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臻 ]——(2004-2-15) / 已閱13699次
關于汽車質量的糾紛的法律思考與分析
覃臻
內容提要:汽車逐漸成為我國家庭中重要的消費品之一,近年,汽車質量的糾紛案件越來越多,而消費者在汽車質量糾紛中往往求告無門,在案件處理中處于不利的地位,正當權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權益和身心受到損害。筆者對這一現象從法律的角度進行思考與分析,特此拋轉引玉,以求教于同仁,希望能引起大家對這一現象的關注。
關鍵詞:汽車質量糾紛 雙賠 召回體制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各種因素不斷刺激我國的汽車市場,讓汽車加快進入家庭的腳步:1、加入WTO以來汽車價格的下降,2、世界各名牌汽車廠商紛紛把旗下最受歡迎及最先研制的產品投入中國市場,3、“非典”促進了人們生活觀念的改變,4、國家在公務員系統內進行的“車改”,5、近年來,在各大城市出現的禁止摩托車上路是情勢。
以上因素使汽車逐漸成為我國家庭中重要的消費品之一,有與房屋并稱為生活中“兩大件”的趨勢。汽車越來越多了,同樣增多的是汽車官司。但對于汽車質量的糾紛案件,我國的法律制度還準備不足,特別是汽車召回制度的遲遲不出臺,再加上由此引起的保險業紛紛提高汽車投保的門檻或費用,使我國“有車一族”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權益和身心受到損害的消費者一直求告無門。以下是筆者對此現象的思考與分析:
一、對于汽車質量的糾紛,社會各方面準備不足
(一)對于汽車質量的糾紛,消費者、廠家都準備不足。消費者方面,對汽車的理解和知識的掌握普遍欠缺,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南京菲亞特商務部的副總經理孫衛健舉例說“一個用戶打電話來,說新買的自動擋車冒煙而且有味道,結果是車主自己沒拉手剎”。而來自另一個品牌更有趣的例子是,一位顧客開車到維修站,要求更換CD機,因為放不進碟片,結果發現CD機里已經有了一張。
如果說消費者的原因一時無法解決,那么面對真正的質量糾紛時,企業的準備是否充足就是個意識問題了。在進口車方面,時不時鬧出“銷往中國的轎車不在此次召回之列”的事件;在國產車方面,由于新車裝配質量的影響,或者產量提高后質量控制上的漏洞,火星也已經迸現。北京一位用戶在購買新車后,制動系壓力罐自然損壞,車子撞到了路口的吸能包上;某日本品牌合資車的專賣店稱,它們賣出去的車在檢測時發現剎車不合格,并稱不排除這名消費者投訴的可能。這兩件事都發生在“非典”車市火爆的時候,而且這兩家企業目前對這一現象都還沒有重視起來。
(二)現在的問題是,同樣準備不足的國內法律給了廠商一個喘息的時間。2003年8月26日,一起汽車質量糾紛案在北京開庭審理,四個起訴人聯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他們購買的新車,在開了11個小時之后,因制動失靈而翻入高速公路旁的溝中。原告據此要求日本三菱汽車公司向原告雙倍賠償帕杰羅V73越野車的購車款110萬元,加上其他各項賠償,總計達290余萬元。由于案在件申訴請求中,首次提出了“雙倍賠償”的概念,和單車高達110萬元的賠款,而引起了人們的注意。但無論是召回,還是訴訟,都難以解決問題,因為法律上的空白點讓這些糾紛找不到依據。中國消費者基金會的法律顧問稱,汽車質量案件的適用法律是《產品質量法》,而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換句話說,汽車盡管已經進入家庭,但在法律條文里它還帶有生產資料的屬性。這樣一來,《消法》里有關產品質量存在缺陷,生產銷售方未予說明造成事故的,應該雙倍賠償的條文,就不會對三菱這起案件產生作用。盡管案件尚未宣判,但雙倍賠償這一項請求幾乎沒有可能被法庭接受。
同時這次三菱雙倍賠償案,從案發之日到正式開庭,整整過去了三年。三年中,除了雙方在證據互傳上的拖延之外,對事故原因和交管部門鑒定上的爭執,以及對技術鑒定機構結論的異議,造成了案件的棘手。我們能夠聯想到的事實是,幾乎所有圍繞進口汽車質量糾紛的案件,進口廠商都會就鑒定結果提出異議。原因很簡單,在消費者和廠商之間有一道難以逾越的信息鴻溝。消費者和廠商在信息上嚴重的不對稱性,則令繁榮的車市難掩尷尬。
就是在這種法律、消費者、廠商都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就是在這種汽車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合理保護的情況下,中國的汽車市場開始了它持續快速增長,必然引起了汽車質量糾紛案件增長。也正是由于這種“準備不足”直到2003年才出現國內首例汽車消費者狀告汽車經銷商勝訴的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審結的國內首例車內環境污染案。而汽車消費者狀告汽車生產商勝訴的民事案件至今沒有出現,盡管中國不乏三菱雙倍賠償案、“陸慧事件”等狀告汽車生產商的案件。
