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2-9) / 已閱5192次
蘭泉談勞務派遣(二)
勞務派遣用工總量調整期限有多長?
在2014年2月7日電話咨詢中還有一個問題迷惑用工單位,即勞務派遣用工總量調整期限是2年還是更長?筆者認為這也是用工單位沒有正確理解《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后簡稱《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結果。
對《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用工單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即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與已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10%的,對超過部分應當制定調整(減少)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數量的方案,在2016年3月1日前將勞務派遣員工的數量調整(降至)其用工總量10%以內。
2、對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如到期時間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繼續履行到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到期之日。
這其中如果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到期時間不一致的,不論誰先到期,之后的勞務派遣行為均受用工總量的限制,否則繼續履行沒有法律依據支持。
3、用工單位應當將已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提交管轄的人保行政部門備案。具體備案時間《暫行規定》雖沒有規定,但用工單位應當盡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將調整用工方案予以交付備案,避免因未提交備案而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爭議或者行政糾紛。
4、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在未達到用工總量10%以內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勞務派遣員工(包括之前已離職的勞務派遣員工)。
從以上解釋可以看出用工總量的調整現階段只是針對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單位已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對于2014年3月1日之后的勞務派遣行為是否合法關鍵看用工單位用工總量是否超過10%,超過10%的逾派遣員工只能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用工。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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