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2-23) / 已閱10311次
蘭泉談勞務派遣(六)
各級工會要為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做什么?
與五、六十年代輝煌相比,各級工會組織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作用隨著90年代末國有企業職工下崗、2000年初國有企業改制以及近年南海本田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出臺已逐步衰弱。
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建議,筆者認為這是在錯誤的理論指導下提出的建議。就勞動及統計規定中的“同工同酬”、“工資總額”定義是在計劃經濟體制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如果不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理論突破上述解釋,而在舊體制下提出新的也是不切合實際的觀點,即使得到勞動部門、勞務派遣員工的支持,立法部門也要考慮到現行法規的一直性,不得不考慮到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利益而不采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也突出反映了這一點。
現階段勞務派遣的泛濫,一方面是國有企業的體制問題,即正式員工上班出工不出力,部分員工甚至長年不上班也照樣發放工資,用人單位基于種種原因也管不了,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另一方面早在2007年12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對原勞動社會保障部認定“三性”工作崗位的請示給予了答復,但基于種種原因原勞動社會保障部沒有將這一答復作為文件公布,促成了之后國務院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沒有對“三性”工作崗位做出明確的規定。
現在各級工會組織要強化維護職工權益的職能,保證勞務派遣、勞務外包行為合法正常的運行,筆者認為各級工會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并指導用工單位在2014年3月1日前,制定認定“輔助性”工作崗位的規定
由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3月1日正式實施,用人單位要在“輔助性”工作崗位繼續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唯一的前提是在3月1日前制定并通過認定“輔助性”工作崗位的規定。各級工會組織要全力指導并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程序依法制定該規定。
二、及時公布并披露部分用工、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由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公布與具體實施時間間隔比較短,到目前為止有的用工單位根本沒有認識到制定認定“輔助性”工作崗位規定的重要性。反而在樂觀地認為《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有兩年的調整期,目前制定為遲過早。
3月1日作為時間點,各級工會應通過相關媒體及時公布并披露部分用工、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促成用工、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履行相關的責任與義務。
三、下一步“假外包(假承攬)、真派遣”行為突出,各級工會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做好及時應 對、識別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公布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年前的公布讓很多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的負責人過了一個特別有印象的新年,同時也找到了很多應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辦法,目前有些國有企業已將勞務派遣轉入勞務外包。
另一方面由于相關管理等方面人員的缺乏,目前至少50%以上勞務派遣公司尚不具備勞務外包的條件。勞務派遣公司由于日常主要從事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對承攬行為所要具備的條件,目前99%以上的勞務派遣公司都不具備這一能力,因此現階段采取“假承攬、真派遣”方式進行勞務派遣業務轉變的違法行為比較少見。各地工會研究的重點要主動收集相關資料,做好及時應對、識別“假外包、真派遣”行為的能力。在發現違法行為與用工、用人單位正面交涉后仍不糾正的,應及時通過媒體進行披露,也促成其它用工、用人單位自行糾正違法行為。
四、促成《勞務外包管理規定》出臺,嚴防勞務派遣向勞務外包的泛濫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務派遣的泛濫已達5年之久,現在能否全面扼制尚不能確定。而下一步勞務外包的泛濫,也將在今年得到印證。
各級工會應針對勞務外包中可能存在損害職工利益的行為(如同工同酬、社會保險繳納地點等)進行全面調查,促成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勞務外包管理規定》,促成勞務外包在法制的框架下正常運行。現階段的勞動關系已不允許像勞務派遣一樣,在勞務外包中繼續泛濫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也是當前以及今后各級工會組織的責任與義務。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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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泉談勞務派遣
(一)用工單位要突破的勞務派遣三道關
(二)勞務派遣用工總量調整期限有多長?
(三)勞務派遣公司能否華麗轉身?
(四)“輔助性”工作崗位如何正確認定?
(五)勞務派遣公司下一步的應對(轉型)
(六)各級工會要為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做什么?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