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峰/編譯 ]——(2014-1-3) / 已閱25020次
在這些原則之外,當你使用社交媒體時,必須考慮《2011年事務律師行為守則》的有關規定,尤其是注意第一章“客戶關注”,第四章“保密與信息披露”,第八章“公開信息”,以及第十一章“與第三方關系”的內容。
3.2 事務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3.2.1 以前或當下的在線交往關系
如果你是借由社交媒體與客戶之間形成第一次業務往來,那么,你沒有理由中止這種聯系。
然而,如果你繼續與客戶之間的在線聯系,或與之形成一種在線交往的關系,你就應當注意自己是否可能違反了律師監管局所要求的若干原則。
舉例而言,客戶通過LinkedIn與你聯系,你成為了客戶的網絡聯系人。此時,你就必須考慮《2011年事務律師行為守則》第四章“保密與信息披露”中的有關內容,考慮你成為客戶LinkedIn的網絡聯系人的情況,是否公開了你與客戶之間的聯系,導致你違反本章的有關規定。與此同時,你也應當考慮第一章“客戶關注”的有關內容,即通過社交媒體與客戶聯系的情況,是否會影響自己履行向客戶提供適當服務的職責。
3.2.2 沒有在線交往關系
即使你沒有通過社交媒體與客戶交往,你也應當考慮這樣一個事實:你使用博客或微博等社交媒體,可能會在不經意間對你向客戶所承擔的專業職責產生影響。
舉例而言,如果你在特定的時間地點評論了某條微博,可能會在無意中披露你正在為某位客戶工作的消息,這會違反第四章“保密與信息披露”的規定,即“除非披露信息是法律所要求或許可的,或是經過客戶同意的,你必須保守客戶事務的秘密。”
3.3 發布評論及意見
與參與辯論相同,使用社交媒體的一個好處是,專業人士能夠在網絡互動中分享經驗,交流觀點。與其他更加傳統的交流方式不同,社交媒體能夠使國內或國際間的專業人士易于互動。這種互動參與的內容,通常會包括法律職業中的熱點議題、事件及法律職業的發展。
然而,個人用戶可能會發布內容涉及客戶、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職業人士的評論。你應當考慮到,這種做法可能會使你違反《2011年事務律師行為守則》中客戶關注,保密、利益沖突以及公開案件信息的有關規定,故而,你應當謹言慎行。
舉例而言,你可能參與一起訴訟案件的一般性討論,并貼出過往經歷的評論文字,披露你曾經代理過的某起案件信息,這會違反客戶事務保密原則。
在斟酌是否發布此種性質的評論或觀點時,你應當考慮到,即使你沒有觸犯《2011年事務律師行為守則》有關保密、利益沖突和公開信息方面的有關規定,你也有可能違反了原則2——你必須品行正直。品行正直是執業律師最重要的品質,你必須在所有的職業活動中一以貫之。你應當反復思量,評論內容會對你和你所處律所形象產生怎樣的影響,以及對你的個人聲譽造成何種潛在的影響。
舉例而言,你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與其他法律職業人士有關的評論,打算將此評論發給一個人,但實際上,這一評論回復給了所有與該網站有聯系的用戶。你并無意圖將評論公之于眾,但你的評論意見已經公開。你也必須考慮這一事實,上述涉及他人的評論和觀點,可能會影響公眾對法律職業的信任和信心,因此,你可能會違反原則6。
法律職業人士的錯位言論,不僅可能毀損個人聲譽,還可能對整個法律職業產生更深遠的消極影響。舉例而言,你可能會在社交媒體上匿名發表與客戶有關的評論,或是對某起案件的個人看法。最終,這些評論或看法可能會被媒體發現并進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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