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宏偉 ]——(2014-2-21) / 已閱5150次
因特定聯系形成的權利沖突之判斷
——福建高院判決日月谷渡假村訴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和房地產項目名稱使用,基于雙方當事人曾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的事實,并結合字號名稱的使用情況,被訴企業名稱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案情
日月谷渡假村設立于1999年5月13日,經營范圍為從事綜合性旅游渡假村的經營。2003年2月,日月谷渡假村申請注冊“日月谷(RIYUEGU)”圖文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42類。2004年11月15日,日月谷渡假村與案外人黃凱琳簽訂“中外合資經營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共同出資設立、經營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同日,日月谷渡假村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使用“日月谷溫泉”名稱注冊日月谷鄉村俱樂部。2005年1月13日,有關部門批復同意建設“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項目。2006年4月29日,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經營范圍變更為“經營溫泉別墅開發與管理”。2007年11月14日,日月谷渡假村與廈門坤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日月谷渡假村將持有日月谷鄉村俱樂部75%股權及相應權利、義務轉讓給廈門坤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之后,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仍以“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為項目名稱,在公司門牌上、宣傳冊、宣傳袋上、《廈門日報》、《海峽導報》、搜狐網上對該房地產項目進行廣告宣傳。日月谷渡假村起訴認為,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簡化使用其企業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裁判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原系日月谷渡假村投資設立的企業,設立時日月谷渡假村同意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使用“日月谷溫泉”作為企業名稱,日月谷鄉村俱樂部設立的目的是經營“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項目,且該項目已得到批復。因此,日月谷鄉村俱樂部設立后有權使用其企業名稱和投資項目中的“日月谷溫泉”字樣。盡管日月谷渡假村的“日月谷”商標注冊在先,但因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使用行為系正當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且日月谷渡假村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旅游、飯店等,而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經營項目為房地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使用“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及“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進行宣傳,不構成對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發生內部股權轉讓的行為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日月谷渡假村的全部訴訟請求。
日月谷渡假村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RIYUEGU及圖”注冊商標的取得早于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企業名稱的使用,但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原系日月谷渡假村及案外人黃凱琳投資成立,日月谷渡假村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使用“日月谷溫泉”名稱注冊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后者設立初衷即為經營開發“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項目”,該企業名稱及開發項目為日月谷鄉村俱樂部承繼沿用至今。盡管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字號及項目名稱與日月谷渡假村注冊商標近似,但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在其企業名稱、房地產項目中使用“日月谷溫泉”文字具有特殊歷史背景和原因,屬于合法正當使用。訟爭雙方當事人在業務范圍、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也截然不同。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在經營過程中并未突出使用“日月谷”或“RIYUEGU”文字,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簡化使用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的方式,不構成對日月谷渡假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由于雙方當事人處于同一地區,為規范市場秩序,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不得再擴展使用“日月谷”字號。據此,法院駁回日月谷渡假村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評析
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均是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的標識權利,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各有其權利范圍,均應依照相關法律受到相應的保護。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糾紛,法院應當充分考慮兩種權利的相容性,依照不同的情形,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依照該條規定,判定日月谷鄉村俱樂部構成侵害日月谷渡假村的注冊商標權,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一是使用了與日月谷渡假村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將所使用的文字作為其企業的名稱字號;三是將企業名稱在與商標權人所標識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效果或者結果。本案中,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RIYUEGU及圖”注冊商標的取得早于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企業名稱的使用,盡管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字號與日月谷渡假村注冊的商標近似,但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在其企業名稱、房地產項目中使用“日月谷溫泉”文字具有客觀合理的歷史因素和依據。根據民法上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在企業名稱、房地產項目中使用“日月谷溫泉”文字的行為屬于合法正當使用,不應簡單地認定構成對日月谷渡假村的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從訟爭雙方當事人企業登記基本信息情況來看,日月谷渡假村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與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經營范圍不同。同時,司法實踐中,由于企業名稱簡化使用省略了企業名稱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其所指代的范圍可能大于企業名稱所指向的對象,在某些情形中,企業名稱的不當簡化使用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企業名稱全稱為“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所開發房地產項目名稱為“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項目”,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將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簡化使用,冠以“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及“Riyuegu Hot Spring Club”字樣用于廣告宣傳過程中,文字表述中省略了行政區劃“廈門”、企業組織形式“有限公司”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后綴“項目”二字。此類簡化使用已覆蓋企業名稱的主要部分,足以表明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的真實名稱與經營特點,應視為對企業名稱的合理簡化使用,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使用簡化的“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用于廣告宣傳也符合行業慣例,不屬于企業名稱整體突出使用的情形。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日月谷鄉村俱樂部在經營過程中突出使用“日月谷”或“RIYUEGU”。日月谷鄉村俱樂部簡化使用企業名稱不屬于突出使用“日月谷”企業字號的行為,不構成對日月谷渡假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但是,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均處于廈門市海滄區,為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誠信經營,日月谷鄉村俱樂部今后在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日月谷渡假村的注冊商標,不得在企業轉讓、投資等行為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中再擴展使用其“日月谷”字號。
本案案號:(2012)廈民初字第954號,(2013)閩民終字第703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