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作翔 ]——(2014-2-21) / 已閱8885次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作翔
問題的起因:英高等法院首判支持“求死權”所引發的問題
據《法制日報》報道:盡管安樂死的爭議已經有數十年的歷史,但至今仍未有定論。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或者親屬,按照英國1961年制定的有關自殺法案,都有謀殺的嫌疑。英國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癱瘓,想要醫生幫助他結束生命。英國高等法院最近裁決他有權“尋死”。
絕癥患者的求死之路:現年58歲的尼克林森2005年因中風患上了“閉鎖綜合征”。這種疾病使他雖然神志清醒,卻全身癱瘓,連自殺都無可能。所以,他一直尋求法庭保護任何愿意幫助他結束生命的醫生。但英國司法部認為,如果法庭作出這樣的裁決,將改變英國涉及謀殺的法律條規。
這次英國高等法院的裁決意味著,尼克林森的“求死權”案將展開全面的聆訊,醫學方面的證據也將提交給法庭。在法庭作出這一裁決后,尼克林森的妻子在英國廣播公司一個電臺節目中宣讀了他的聲明。聲明說,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將審理協助他人死亡的問題。聲明稱:“21世紀的醫學仍然轄制于20世紀的死亡觀念,這再也不能讓人接受了。”目前,尼克林森只能通過一個特制的電子板與人溝通,他說在這一裁決之前,他的生命“乏味、痛苦、剝奪了意義、沒有尊嚴、無法忍受”。
雖然英國高院對此作出了判決,但尼科林森的“求死之路”依然很漫長。如何為他執行死亡,以及使用何種藥品實施死亡,這都是下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
安樂死的立法困境:安樂死之路如此漫長,實際上是意料之中的事。盡管對安樂死的爭議已經有數十年的歷史,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論。首先,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或者親屬,按照英國1961年制定的自殺法案,都有謀殺的嫌疑。自殺定義為“自行了斷”,任何由別人提供協助的“自殺”都被認定為“謀殺”,而提供幫助的人即是“兇手”,判刑可長達14年之久。究竟應該由誰來實施安樂死,至今在英國尚無先例可循。
法律問題:人有無死的權利
此案涉及人類擁有的最基本的兩種權利,即生存權利和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英國人對安樂死分成兩大陣營。贊成的一派認為,人不但有活的權利,其對死的選擇也應受到尊重,多數身患絕癥已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安樂死是安詳的解脫,幫他(她)解脫的醫生、親屬都應受到尊重,而不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反對的一派卻認為:“我們不能糟蹋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如果法院開了先河,這將使圣潔的生命變得荒謬。”
一些醫學和法律專家認為,眼下,在許多國家,安樂死從醫學、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被允許的。然而,考慮到導致人們死亡的原因正由原來的以傳染病為主,轉向以癌癥、心腦血管及老年性疾病為主,進行安樂死的潛在需要客觀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盡快立法加以確認規范,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對社會、病人、家屬都有利;反之,如果立法不規范,就可能給謀殺犯罪及推卸醫療事故造成可乘之機。
立法空白致出國求死:關于英國安樂死的案件,近年來屢見不鮮。英國婦女黛比普爾迪于1995年被確診患有多發性硬化癥,這種病讓她逐漸喪失運動功能、感覺功能甚至排泄功能。黛比不想繼續這種沒有尊嚴的生活,她想由她丈夫歐馬·普恩特幫助她出國,并接受安樂死。因此,她向英國上議院請求裁決:假如她丈夫歐馬·普恩特幫助她出國接受安樂死是否會被起訴。她還提出就“協助自殺”重新進行司法解釋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黛比接到了盼望已久的裁決,英國上議院決定,“可以接受”黛比家人協助她自殺的行為。事實上,普爾迪并非英國第一個要求對《自殺法》重新進行司法解釋的人。2001年,絕癥患者戴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過類似的請求,但被法院駁回。
黛比普爾迪事件的出現,表明英國開始對安樂死的態度有所緩和。由于安樂死一直沒有在英國合法化,導致眾多英國病人不得不出國“求死”。但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嚴重,出國旅行非常困難,陪同病人出國“求死”的家屬或朋友回到英國將面臨起訴。但至今為止,政府方面的法律官員已經承認,為此目的出國的人不會面臨起訴。
各國在安樂死問題上的立法態度
