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育紅 ]——(2014-3-3) / 已閱9074次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票據糾紛在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越發頻繁。票據這一特殊的兌付憑證,其出現就是為了加快交易的速度,使得交易更加便捷,它充當了交易的一個媒介。然而票據能夠充當好這個重要的媒介,則得益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下面筆者將對票據糾紛中票據行為的無因性進行一些剖析。
一、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緣由
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理論實質就是將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相分離。所謂票據的原因關系就是票據的當事人之間在成立票據關系之前產生的基礎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所謂票據法律關系指的是票據流轉過程中在票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票據行為無因性將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法律關系進行分離,使得票據關系的效力不會受到背后的基礎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的影響,從而大大的降低了持票人的交易風險,減輕持票人對自己所持票據的審查責任,真正達到既實現交易中媒介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持票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
二、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又稱為票據行為的抽象性,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關系(成立票據關系而產生的基礎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相分離,票據行為只要具備票據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即產生法律效力,而不受其原因關系存廢或效力有無的影響。票據要能在交易中很好的流通,則必須賦予其無因性,如果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系的瑕疵能夠影響后手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的順利實現,結果必然會影響到票據的流通,在交易中將沒有人敢接受票據,這樣便使得票據沒有真正的發揮其在交易中的媒介作用。
三、票據糾紛中票據行為無因性的適用
在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票據糾紛也不占少數了。如在這樣一件票據糾紛案件中,某某廠(下面簡稱為A廠)訴某某有限公司(下面簡稱為B公司)和某銀行支行(下面簡稱為C銀行)票據糾紛一案,該案中的匯票流轉了多個省份,匯票上有十幾個簽章的公司。在該案中,匯票是由B公司簽發的,承兌銀行是C銀行,A廠是持票人。在審理中,B公司認為在匯票流轉過程中簽章的D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效力有瑕疵,因此票據關系的效力也有瑕疵,故C銀行不負有向A廠兌付匯票票面金額的義務。顯然B公司的這種主張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的特征,在匯票上簽章的D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否有瑕疵不會影響到票據的效力。C銀行的審票義務也只是審查匯票背書的連貫性以及表面審查簽章的真實性,至于匯票背后的交易是否有瑕疵不是C銀行的審票義務。因此,在本案中,B公司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C銀行應當按規定向A廠兌付匯票上的票面金額。
(作者單位: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