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健運 ]——(2014-3-3) / 已閱8255次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對于及時解決被告人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和巨大精神創傷具有重大積極意義。但是新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規定仍然滯后,這突出表現在賠償范圍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這對于法院審判工作產生了各種不利影響。
一、 立法規定滯后
新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物質損失”是指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而在盜竊、詐騙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財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條規定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而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直接獲得賠償。
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訴訟法第99條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表述方式,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金納入其中。同時,根據《規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故,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二、司法運作困境
未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納入刑事附事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容易產生以下問題:
1、被害人或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又撤回起訴的,能否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4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該條只是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對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又撤回起訴的,能否再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沒有規定。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就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往往使得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為獲得更大范圍的賠償,在訴訟過程中調解不好,便會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再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即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也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2、被害人或近親屬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這里的“物質損失”到底是適用刑訴法的規定繼續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還是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之內呢。我們認為既然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就應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否則與我國立法精神不符,也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如此這就會出現同一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得到的不同的結果,特別是故意殺人案,如被害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只判決賠償一萬元多的喪葬費,而被害人近親屬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能判決幾十萬元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的還有被撫養人或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損失。出現對一問題選擇不同的程序,同一法院就會作出不同判決,而且結果相差距大,出現司法不統一,嚴重影響法院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構想
1、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外,統一附帶民事訴訟及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標準,維護法院司法公信力。
2、同時必須盡快建立起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適應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國家對一定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造成死亡或傷殘,而又沒有得到充分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其一定物質補償的制度。使得刑事被害人不管選擇何種訴訟程序,其造成的損失都能得到救濟。我國當前的國情和國家性質決定了盡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必要性,特別是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已明確將死亡賠償金與傷殘賠償金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使得一些被害人因此得到的賠償太低,而陷入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之下,生活困苦,甚至于失去生活的信心。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可以幫助這些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親屬回歸正常生活。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最大亮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體現了尊重人權與懲罰犯罪的平衡,但當我們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的日趨完善而歡欣鼓舞時,也不能忽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在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修改時,立法機關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在具體條文設計方面既考慮到提高訴訟效率、有效化解社會糾紛的需要,也特別重視如何便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參加訴訟程序并及時獲得賠償。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中將在司法實踐中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明確排除在刑事附事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外,對于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更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和關注,盡力將其不利影響化為最小。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