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曉 ]——(2013-12-24) / 已閱8479次
推進“民告官”的當務之急是以合理、穩妥的方式擴大受案范圍,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規范行政行為和行政權力方面的功能
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來首次啟動大修,這一消息傳開之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司法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自實施以來,在保障公民權利,提升政府法治化水平,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多個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盡管行政訴訟法已實施二十多年,但“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順暢,面臨著包括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方面困難。這其中,又尤以立案難為難點中的難點。如果不能立案,則意味著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剩下的事情都無從談起。因此,推進“民告官”的當務之急是以合理、穩妥的方式擴大受案范圍,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規范行政行為和行政權力方面的功能。
事實上,在行政訴訟法制定時,考慮到當年民主法治建設和司法機關審判能力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出較為嚴格的限制是完全符合當時現實條件以及實際要求的。二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司機機關審判水平顯著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大步邁進。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出了“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在這樣良好的形勢下,適時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同樣符合當前法治建設全局更新的要求,對于將行政權力運行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推動政府成功轉型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對于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言,逐步確立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首要任務。根據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等則不可訴。從實際情況看,司法之外的其他監督機制對于規范抽象行政行為作用比較有限。在現實生活中,隨著抽象行政行為逐漸增多,抽象行政行為不規范、不合法的問題日趨突出。由于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普遍對象作出的,適用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復性、層次多、范圍廣等特點,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往往要大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司法機關不能受理針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并予以撤銷,就有可能導致某些抽象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圍內連續發生,讓更多人蒙受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抽象行政行為在某些時候比具體行政行為危害性更大。
以濫發紅頭文件為例,近年來,這一現象造成的負面影響時有表現,但卻較少受到法律約束。比如,某地曾下發紅頭文件,向基層干部攤派煙酒,并與工資績效掛鉤。又如,某地為照顧當地官員子女就業,也曾下發過文件進行某種制度性安排。在行政訴訟法制定時,濫發紅頭文件的危害性還沒有被充分體現出來,如今,這一問題幾乎已經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公害。對此,一方面,需要加大問責、糾錯力度;另一方面,如果抽象行政行為可訴,濫發紅頭文件的現象無疑將有望得到有力地遏制。
與行政管理機關相比,行政管理相對人處于弱勢一方,如果彼此之間的爭議在一種非法治化的語境下展開,不僅不利于保障相對人權益,還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升級。行政訴訟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十分重要的途徑。如果能將更多的官民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渠道,以程序公正、信息公開的方式解決,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保障并完善現代市場體系,都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