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 ]——(2014-1-23) / 已閱6988次
【案情】
李某向被害人梁某、張某、白某等人虛構能以低價買到某單位內部福利房的事實,詐騙錢款430余萬元。2012年9月4日,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李某前三次供述都稱系文某實施詐騙行為,自己僅僅是幫忙介紹梁某等被害人,賺取了介紹費80萬元。偵查機關根據李某的供述進行調查,發現系李某單獨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經公安機關說服教育,9月13日李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直到一審宣判,李某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分歧】
李某屬自動投案沒有分歧,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李某未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能否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1998]8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此規定僅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審判決前如實供述即可,李某自動投案后雖然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在一審判決以前又能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自首。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不構成自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法發〔2010〕60號)第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該規定,李某雖一開始未如實供述,但應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且法釋[1998]8號第一條第(二)項同樣要求犯罪嫌疑人第一時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李某的行為不符合以上規定,故不應認定為自首。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從法釋[1998]8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立即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二、犯罪嫌疑人一開始即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后犯罪嫌疑人翻供,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按法發[2010]60號第二條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必須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綜合這兩條規定來看,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開始就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第二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即使一開始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如實供述的。
本案中,李某自動到案后稱文某虛構幫他人低價購買福利房的事實,并稱自己也是被文某所騙,其行為不符合自動到案后即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要件,因此其行為不符合法釋[1998]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李某的供述,在調查取證后,確定李某自己單獨實施上述合同詐騙行為,文某既非犯罪嫌疑人,也未參與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李某故意捏造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涉案贓款全部交給文某等重要犯罪事實,不符合如實供述的基本要件。公安機關通過外圍調查取證,在掌握李某的主要犯罪事實后,第四次訊問李某時,李某才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因此,李某不符合法發[2010]60號第二條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的規定,不符合自首情節如實供述的時機條件。李某未能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如實供述,且李某將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引向文某,誤導了公安機關,不符合自首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價值取向,故不能認定李某具有自首情節。
綜上,被告人自動投案后應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使如實供述后有翻供的,但在一審判決前如實供述或一開始未如實供述,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前如實供述的,才能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同時,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及時”如實供述還應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和客觀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是否“及時”進行具體判斷,如存在阻礙李某如實供述的客觀原因,例如李某因傷病無法正常表達等,此時并非李某主觀上不想如實供述,而是客觀上不能如實供述的,則不能一概認定為不如實供述。待客觀原因消除后,若犯罪嫌疑人及時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則可以認定為如實供述。本案中,不存在阻礙李某進行如實供述的客觀原因,在偵查人員經調查取證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對李某進行說服教育,李某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及時”的要求,不構成如實供述,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