二、長期以來汽車召回法律的“缺席”
(一)建立召回體制的必要性。
所謂召回制度(RECALL),就是已經投放市場的汽車,如果發現由于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可能導致安全、環保問題,廠家就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產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申請召回。統計表明,約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車自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在召回制度下,保險公司在完成對上路的缺陷車的事故理賠之后,可以向實行汽車召回的汽車廠商追償部分損失。
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多達10.5萬人,其中因車輛本身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約占7-10%。眾所周知,國內汽車出現發動機突然熄火、轉向和制動失控的情況并不鮮見。汽車作為復雜的機電一體化產品,在設計和制造過程中出現缺陷可以理解,但是出問題后,廠家及時公告并承擔相應的維修和賠償責任也是責無旁貸的。
幾年前第一次聽說外國廠商的召回制,善良的中國消費者多少有點兒艷羨和“激動”:瞧人家老外,就是不一樣!自己產品存在某些缺陷,消費者也許根本不知情,但他們居然肯自亮家丑,還自己掏錢把問題產品召回來免費更換零部件。但后來才慢慢知道,被外國廠商召回的產品,一般并非在投入生產時就為賺昧心錢而攙雜使假,其缺陷往往與某種失誤有關,例如某個部件當初在設計時考慮不周或設計思路不對,后來也許在消費者使用中發現問題了,也許技術進步了,為了避免對消費者的傷害,所以決定召回。也許召回暫時會影響產品的市場信譽,但外商在其中所表現的光明磊落,還是頗令人佩服的。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出現汽車廠商無視設計和制造過程中出現缺陷而生產汽車的情形。因為,根據國際慣例,在當時科技水平不能發覺產品問題時,不追究生產商責任。很多大生產商往往根據這點為了降低成本,不公布自己發現的產品問題,同時,私底下研究新的替代產品。例如,在藥品生產方面,藥品生產商可能很早就發現藥品中的某個成份有副作用而不予公布,到有人發現時,就推出新產品。在汽車生產上,也有這種情況。例如某外國汽車廠商就曾無視其生產的一款“中巴”,因設計問題,在一定速度下轉向容易翻倒的問題而進行生產,原因是這款汽車受到市場的歡迎。
由此可見,在汽車產品設計和制造過程中出現缺陷并不少見,也是消費者們購買汽車不可避免的,而現有的法律卻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消費者們的利益自然難以得到有力的保護。
正是由于長期以來汽車召回法律的“缺席”,使得車商可以很硬氣地對召回說“不”,而權益和身心受到損害的消費者一直求告無門。國外車商在全球的召回幾乎總是有這么一句:“銷往中國的轎車不在此次召回之列。”國內車商也是振振有辭:“國內沒有召回法,你讓我怎么召回?”
召回制作為一種國際慣例被國外廣泛采用,我國要與世界經濟接軌必然要建立自己的召回制,特別是在我國進入WTO后進口汽車的大量涌入的形式下,建立自己的召回制迫在眉睫。
(二)我國建立召回體制的困難。
1、國內(以汽車生產商為首)對目前建立召回體制持反對意見。
目前反對中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公開理由有兩條:一是硬件條件不成熟,二是會傷害發育中的汽車工業。第一條理由根本站不住腳,硬件設備花錢就能買到,關鍵是第二條——保護中國汽車工業。保護中國汽車工業,這是一個堂而皇之的理由。確實,召回制度曾令福特、三菱這樣的老牌公司陷入虧損的沼澤,其動輒數十億美元的龐大支出全足以拖垮任何一家國內汽車公司。汽車生產商們不安。他們擔心實行召回制度以后,他們無法承擔巨額的維修和技改成本,銷售會受到影響,品牌形象也將大打折扣。一些廠商為了“自救”,列舉了一系列現階段汽車召回立法尚不成熟的理由:中國汽車產業結構滯后于國際水平太遠,生產水平技術含量的落后已嚴重阻滯產品更新換代,缺乏最起碼的技術檢驗設備和訓練有素的檢驗人才,沒有透明的公證機構。據悉,這也是2002年10月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遲遲沒有定稿出臺的原因之一。
十多年以來,公開宣布大規模地召回缺陷汽車進行免費檢修的國內汽車廠家,只有廣州本田。2002年5月28日,廣州本田宣布為1999年8月前出廠的3560余輛廣州雅閣轎車進行免費檢查修理,被業界稱為中國汽車界的首次召回。除此之外,其他廠家在召回方面尚無動作。
