顧救助的多樣性、針對性和長效性,因為每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需求情況都有所不同,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更有利于救助效益的最大化,應積極探索以法律援助、就業就學、醫療救助等為輔的多樣性救助模式。
加快國家層面的立法步伐,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目前各省市地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上還存在層級不一、標準不一、形式不一、保障不一、流程不一等問題。因此,需要制定全國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規,對救助的范圍、救助的期限、救助的標準等問題進行規范和統一,明確各個部門在救助中的作用,使救助工作可以及時高效地開展。
積極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與其他救助緊密銜接的社會救助體系。檢察機關在救助過程中要積極探索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救助體系,要與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社會保障等政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救助的銜接機制,為一些特殊情形的特困刑事被害人解決諸如廉租房、學費減免、就業推薦、低保、醫保等問題提供可能性。
(作者單位: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