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放 ]——(2014-3-5) / 已閱8910次
近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關于被燒傷兩兒童訴李某某及《喜羊羊與灰太狼》制片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喜洋洋案”)一審判決結果,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法院認為,由于《喜羊羊與灰太狼》中的暴力情節和畫面,對本案未成年人的行為認知產生了不良影響,誤導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節,導致原告被燒傷的嚴重后果。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片制片方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該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15%,約3.9萬元。此判決一出,便引發兩極化的意見爭論。
然而本案帶給我們的不僅是對判決結果的認識分歧,還促使我們對一些問題進行深入的法理思考。
私力救濟與國家法制
不可否認,《喜羊羊與灰太狼》集知識性與趣味性于一身,寓教于樂,深受廣大兒童觀眾的喜愛。然而,其制作思路中的一些不足和缺憾也有所顯現,其中之一就是非法治思維的無意識流露。這一危險并不在于常被人關注的抓捕、砸鍋、燒煮和電擊等畫面鏡頭的反復出現,而在于其在無意間對私力救濟的過度弘揚,而國家法制的身影在整個動畫片中大體上是缺席的。
當然,善惡之爭是動畫片經常表現的主題之一,懲惡揚善是幾乎所有動畫片都宣揚的永恒價值,當人們在屏幕上看到善良弱小的主人公一次次地憑借個人或小群體的才智膽識,成功地與企圖為害作惡的歹徒斗智斗勇,的確大快人心,甚至能激勵少年兒童敢于并且善于和不法、不良行為進行斗爭。但是在一個尊崇理性和法治的社會中,私力救濟的作用終究是有限的,真正懲惡揚善,還是只能靠法治。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真正保護社會的穩定團結,形成有效的秩序,避免非法侵害和報復的惡性循環與輪回。
然而,在《喜羊羊與灰太狼》這部明顯是人類社會生活百態投影的動畫片中,奉行的仍然是自然界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展現的是狼和羊之間永恒的無序爭斗,宣揚的仍然是以暴制暴的法律虛無主義邏輯。其無意間確實可能助長對異己敵我之分的極端社會想象,“對待同類如春天般溫暖、對待天敵如冬天般殘酷”的思維慣性,以及對個人英雄主義價值觀的盲目推崇,確實不利于青少年健全的人生觀、社會觀、法律觀的培養,與對青少年進行法治教育的迫切現實需要確有一定距離。這一點實際上也是當代許多動畫片制作的思想通病,與曾展現警民合作、依靠國家的公共權力和制度化的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的《黑貓警長》等昔日經典相比,也是有一定退步的。
作品創新與社會責任
眾所周知,動畫片制作方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以盈利為目的,就必須不斷進行作品創新,滿足廣大消費者、特別是未成年觀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我們應當保障和支持其創作的自由,避免設置太多的人為禁區。要求強化對動畫片等少兒作品審查過濾、限制兒童享受應有的文化作品欣賞權利的做法,不僅有因噎廢食的弊病,其反映的正是專制的父愛主義思維,不利于培養未成年人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不利于培養和傳播真正的現代公民意識和法治觀念。
但是,正如游泳池的水深必須要有特定限制和區別一樣,動畫片制作方的作品創作自由也不是無限制的,特別要考慮到未成年人這一受眾群體的特殊性。動畫片制作方作為合法的市場經營主體,在嚴格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內容、依法定許可程序發行和制作動畫片之外,也要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特殊法律的規定,承擔更大的注意義務。在享受巨大的經濟收益的同時,應注意履行更大的社會責任。
