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文唐 ]——(2014-2-11) / 已閱5439次
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將不公開審理案件排除在裁判文書上網之外,似乎沒有必要再來探討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問題。然而,最近頗具全國轟動性、影響力的李某某等人輪奸案的一審判決書被周翠麗律師上網爆料,引起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可否上網的爭論;而在此之前,據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也在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上公開該案一審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由此不得不引發人們的思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究竟有沒有違反法律關于不公開審理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是否真正體現了不公開審理規定的法律本意與立法目的?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論證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也可以上網公開這一論題。
一、法律規定審理不公開的本意指的是階段性的不公開
對于不公開審理案件可否上網公開裁判文書,目前的主流觀點是持否定態度的。就連力主“將全國法院所有的判決書及時而不加修飾地在網上發布”的賀衛方教授,也不得不聲明“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者除外”。但也有學者認為,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也可以公開,“不公開審理案件,僅只是審理過程不向社會公眾公開,并不意味著其所有活動及其結果不向社會公眾公開。”在對周翠麗律師將李某某等人輪奸案一審判決書上網公開的評論中,仍有一些人持在法律上并無不妥的觀點。周翠麗律師本人也認為:“不公開審理案件是審理過程不公開,但是宣判是公開的,判決書自然也是公開的。我已經對姓名等個人信息,甚至是車庫號、酒吧名字和地址等都處理了,盡可能保護隱私。”
上述主流觀點得到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肯定,而相反的觀點起碼說來是得不到最高司法當局的支持的。最高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法發〔2009〕58號)第五條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2010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發〔2010〕48號)第二條和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26號)第四條也都將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排除在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之外。可見,按照現行司法解釋,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可以上網公開是毋庸置疑的。
問題是,司法解釋的這種規定是否體現不公開審理規定的法律本意?法律規定的不公開只限定于“審理”,而且法律還規定判決的宣告一律公開。所謂審理,就是案件立案之后至判決宣告這一階段法官對案件進行閱卷、調查、評議等司法作業,包括庭前審理和開庭審理。而宣判就是審判結果的宣告,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判結論等內容,實際操作中主要是宣讀判決書。可見,法律規定審理上的不公開,只是判決宣告前的審理階段的不公開。易言之,這種不公開屬于時間概念上的階段性不公開,并不是此類案件的審判的整個過程和整體情況的不公開。而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不在審理階段而是宣判之后的事,因此不應僅僅因為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就認為此類案件的裁判文書也不能上網公開。
二、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的實質在于向社會公開
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的宣告也必須公開。北京大學教授徐愛國認為:“公開分為三種情況,其一,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應該知道案件進展情況,知道審判人員的名單,都屬于這類公開;其二,向大眾公開。判決書在網絡上公開,審判現場直播,屬于這類公開;其三,向特定群體公開。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告,向媒體通告情況,屬于此類。”那么,法律規定的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究竟應該屬于哪一種公開呢?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絕對不是指僅向當事人公開。如果是指僅向當事人公開,那么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審理就成為一回事了。因為,現代社會的不公開審理是必須向當事人公開的,絕不可能是歷史上那種連對當事人都不予公開的所謂“秘密審判”!
在筆者看來,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公開宣判與公開審理案件的公開審判在公開的面向上,應該是不存在本質區別的。因為現行法律并沒有對公開審理案件與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分別規定其不同的面向,而是一并規定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判。而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是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應該是無可非議的,因而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當然也是面向社會公眾的。其實,早在1957年最高法院給陜西高院“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問題的批復”(法研字第20865號)中,就對此作了相當明確的答復。時至今日,不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都是越來越注重和強調司法公開,難道在不公開審理案件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判的問題上反而退縮不成?
有的論者認為,宣判公開的受眾范圍有限,而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受眾則是無限的。因此不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公開宣判,不一定就可以網上公開其裁判文書。誠然,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與通過宣讀裁判文書的宣判公開,確實在受眾范圍上有所差別。但這種的差別只是量上區別,其本質卻是一致——都屬于面向社會公開。其實,除了涉國家機密,當事人信息的保密主要是針對熟悉或當地的人。而且越是熟悉或附近的人越會對當事人的隱私等信息感興趣,越會一傳二、二傳三地散布開來。一般人被熟悉圈或當地人以外的人知道審判情況,并不會對其造成什么損害。當然,裁判文書的網上公開,其受眾也包括著熟悉圈或當地人在內。正是因為如此,才須隱去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
三、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只是審判結果公開
與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相比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需經過兩次技術處理,隱去不宜公開的內容。第一次技術處理是在裁判文書制作時,這時需將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淫穢情節等隱私隱去。最高法院“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問題的批復”(法研字第20865號)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判決書制作提出的要求是:“審判人員在判決書中敘述犯罪事實時,對于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細節,應注意避免敘述,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應注意保密;為了保全個人陰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名譽,對于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名字,應注意省略。”本次的技術處理形成了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但是其中還保留著與當事人身份相關的信息。
第二次技術處理是在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時。這是在第一次技術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隱去裁判文書中當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證人、被告人家屬尤其是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其他能夠推斷到其身份的信息。按照最高法院新近有關裁判文書上網技術處理的規定,公開上網的裁判文書對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的技術處理原則是:隱去當事人的具體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但仍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這只是對公開審理案件裁判文書的技術處理,對于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則應當更為徹底。鑒于《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可以查閱,因此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還必須隱去當事人的姓名。
法律規定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守國家機密、維護公序良俗、尊重個人隱私或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保證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被泄漏從而避免國家、社會、當事人以及被害人等的利益遭受損害。而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已經經過兩次的技術處理,隱去了這些不宜公開的信息。從嚴格意義上說,不公開審理案件裁判文書的上網公開只是審判結果的公開,主要公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及其理由,因而它并非原本意義上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易言之,這種網上公開的內容比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所公開的內容更少,能夠有效地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其與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審理不公開是階段性的不公開,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宣判公開是面向社會公開。而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一是在案件公開宣判之后,二是與公開審判一樣均屬于向社會公開,并不違背不公開審理的法律規定。況且,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須經技術處理隱去不宜公開的所有信息,理應不會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與不公開審理規定的法立法目的并不相悖。因此,不公開審理的規定不應成為該類案件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法律障礙。
(作者單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