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延純 ]——(2014-3-19) / 已閱4417次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從我國五年多的反壟斷執法實踐看,知識產權濫用是尚未涉足的復雜領域。本文擬從宏觀層面剖析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關系,在理論層面探尋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的理論基礎,提出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應當秉持的原則。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
一、兩種制度的內在一致性。知識產權制度通過賦予權利人獨占性、排他性的權利,為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和投資者確立可以期待和執行的財產權,刺激智力成果的商業化傳播,鼓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反壟斷法旨在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推動市場主體積極創新,保持市場的創新活力。反壟斷法雖不以促進創新為直接目標,但對市場競爭的保護客觀上鼓勵和促進了創新。因此,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協調既是不同法律制度有效銜接的客觀要求,也是兩種制度的功能和價值一致性的外在體現。
二、兩種制度的現實沖突性。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本質上是一種合法壟斷。但是,知識產權行使與反壟斷法會產生一定的沖突:從權利的本質來看,任何權利都存在被濫用的可能,知識產權也不例外,如果濫用行為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就與反壟斷法產生沖突;從知識產權的特性看,知識產權外在形式上具有壟斷的性質,其擁有者天然具有實施壟斷行為的便利。
三、兩種制度的協調機制。世界各國大都在明確反壟斷法不干預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同時,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納入適用范圍。在制度理念上,各國普遍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和實現充分競爭都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關鍵,反壟斷與知識產權制度既具有兼容性,也有產生沖突的可能。因此,在制度層面保證合法的知識產權不被濫用,并對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行使進行外部約束,兼顧對創新的激勵和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
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的理論分析
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以保護權利為首要目標,但也是調整利益分享的法律工具,強調了“利益平衡”的法律理念,是一種平衡、協調機制,蘊含了對知識產權行使的限制,但知識產權制度本身難以實現對濫用行為的有效規制,需要尋求解決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有效途徑。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既是對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所蘊含的平衡、制約機制的補充和完善,也是權利不得濫用這一民法原則的具體制度化。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行使的沖突與平衡,集中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關系:
一是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權利的關系。反壟斷法對不當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干預,旨在解決個體逐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協調與平衡。知識產權和反壟斷兩種制度都有其作用邊界:個人本位的知識產權不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以及社會和國家的整體利益;社會本位的反壟斷法也不得無端侵犯個體的合法權利。
二是公法與私法的關系。知識產權制度主要通過授權和保護的方式,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個體利益,是以權利為中心構建的制度體系,本質上屬于私法范疇。反壟斷法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市場活動的積極干預,是以權力為中心構建的制度體系,屬于公法范疇。
三是權利存在與權利行使的關系。規范權利的行使并不意味著否定權利的存在,而是將權利限定在應有的范圍內,對越權和不當行使權利進行規范。權利神圣和權利有度是并行不悖的兩個基本法律原則。反壟斷法并不規制知識產權本身,而是規制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正當行使時,與反壟斷法沿著不同的軌道運行;知識產權被濫用并且危害市場競爭時,才會引起反壟斷法的關注。
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的原則
世界上其他國家都是經過了長時間的摸索和實踐,才逐漸形成了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的一般原則、具體制度和操作性規范。筆者認為,我國現階段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應當秉持以下四個原則:
一是案例先導的原則,在探索中完善制度。制度的構建需要以實踐為基礎,在執法中積累經驗后,總結、抽象出相關的指南和制度,才更具有針對性和科學性。因此,在執法與制度二者的關系處理中,應當堅持案例先導的原則。
二是立足本土的原則,在執法中體現嚴格。對濫用知識產權進行反壟斷規制,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一方面,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歷史較短,對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和規制不力二者并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公平有序的競爭意識,知識產權往往成為實施壟斷的工具,存在知識產權被異化的問題。因此,現階段對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應當更為嚴格,這既是各國反壟斷執法初期普遍和共性的原則,也是基于我國知識產權現狀和市場競爭狀況的理性選擇。
三是邊界有限的原則,在規制中體現協調。處理好維護市場競爭和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要堅持規制和保護并重的原則。實踐中,認為知識產權屬于合法壟斷,不應當進行反壟斷干預,或者認為對知識產權行使都加以干涉的觀點和認識,都是片面的、有害的。知識產權的行使有權利邊界,反壟斷法的作用和功能同樣有邊界,在執法中應當充分體現兩種制度的協調與銜接。
四是效果分析原則,在認定中關注競爭。認定構成濫用知識產權的關鍵是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否超出了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如果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所必需的,即使對市場競爭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影響,也屬于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制,需以濫用行為具有反競爭的效果為前提。因此,規制知識產權濫用,需堅持效果分析原則,關注點始終是濫用行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作者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