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蓮娜 ]——(2013-12-31) / 已閱6842次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以及理論界均有一些不同看法,一些論著概括了不少顯失公正的表現。筆者認為,分析概括這些表現當然重要,但首先還是應當把顯失公正的基本理論特性加以概括。顯失公正是指行政處罰雖然在形式上不違法,但在掌握處罰的額度上明顯不公正,損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顯失公正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形式上是合法的,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要件,即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其科罰的額度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之內。
2、行政處罰明顯不公正。即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認識水準的人均可發現和確認為不公正的處罰。
3、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侵害表現在行政機關要求被處罰的人承擔不該由其承擔的過度的義務,顯失公正最根本的特征是行政處罰主體運用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的明顯不合理。
一、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主要表現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在實踐中的表現也是非常復雜的,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處罰畸輕畸重。即行政機關的實際處罰與被處罰人的實際違法行為應受到的行政處罰相差懸殊。如根據被處罰人的行為,應對其處以200元罰款,而行政機關作出了1萬元的決定。又如,根據被處罰人的違法狀況,應對其處以拘留處罰,而行政機關卻只是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2、同等情況下不同等對待或不同等對待。前者如兩個人共同實施了同樣的違法行為具有同樣的主觀惡性與危害結果,但行政機關卻對其中一人處以拘留,而對另一人處以罰款。后者如兩個共同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其中一人是被迫的,行政機關不加以區別,同陽地實施同等處罰。
3、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限度。違法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但處罰時應當不至于影響被處罰者的基本生活。否則是顯失公正的行為。行政機關的處罰,應當在合法的前提下,以達到教育本人、警戒他人的目的為滿足,而不能科罰無度。
4、違反擇其最善的規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后,有各種處罰手段可供選擇,行政機關應當在裁量范圍內,盡量選擇對違法者影響較小的處罰,如果相反,則也構成顯失公正。
5、行政處罰反復無常。即對同樣的違法行為今天這樣處理,明天那樣處理;此處這樣處理,彼此那樣處理,而處理的結果又高低懸殊,沒有一定的標準。
二、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進行變更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進行變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能把行政處罰一般的偏輕偏重當成顯失公正而予以變更。就其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而言,行政機關應比人民法院更有發言權。因為這不僅關系到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而且關系到行政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政策的理解,等等。而這些往往是法院審判人員不完全具備的,因此,不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取代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對于一般的偏輕偏重的行政處罰行為,人民法院仍應判決維持,但可通過適當的方法提出意見,幫助行政機關注意改進和糾正。
2、人民法院的變更,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幅度之內,否則將是違法的。人民法院判決變更,當然包括對罰種的變更,只要這種變更更是合法的。
3、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宜加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罰。對于行政機關應給予處罰而沒有給予處罰的人,不能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有人認為,對于行政機關畸輕的處罰,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加重對違法者的處罰。筆者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這樣做不利于行政訴訟制度的健康發展。但是,如果是受害人同時作為原告,認為被告的處罰行為畸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判決時不受變更不加重的限制。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