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3-2) / 已閱5283次
李總理給全國HR的新年“社保禮物”
新年上班的第一天(2014年2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在2月底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筆者認為這是李克強總理給全國HR的新年“社保禮物”,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現階段農民工(非城鎮戶口人員)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已成為大部分企業HR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該政策的出臺代表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提高,進而會有更多的非城鎮戶口職工不愿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原因很簡單,已在戶口所在地繳納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該保險費用比較低,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但標準高,每月在工資中扣除的個人承擔部分比較多。總體來說雖然是只顧眼前的小農意識,但這一問題也與前期社會保險對農民工的歧視有密切關系。
在1986年施行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時,沒有將臨時工身份的非城鎮戶口人員納入這一范圍。1993、1994年國有企業實行全員繳納養老保險時(之后逐步繳納了其他四險),同樣也沒有將非城鎮戶口人員納入其中。之后在擴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征繳范圍時才讓非城鎮戶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同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也不允許繳納社會保險。迫使這一批非城鎮戶口的農民工在戶口所在地繳納了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前稱)。
與此同時雖然有大批農民工繳納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但在當時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也造成一批批農民工在離開工作地時辦理了養老保險退保手續。部分省市對非本地戶口人員實行了外來人員綜合險,導致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后,原繳納的外來人員綜合險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社會統籌劃入部分是空賬,而無法累計計算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時間。
現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還存在一個重大的缺陷,即雖然在2009年12月28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中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但到目前為止該系統一直沒有建立,導致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如果轉出地社保機構不能按規定將特定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費用轉出時,接收地社保機構將按實際收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核定其待遇(具體規定見附件一),這將導致特定職工的權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由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第六條規定:“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對非城鎮戶口的農民工非常有利,要解決非城鎮人員不愿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繳納查詢系統,并成立省級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糾紛處理辦公室
到目前為,三個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繳納查詢系統各省市都沒有做到對接,而非城鎮戶口農民工的流動性決定了應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繳納查詢系統為目標。一方面讓農民工能夠全面了解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情況,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繳納不同類型養老保險的情況發生。針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各省市人社部門成立專門的辦公室解決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中存在的問題。
二、要重視解決外來人員綜合險和農民工退保兩個歷史問題
部分省市實行的外來人員綜合險目前尚還沒有認識到其產生的嚴重性,但應該關注的是外來人員綜合險與正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下對職工權益的危害。如果不采取措施解決這一問題,相關省市社保部門將在今后很長時間內全面應對原繳納過外來人員綜合險的職工,基于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差距提起的行政訴訟。
農民工退保的記錄目前相關省市的社保系統中有明確記錄,在農民工提出申請并退還相關費用的情況下,應當認可其之前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時間。
三、對非城鎮戶口職工不愿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規定
筆者認為該政策的出臺如果說現階段有30-40%不愿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話,那么在今后將可能有60-80%的農民工不愿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其原因在于,目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不愿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農民工是有利的。
即使雙方有協議約定,在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給予農民工相應的補償。由于該約定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員工可以單方面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支付失業保險損失(在一般情況下會一并提出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求,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又不愿意承擔個人承擔部分)。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建議人保部應對此做出規定,扼制農民工不愿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情況。否則如農民工堅持不同意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對用工需求較大的用人單位而言只能默認許可,祝愿員工在職期間平安無事,如果不幸遇到級別較高的工傷,用人單位只能無可奈何地接受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帶來的后果。
附件一: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摘錄)
人社廳函〔2013〕250號
………….
三、關于核定繳費基數問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應按年度向轉入地提供繳費信息。對于已經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按年度獲取繳費基數等信息的,接收地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規定對該期間的繳費做出相應處理和核定待遇。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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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派遣用工總量調整期限有多長?
(三)勞務派遣公司能否華麗轉身?
(四)“輔助性”工作崗位如何正確認定?
(五)勞務派遣公司下一步的應對(轉型)
(六)各級工會要為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做什么?
(七)如何認定“假外包、真派遣”?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