中國汽車工業要發展,首先要在中國汽車行業內部重組,兼并,做大做強,以“競爭”這個市場的最高法則篩選出一家或幾家可立足于世界的汽車集團。而最怕召回制度的,恰恰是那些產品質量差而應該被重組、兼并的“散亂差”汽車廠家
其實,隨著中國入世進程的加快,汽車召回只是遲早的事情。車商不去未雨綢繆,反而只想茍延時日,真可謂緣木求魚。汽車界的這種短視不改變,中國汽車業的競爭力就無法增強,消費者的權益就無法充分保障。“汽車召回”制度,符合中國消費者的利益,也符合中國汽車工業的長遠利益。
2、在汽車召回制度正式實施之前,有些準備工作就應先期開展起來。
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全國范圍內的信息收集和處理系統。據交通部統計,全國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10.5萬人,其中有相當部分是由于汽車的機械故障造成的。但在事故鑒定中,并不會將故障車的制造廠家登記備案,更不會進行全國性的統計,缺陷汽車信息采集體系的缺失可見一斑。廠商方面,也很多企業都沒有建立自己完整的客戶檔案,這一點同樣不利于實施召回。
其次,需要有一個公正、權威和獨立的常設機構來對汽車產品的質量缺陷進行檢測和認定,以此明確區分產品的“系統性缺陷”與“偶然性缺陷”。業內人士建議成立一個除汽車制造廠外的研究單位、檢測機構等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缺陷的判定和鑒定,相關企業可以派代表參加討論說明情況。需要關注的是,目前我國得到質檢總局認可有能力進行43項汽車強制性標準檢驗的幾家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均與國內汽車制造商有隸屬關系。因此,選擇客觀公正的檢測機構對于產品缺陷檢測和認定的權威性至關重要。
另外,消費者和廠商對于召回的觀念也有待廓清。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不少消費者對于召回并不是很清楚。許多人認為汽車召回就是換車和退款,將汽車召回等同于汽車“三包”。廠商則擔心召回將增加自己的成本甚至破產,并且影響市場銷售和企業形象。實際上,召回不但能夠保護消費者權益,還可以使廠商的經營行為更加規范,從而維護正當的競爭和市場秩序,同時避免因此給廠商帶來更大的經濟賠償損失。聯系國際知名汽車廠商的做法,召回不但不會影響到汽車企業的公眾信譽,相反還會給人們留下負責任、守信、有遠見的好印象。
三、保險業對汽車質量糾紛的影響
眾所周知,消費者購買汽車后,大多為自己的愛車投保,而保險公司卻因此為汽車自身質量問題引發的交通事故或案件背上了大包袱。
舉個例子來說,國內某廠商生產的2.3升汽車遭偷盜率非常高,一些犯罪團伙甚至專門找這款車下手,原因在于這款車沒有安裝防盜系統。但只要車主投保了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都要給予賠償。盡管大家心里明白,要不是防盜系統缺失,車輛根本不會大規模遭盜,但保險公司沒地方說理去。統計又表明,日常發生的眾多交通事故中,約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車自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這些本應由汽車廠商承擔的責任都由保險公司擔當了下來。保險業內人士多年來對這個問題頗有怨言,并在多種場合下發出自己的聲音,但苦于無法可依,只能自認倒霉。
于是保險業紛紛提高汽車投保的門檻或費用,或拒絕某車型的投保,或提高某車型的投保,出現了送上門的生意不做的怪現象。而很多消費者因此投不上保,等到出事時,求告無門,汽車質量糾紛案件也難以勝訴,權益和身心受到損害。
作者:覃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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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張召虎,《三菱遭遇“雙倍索賠” 車市凸顯法律盲點》,載于2003年09月01日《中國經營報》。
(2) 劉文杰,《肇事帕杰羅留諸多疑點 陸慧事件再起波瀾》,載于2003年09月02日08:50《新華網》。
(3) 李旭芬,《汽車召回制度將啟動 保險公司讓車商買單》,載于2003年06月30日15:32《新華網》。
(4) 《光彩的召回與不光彩的召回》,載于2003年9月3日《中國青年報》。
(5) 《汽車召回制度召回"缺席"的責任和良知》,載于2003年9月3日《工人日報》。
(6) 韓樂悟,《消費者萬般困惑 汽車召回制為何還不出臺》,載于2003年03月27日09:43WWW。SOHU。COM。
(7) 朱君巍,《2004年車市變"調":入世承諾進一步兌現》,載于2004年01月07日《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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