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現代的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美國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區。1994年11月,該州經過公民投票決定有條件準許安樂死,而條件是醫生證實患者僅剩不到6個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樂死要求的心智能力。如果病人的情況符合條件,他們將得到一張處方,憑處方購得足量致死的藥物,然后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屬或朋友幫助患者自殺,同時禁止醫生使用針劑或者一氧化碳實施安樂死。200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6對3票的裁決,支持俄勒岡州1994年通過的準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2008年11月,美國華盛頓州成為繼俄勒岡州之后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但目前為止,美國絕大多數州都禁止安樂死。
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荷蘭,該國議會于2001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令”,只有滿足眾多前提條件,醫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為其實施安樂死。此后,比利時也立法承認安樂死合法化。另一個對安樂死持寬容態度的國家是瑞士,瑞士刑法規定,只對“出于利己的動機而唆使或幫助他人自殺的人”,才追究刑事責任。瑞士醫生可在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為那些希望結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殺藥物與設備,而不構成犯罪:其一,該患者已被確診沒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殺行為是由患者自己實施;其二,醫生并沒有從協助自殺的行為中直接獲利。相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每年約有200人在蘇黎世通過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絕癥的外國人。安樂死在各國都或明或暗地存在著,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實施有條件的安樂死或許會是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
法國2013年在安樂死問題上的最新進展
據“中國廣播網”北京2013年2月19日消息:據報道,法國醫學倫理委員會最近提出了新說法,“應該在特定的或是在病人持續及明確的要求下,允許安樂死。”這是不是意味著,把法國的安樂死合法化又向前推進了一步呢?在安樂死這個敏感的社會問題上,法國人是怎么做決定的?
印度詩人泰戈爾的《飛鳥集》中有一個很美的句子,它的原文是:Let life be beautiful like summer flowers and death like autumn leaves.這句話,以鄭振鐸的翻譯最為美妙:生如夏花之絢爛,死如秋葉之靜美。安樂死,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法國醫學道德委員會最近通過的規定,病人“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堅決、反復要求”結束生命時,應允許對其施行輔助自殺。2013年6月,一份安樂死合法化草案也將提上日程。
在法國工作多年的媒體人王波濤指出:安樂死的這個議題在法國應該還不像那個同性戀婚姻這樣的引起全國范圍的大討論,而僅僅只是法國一個主管醫療的政府機構,它在一個文件中第一次提到了醫生團隊在一些特殊的時候是允許他們盡到人道主義的義務,許多媒體根據這句話來解讀是不是透露出政策層面來推進安樂死的實施。
讓安樂死合法化,是法國總統奧朗德在競選時就給出的承諾。而目前法國一直沿用的,是2005年國會兩院通過的《雷奧內蒂法》,也稱為“臨終法”,法律雖然禁止醫生主動為病人注射藥物致死,但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停止搶救和治療——稱為被動安樂死。而這次委員會顯然希望,變被動為主動,在必要時,可以輔助自殺。
賽比爾:請幫助我,我不想帶著這腫瘤走到最后,我不愿掙扎了7年半之后,還是死在腫瘤上。
這是賽比爾的故事,也是法國人心頭的痛。52歲的她,6年前患上了一種罕見的鼻竇惡性腫瘤,面目嚴重變形,并逐漸喪失了嗅覺、味覺和視覺。2008年她向法國提出安樂死,被法院駁回。兩天后,她死在了家里,死因是服用過量鎮靜劑。有時候,比死亡更可怕的,是痛苦。
賽比爾的故事不是只在法國發生,就像關于安樂死的爭論也不是只在法國才有。在全世界,已經合法化的國家并不多,但它們如今依舊糾結在各種限制安樂死的條件制定上;沒有合法化的國家很多,但它們也會痛心于發生在身邊的個案悲劇。
2008年底,英國天空電視臺曾經播出了一段后來備受批判的紀錄片。片子由奧斯卡獎得主加拿大導演約翰·扎里茨基拍攝完成,取名為《死亡的權利》。尤爾特,59歲,大學教授,運動神經元疾病,生命還有不到5年,雙腿癱瘓,呼吸困難。他在妻子的陪伴下,到瑞士尋求安樂死。這是紀錄片中他和妻子最后的道別。這段真實的片子里,有夫妻倆在家里做準備開始,到前往瑞士,到接受安樂死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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