從這點上說,長期以來,包括《喜羊羊與灰太狼》在內的眾多國內外動畫片制作方的表現,都是不盡如人意,有待改進和完善的。其在作品創作中的消極表現之一,就是盲目迎合所謂的市場需要和庸俗的低級趣味,一味在虛幻的打斗技巧方面上絞盡腦汁、大做文章,不知道適可而止。以至于其本來所要表現的“正必壓邪”的道德理念光芒,被其在有意無意間大肆渲染的善惡兩方殊死惡斗的殘酷過程所遮蔽,并且也沒有盡到提示風險、警戒模仿的注意義務,以致坊間出現了“圣斗士打死過人,哪吒自刎時鮮血遍地,灌籃高手更不用說了,不良少年砸籃球館播了好多集”的調侃之語。
這種短視功利的制作思路,不僅是對制作單位社會責任的忽視,造成了不良的社會效果,從長遠來看,也是對其創新能力的一種潛在戕害:在本案中,根據原告方的統計,在《喜羊羊與灰太狼》全集中,“灰太狼被平底鍋砸過9544次,被抓過1380次,被煮過839次,被電過1755次……”當創作者過于頻繁地使用打斗這一老套的表現手法時,正說明其在創作思路和表現技巧上陷入貧乏僵化。
因此,我們看到,作品創新和社會責任不是對立的,《喜羊羊與灰太狼》等動畫片的制作者們如果真希望其作品成為業界常青樹,就必須進一步深入理解廣大兒童內心的隱秘世界,遵循真善美的要求,從大處著眼,實現作品質量的進一步提升。
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
“喜洋洋案”的判決,其實背后有法政策學的考量,其用意是通過適當的風險控制,優先保障兒童的人身權利。
奉行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我們所處的社會中,各種具有突發性、多因性、不確定性特點的新型人為風險層出不窮,對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的威脅。這些風險之所以發生,往往與大公司等強勢者所提供產品服務時出現的某些安全注意瑕疵有一定關聯。然而這些“瑕疵”制造者又常常利用信息不對稱、受害人舉證困難等便利,規避其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致出現集體卸責的現象。因此,通過設置適當的風險控制機制,令風險的可能制造者對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督促其積極承擔相應的安全提醒義務,從而實現對風險的事前有效防范,避免風險的持續蔓延,確保民眾的安全,是當代世界法律規制的普遍發展方向。特別是通過風險控制的法律規制,確保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健康發展,顯得尤為突出。
在這方面,國外已有一些成熟的法制規定。在其督促激勵下,如今許多動畫公司都在由其魔幻動畫片平臺上所衍生出的相關服裝玩具上附上其“不具有魔力”、“禁止模仿”等安全提醒標識。例如美國相關企業在生產銷售的“超人斗篷”上就有專門提醒兒童該服裝不具有相關影視作品中所渲染的起飛功能的文字說明,以杜絕可能存在的模仿風險。與之相比,國內的業界同行卻往往對這一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有的甚至對未成年人因模仿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既有事實無動于衷。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法律規制措施,明確其應為這一過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促使其認真履行安全提醒的相關注意義務,對控制人為風險的既定目標,確有必要。
就本案具體情況而言,雖然被告制作、發行動畫片的行為本身與損害后果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然而考慮到其事前在產品發行中既沒有刪除涉嫌暴力的畫面,也沒有設置“禁止模仿”等相關字幕內容,因此可以認定該被告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的注意義務,確實增加了原告遭遇人身傷害的現實風險。有鑒于此,本案一審法院所做出的令其根據比例原則承擔部分侵權賠償責任的判決,在很大程度上撫慰了原告及其監護人的傷痛,更重要的給予動畫產業以嚴正警告,促成行業自律、規范動畫制作和發行秩序,從而強化對未成年觀眾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這正是服務大局的使命意識在司法實踐中的充分反映。
綜上所述,從強化國家法制教育理念、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實現對未成年人身傷害風險事前有效控制的法律政策等目標出發,我們可以認定本案判決是公正合理的,應當予以尊重和肯定。相信隨著對本案判決法理的深入探討,一定能凝結社會共識、加快社會建設,令未成年人在獲得更安全優質的動畫片產品服務的同時,得以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