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俊 ]——(2013-12-27) / 已閱8004次
《史記·五帝本紀》是《史記》的開篇之作,記述了上古五帝時代的統治情況。關于五帝的說法有多種,《史記》所指五帝是黃帝、顓頊、帝嚳、堯、舜,后世也多以此說法為準。《五帝本紀》雖然對法律制度著墨不多,我們能從聊聊幾語中,對上古時代的法律制度窺其一斑。
(一)刑事制度
文中對刑事制度有三處涉及。第一處,舜“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做教刑,金做贖刑。眚災過,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靜哉!”意思是說,舜以圖畫的形式公布了各種刑法,對犯了五種刑法的罪犯視其情節該流放的流放,該赦免的赦免。在官場上對犯罪者是抽鞭子,在學校里對犯規者是打板子,有些犯罪可以用金錢贖免。對那些非故意的犯罪可以寬恕,對那些怙惡不悛的犯罪分子則嚴加懲處。慎重啊,慎重啊,執法行刑一定要慎重思慮。
從這段話可以看出,舜重視刑法適用,而且也有進步的法律指導思想。首先,對刑法進行公布,以圖畫的形式,能讓老百姓更直觀地了解刑事制度,對行為后果有正確預期。其次,對刑罰也有相對明確的規定,包括流放、鞭刑、打板子、罰金,并且對刑罰適用的罪名進行了簡要介紹。第三,處理犯罪時區分故意和過失,針對罪犯的主觀過錯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進行不同處罰。第四,明確提出了慎刑的思想。統治者在上古時代已經認識到刑罰對個案公正和維護統治秩序的重要性。縱觀整個中國法律思想史,慎刑思想一直延續,各個朝代對刑罰的適用都是非常謹慎的。
文中對刑事制度涉及的第二處是,“舜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維明能信。”意思是說,舜說,皋陶,蠻夷侵擾中國,盜賊犯法橫行,做法官的,五刑要使用得當,對于犯罪的人要在規定的場所用刑;五刑如改為流放,則其遠近應有規定的里程;五種不同程度的流放,應安置在三種不同的場所。總之只有執法嚴明,才能取得人們的信任。
皋陶被舜任命為總管司法的臣僚,任命之初,舜就對他提出這些嚴明的適用刑法的規則。他首先指出適用刑法的目的是為了嚴懲蠻夷和盜賊,蠻夷侵華,擾亂的是對外安危,盜賊侵襲百姓,擾亂的是內部安寧。刑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對外和對內的秩序。同時,他告誡皋陶適用刑法的注意事項,對于刑法的適用、刑法的變更、行刑的細節都有交代,并且著重指出適用刑法的最高準則,就是嚴明,公生明,廉生威。
文中對刑事制度涉及的第三處是,“皋陶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實。”這是對刑法適用結果的交代,皋陶當了法官,司法公平,被定罪的人都很服氣,“方五千里,至于荒服……四海之內咸戴帝舜之功”,方圓五千里,直至四方的邊荒之地,都稱頌舜的功業。
(二)繼承制度
“黃帝崩…其孫昌意之子高陽立,是為帝顓頊也。”黃帝駕崩后,并沒有傳位于兒子,而是傳位于正妃嫘祖所生第二個兒子昌意的兒子高陽,因為“高陽有圣德焉”,高陽既不是長子,也不是嫡長子,只是嫡次子之子,可見當時的繼承制度并不是“長子繼承制”、“嫡長子繼承制”等,而是擇賢而立。
同樣,“顓頊崩,而玄囂之孫高辛立,是為帝嚳”。顓頊駕崩后,并沒有傳位于兒子窮蟬,而是傳位給了伯父玄囂的孫子,即自己的堂侄子高辛,文中稱為“族子”,因為“高辛生而神靈,自言其名。普施利物,不于其身。聰以知遠,明以察微。順天之義,知民之急。仁而威,惠而信,修身而天下服。取地之材而節用之,撫教萬民而利誨之,歷日月而迎送之,明鬼神而敬事之,其色郁郁,其德嶷嶷。其動也時,其服也士。帝嚳溉執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該大篇幅詳盡描述了帝嚳的聰明、細致、愛民、仁信、高尚、英明、勤政,威望甚高,突出其“賢”和繼承帝位的正當性。
帝嚳傳位于兒子摯,摯在位時時政日衰,駕崩后,弟弟放勛即位,這就是堯,這是不是后世的“兄終弟及制”呢?下文緊接“其仁如天,其知如神。就之如日,望之如云。富而不驕,貴而不舒。黃收純衣,彤車乘白馬,能明馴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便章百姓。百姓昭明,合和萬國”,這也是對堯的英明和仁德的詳細記載,可見堯繼承帝位,最主要還是因為其“賢”。
堯年老時,認為自己的兒子丹朱愚頑好訟,不堪大用,讓群臣推薦繼位人,群臣推薦了共工、鯀等重臣。鯀是顓頊之子,是堯的族親,但堯明察秋毫,認為共工與鯀皆不可。群臣讓堯給鯀一次機會,九年的功夫,鯀治水不成,最后大家推薦了舜。舜是顓頊的后代,也是堯的族親。經過考驗,舜果然能力出眾,人品端方,“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堯將帝位傳給舜。
舜的兒子商均也不成器,舜推薦了禹作為繼承人,“唯禹之功為大,披九山,通九澤,決九河,定九州”,可見舜也是擇賢而立的禹。但禹的身份不能不提,他是鯀的兒子,也就是顓頊之孫。
從黃帝、顓頊、帝嚳、堯、舜、禹的傳承來看,上古時代的帝位是擇賢而立。這里的擇賢不等同于后來朝代的擇賢,因為后來朝代是在皇帝的諸子中選擇,而這里的擇賢范圍要廣,不僅從兒子中選擇,還擴展至孫子、族子甚至讓部落首領推薦。這也是當時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下的必然結果。當時生產力不高,處處面對自然的挑戰和周圍部落的競爭,選擇賢能首領帶領大家生存是應然的結果。最終繼承帝位的均是黃帝的子孫,“自黃帝至舜、禹,皆同姓而異其國號”,所以帝位傳承并不是純粹的選賢任能的“禪讓制”,而是“皇親宗室”之間在自然和社會的淘選中相對公平地在競爭。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