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雅琴 ]——(2015-1-6) / 已閱35878次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和商法的區別如下:
一、民法和商法的理念不同
民法理念主要有平等、公平、私法自治、過錯責任。商法理念主要有強化的私法自治、營業自由與投資自由、保護營利、嚴格責任。從原則上講,民法作為商法的一般法,民法的理念都適應于商法,而商法作為特別法,不僅具有自己特殊的理念,且在適用民法理念時,也因商法的特殊性而有所修正。
1、民法和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
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民法是和商品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民法強調平等自主、等價有償以及誠實信用三項基本原則。商法強調效率至上、兼顧公平以及國家干預,這三項原則體現的顯然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要求與一般規律。
2、民法和商法的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二是指當法律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到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的關系是價值取向可轉化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規范之間是通過法律原則來連接的,在效力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
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具有誠實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基于調整對象的不同,兩者的立法價值取向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在民法的各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沖突或矛盾時,公平是首選,即公平至上兼顧效益與其他;在商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顧公平與其他。民法和商法不同的價值取向既反映了兩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追求,也反映了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獨特的存在價值。
3、民法和商法的責任種類不同
民法一般實行過錯原則。商法除過錯原則外,還大量適用無過錯原則,且它的法律責任相對較為嚴格。如,對于民事債務,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商事債務,情節嚴重的,往往要承擔刑事責任。
4、民法和商法的法律規范基礎不同
民法體現出很強的倫理性道德規范,是人們理性思維的結果,一般較為穩定。商法則屬于技術性而非倫理性立法,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商法首先應體現基本的法律倫理,如要求人們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但由于商法主要追求的是經濟效率,更因現代商事交易中更多地融進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因此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更注重交易的快捷和安全。
二、民法和商法的主體的不同
我國目前還沒有基于法律規定的商主體的概念。關于商主體的概念,眾說紛紜。在學理上,商主體是指在現代商法中能夠依商法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企業。
民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民事主體是一切社會大眾,是所有市民主體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商主體具有特定性的特點,商主體僅限于特定的商人。商人最主要的特征是他的營利性,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唯一存在目的。
民事主體之間是平等的關系,而商主體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母公司與子公司雖然都是獨立的商主體,但由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享有多數表決權,所以母公司總是將其意志強加于子公司,操控子公司的經營。可見,母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也不是平等的,何況是不同的企業之間。在民法中,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在商法中,商主體的權利能力是依登記的經營范圍來確定的,因商人的經營目的及范圍不同,故權利能力也有所不同。
三、民法和商法的客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關注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首要原則。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營利是首要原則。
民事法律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復合性。商事法律關系嚴格來說均可歸入財產關系的范疇,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單一性。雖然也有人認為商事法律關系包括商事財產關系和商事人身關系,但從實質意義上來說,商事人身關系和民法的人身關系有所不同,它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依附于商事財產關系而存在的。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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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琴 律師
單位:上海誠達永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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