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波 ]——(2014-2-18) / 已閱4796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進行過一次修訂。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刑訴法修改幅度之大,修改內容達100余處,修正后的條文總數已達290條,并且增加了新的編、章、節。新刑訴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刑訴法是否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是司法實踐中一個極具爭議的話題。筆者擬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辯權、辯護人閱卷權等角度以及刑訴法有關規定分析,闡述被告人具有閱卷權的必要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是自辯權的縱向衍生權利
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往往都是在法庭上以公訴人宣讀的形式進行舉證。面對種類繁多、證明內容復雜的案卷證據,被告人往往也只能通過聽的形式來判別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許多證據對于被告人而言甚至是“耳目一新”。公訴方證據宣讀完畢,便是被告人匆匆的質證過程。實踐中,被告人根本無法在那么短的時間內去分析證據,更遑論能夠提出什么有根據的質證意見,以致整個審判過程呈一邊倒的趨勢,刑事審判流于形式,失去對抗性,成為“批斗大會”。被告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法庭的制裁,消極地聽任法庭的定罪量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边@一法律條文確立了被告人具有自辯的權利。而被告人應當如何正當地行使其自辯權?筆者認為,首當其沖的一點就是,應當賦予被告人閱卷的權利!皼]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被告人據以自辯的依據恰恰是偵查機關收集而成的證據材料,案卷材料中不僅有對各類偵查過程和訴訟決定的書面記錄,更對公訴方準備當庭提出的證據材料做出了詳細的記錄。唯有通過對這些證據材料的詳細研讀,被告人才能了解公訴機關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的根據和理由,也才能由此發現公訴方證據體系的缺陷和漏洞,從而對事實認定問題提出有根據的辯護意見,進而充分實現刑訴法賦予的自辯權。
二、辯護人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辯權的橫向衍生權利
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由此可見,辯護人之所以具有辯護權,是基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這一法律條文確立了辯護人閱卷權。值得注意的是,辯護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對全部案卷材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這一法律規定,旨在為辯護人的辯護準備提供充足的時間,辯護人通過閱卷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進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通過以上兩個法律條文不難看出,辯護人辯護權的產生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委托,也即辯護人的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辯權的橫向衍生權利。既然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根據授權文件到有關機關閱卷,那么作為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所當然地具有閱卷權。刑事審判的控辯雙方本來就是對立的訴訟態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閱卷,可以更好地與辯護人進行溝通,就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提出辯護方案,在法庭上形成合力,達到最佳的辯護效果。通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及激烈的法庭辯論,審判組織認真聆訊整個過程,抓住爭議焦點,并最終作出公正裁判。這樣的審判才能正真體現證據裁判規則,才是真是意義上的“法庭中心”主義。
三、刑訴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作出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閱卷權盡管來源于被告人的辯護權,但卻只是辯護人才能享有的訴訟權利,證據開示只是在公訴方與辯護人之間展開的證據交換活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當事人,面對公訴方的指控,卻不能閱覽指控的相關證據材料,這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無法有利地進行自辯。新刑訴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惫P者認為,這一法律條文正式確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辯護人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就需要將在有關機關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交給被告人,通過被告人對證據的閱讀、研究,辯護人方能對有關證據進行核實。刑訴法三十七第四款的規定具有開創性,對進一步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辯權以及由此延伸出的閱卷權有里程碑式的作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自己的能力維護自身的權利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依據。
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一項重要刑事法律制度。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能夠有效地促進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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