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3-9) / 已閱5348次
內容提要:非法刪除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中存儲的部分數據,只要不影響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功能發揮的,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存儲數據的建立和刪除涉及公務權限的,非法刪除行為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
【案例簡介】童某、蔡某是某縣交通協管員。2009年4月,童某、蔡某預謀通過盜用某縣交警大隊干警用戶名、密碼的方式進入該市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二人利用該系統對電子監控的車輛違章行為進行虛假處罰后,在未打印、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被處罰人未實際繳納罰款的情況下,核銷網上罰款(造成罰款已繳納的假象,系統校驗通過后,寫入本地違法數據庫,并通過接口函數更新網上公布的違法數據),使被處罰人在網上查詢時顯示違章記錄已經被清除,以此收取違章人員給付的處理費。2009年4月至6月,蔡某通過鄒某(另案處理)等人向他人收集機動車交通違章信息,謊稱可以按罰款金額的60%左右收費,對違章行為進行內部處理且不扣分。童某則根據蔡某提供的交通違章信息,在某縣交警大隊配發其使用的電腦上,采用上述方法非法處理違章車輛37輛,違章信息738條,童某、蔡某非法獲利25000元。被違法處理實際應繳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77530元。
【分歧意見】本案在處理過程中,應如何定性出現爭議,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認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二是認為構成詐騙罪,三是認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筆者觀點】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本案構成招搖撞騙罪。
一、本案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行為人進入信息管理系統后,對車輛的違章信息進行了刪除的操作。表面上看,車輛違章信息刪除后,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取的77530元的違章罰款無法收取的嚴重后果,似乎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其實不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要件之一必須滿足“后果嚴重”的要求。這里的“后果嚴重”特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是否正常發揮而言的。本案中的行為人刪除了部分車輛的違章信息,這一行為的確對被刪除數據的違章車輛進行處罰產生影響,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處罰了,但是絲毫不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的正常運行和功能發揮,對于其他沒有被刪除違章信息的車輛的處理,仍然是正常的,故本案不具備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要求的“后果嚴重”的客觀要件,童某、蔡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本案不構成詐騙罪。首先,童某、蔡某雖然告訴違章人采取的是“內部處理”的辦法,此環節對違章人員的確是有所隱瞞的,但二行為人均認為自己私下處理的違章信息已經被成功清除,不會被發現,故二行為人并沒有就基本事實對違章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其次,本案中違章人的違章行為本來就是應當被罰款或者扣分處罰的,其交付錢財之后確已實現了不扣分少交罰款且違章信息被清除的目的,本案中不存在上當受騙而損失財物的被害人,故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也不構成詐騙罪。
三、本案構成招搖撞騙罪。童某、蔡某盜用交警大隊干警用戶名、密碼的方式進入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已經錄入系統的本地電子監控發現的車輛違章行為進行刪除處理操作。事實上,不少地方的交警部門,采取不罰款不扣分的方式刪除車輛在本地的違章記錄的事情比較常見,只是這種操作需要有授權才能進行。本案中行為人供述是按應交罰款的60%收取費用,意味著被行為人清除的違章行為應交罰款金額約為42000元,可是在被冒用的用戶名下,此用戶名下實際清除處理的違章行為應交罰款金額為77530元,比42000元超出的部分就是具有操作權限的干警自己本人進行的不交罰款不扣分的清除操作。換言之,這種刪除違章數據的操作,具有管理權限的干警也在做。
本案的行為人童某、蔡某只是交通協管員,沒有操作權限,無權進行此類不罰款不扣分的操作。童某、蔡某就是因為看到其他有權進行操作的干警進行類似的操作而校仿的,只不過他們以此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而已。行為人冒用他人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信息管理系統后,在操作界面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清除的操作,實質就是無權處理車輛違章行為的行為人假冒有處理權限的干警名義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對內,行為人冒用有操作處理權限的干警的名義,進入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操作。對外,行人為對違章司機謊稱自己可以進行所謂的不扣分少交罰款的內部處理,實際上就是冒充具有執法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招搖撞騙行為。其行為相當于假冒交通警察,在公路上執行公務,采取不扣分少交罰款,收取錢財不給發票的方式,對司機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且所收錢款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完全一樣。故本案行為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以招搖撞騙罪對童某、蔡某進行定罪處罰的前述第三種意見才是正確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