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園妹 ]——(2014-2-13) / 已閱6339次
自由度越大,限制越多。自媒體“微”時代,人人可以發聲,但發聲應當受到限制。
微博、微信,微小說、微電影、微故事、微視頻……自媒體的發展正在不知不覺的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因言獲罪”的各種案例也逐漸進入我們的視野。自媒體“微”時代,我們到底該如何發聲?
言論自由是一項憲法性的權利。在不損害國家、社會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人們在最大的自由限度內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媒體,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媒體,而借助互聯網,每種聲音都可以迅速傳播。自媒體“微”時代的到來,讓言論自由的界限有了新的內容。
身份的界限
微博的興起是自媒體“微”時代發展的典型。盡管發表的文字有140字的限制,但網民的智慧是無限的。在有限的文字數量的限度內,網民往往能抓住最吸引人眼球的字眼。如在北京某公司訴微博“大V”周某名譽權糾紛案中,周某通過微博發布了一系列的文章,相關內容包括“偷雞摸狗”、“搞陰謀”、“作偽證”、“借刀殺人”、“暗地里搞動作”、“搞小動作”等。法院認為,周某的微博言論超出了公民言論自由進行批評監督的范疇,帶有誤導性或者貶損性,構成對北京某公司名譽權的侵犯。
寥寥數語,言論隨意——這是微博的特點,但是言論自由并不會因為傳播介質的改變而無限放寬。普通網民或是抱怨發牢騷,或是痛貶時弊,或是高調宣傳,一般都在言論自由范疇之內。我們應當注意到的是,本案中,周某不是一般的普通公民,而是經過加“V”認證的公眾人物,擁有相當眾多的粉絲群和較大的話語權,其發聲所及范圍和影響力決定其應當對言論負有更大的責任。
正如法院所評述的:“在微博上,當公民言論自由與他人利益發生權利沖突時,考慮微博影響受眾不特定性、廣泛性的‘自媒體’特性,對微博上人們的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不當傷害,也應進行法益衡量,綜合考量發言人的具體身份、所發布言論的具體內容、相關語境、受眾的具體情況、言論所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具體后果等加以判斷。”
內容的限制
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這里的“言論”包括各種形式的微內容:微博、微電影、微小說等。自媒體的發展讓微內容的表達變得更加輕而易舉。在傳統領域,內容的表達往往需要通過出版社等相關部門的審核。自媒體時代,在不涉及暴力色情等敏感性詞語的情況下,人人都可以借助“微”平臺進行表達,但是這種表達并非不受限制。
涉及比較多的是著作權糾紛。網民往往通過圖片、文字、音樂等進行多樣化的表達。“微”平臺因為展示的內容短小精悍,往往容易為人們所忽視。但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本身的獨創性,其表達方式如內容的多寡并不是保護的對象,因而著作權法律風險一直存在。與此同時,為了展示更多的功能,出現了微信的“公共賬號”、微博的“長微博”等功能,這也加大了著作權侵權的風險。如某咨詢公司在微博上未經授權使用了某圖片公司的4張圖片,并進行了商業性的廣告宣傳,構成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具有發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權的這些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滿足“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責。這12種情形包括公務使用、個人學習、科學研究、課堂教學等,同時需要滿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稱。因此,若非合理使用,在“微”平臺上使用他人的內容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
傳播范圍的限制
媒體意味著傳播,傳播意味著范圍,范圍意味著限制。自媒體各有不同,傳播范圍亦各不相同。自媒體根據傳播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半封閉式和開放式三種。封閉式的自媒體僅供個人使用,并不對外開放;半封閉式的自媒體則通過設定一定的范圍,僅在“群”或“組”之間分享相關信息;開放式的自媒體則是完全面對公眾的,不設任何界限。
傳播范圍的各種限度意味著發聲的各種限度。開放式的自媒體因其社會普及面更廣、影響力更大,理應受到最多的限制;封閉式的自媒體因其私密性較強,言論自由度相對是最大的;半封閉式的自媒體則應當根據“群”或“組”的特點,區別對待。如在一般人數較少的“群”或“組”內發表言論,一般限制不多;但在特定行業“群”或“組”內發布不負責任的言論,傳布虛假信息、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易言之,開放到一定程度的自媒體,言論自由就有相對應的限制。自由度越大,限制越多。自媒體“微”時代,人人可以發聲,但發聲應當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