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2-10) / 已閱4611次
蘭泉談勞務派遣(一)
用工單位要突破的勞務派遣三道關
今天(2014年2月7日)還沒有到辦公室上班,就接到兩個關于勞務派遣的電話咨詢,其核心涉及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問題。通過他們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后簡稱《暫行規定》)第三、四、二十二、二十八條的理解,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2014年3月1日實施前應做的三個工作加以明確說明:
一、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涉及勞務派遣的最大違法性就是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上沒有“三性”崗位的根本認識。在《暫行規定》對“輔助性”崗位認定方式已明確的情況下,2004年3月1日對用工單位最大的問題在于已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很大程度上不能用“臨時性”、“替代性”工作崗位界定他們的工作崗位,而面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最合理的崗位是“輔助性”工作崗位。而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的認定工作也不能等到3月1日《暫行規定》實施后才開始,如果在3月1日用工單位還沒有出臺“輔助性”工作崗位認定規定,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上就存在違法。勞務派遣員工有權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人保行政部門舉報,要求用人、用工單位連帶賠償相關損失。
因此在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單位要盡快召開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確定本單位“輔助性”工作崗位的明細,并向全體職工以及勞務派遣員工公示,確認本單位“輔助性”工作崗位上適用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性。
二、在用工單位確定“輔助性”工作崗位后要做第二項重要工作,即本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數量是否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雖然《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了調整用工比例的問題,但這種調整其前提在于勞務派遣員工適用“三性”工作崗位合法的情況下,如果不合法人保部門對違法的調整用工方案進行備案將承擔較大的責任。且《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這其中“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也決定了勞務派遣“三性”工作崗位的合法性是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的唯一基礎。
三、下一步用工單位將面臨的重大問題是需要在2014年4月1日前與非“三性”工作崗位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與自己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而這些勞務派遣員工之前工作年限的處理也需要明確,筆者建議或由勞務派遣公司給予經濟補償予以了結,或認同在本單位勞務派遣期限的工作年限,視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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