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宗亮 ]——(2014-2-18) / 已閱8006次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侵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而發生嚴重后果的,構成不作為犯。如成年人帶他的小孩去游泳,即負有保護孩子安全的義務。如果由于大人疏于照顧,小孩不慎進入深水區域,生命處于危險之中,但大人能夠救助而不救助的,就構成不作為的殺人罪。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只要發生一定的法律行為,不管這種行為通過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發生,行為人就必須承擔一定義務。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當保姆,則其負有看護好雇主家孩子的義務,若其不負責任致孩子發生意外而傷亡,則需對其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承擔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此外,在刑法中還存在一種特有的行為方式,即所謂持有。持有是指行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規定的特定物品的狀態。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關于持有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或者是獨立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第三種行為方式,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論。筆者傾向于將持有歸于不作為,因為持有接近于不作為,它沒有法律禁止的身體外部動作,因而不是作為。同時,它又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前提的,例如法律禁止非法持有槍支,因而非法持有者應當交出槍支,拒不交出者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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