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智 ]——(2014-3-19) / 已閱8644次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要處理好維穩和維權的關系,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我們正確處理維穩與維權的關系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思路。
我國的國家性質從根本上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黨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務。這一性質決定了維穩與維權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具體實現方式又導致二者之間存在內在的張力。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世情、國情、黨情不斷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社會轉型進入關鍵期之后,社會利益關系格局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各種人民內部矛盾日益凸顯,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因利益問題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增多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維穩與維權的問題也隨之產生,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重大現實課題。
處理好維穩與維權的關系,首先要弄清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維穩與維權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穩定的社會環境為群眾維權提供了可靠保障。維護穩定的過程,就是通過國家強制力對社會主體的行為予以規范和調整,建立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的安定團結、國家的繁榮富強和經濟的全面發展,最終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殷實的物質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維護穩定的過程也就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過程,維穩的最終目的就是維權。兩者是辯證統一的。
維護政權與維護人權的關系
維穩與維權,首先要處理好維護政權與維護人權的關系。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的國家政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人權是維權的直接內容,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政權與人權是互為依賴、密不可分的,政權是人權得以實現的前提和保障,人權是政權賴以存在的基礎。在現階段,處理好維護政權和維護人權的關系,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一是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中共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維護政權同黨的領導是一致的。同時,中共共產黨又是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們服務,維護人權與黨的領導從根本上說也是一致的。處理好維護政權和維護人權的關系,首先要把加強黨的領導放在首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
二是要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就是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在現階段,要尊重和保護人權,首先要改善民生,要下大氣力解決人民群眾在教育、醫療、就業、養老、住房等方面的實際困難,讓人民群眾生活得更加富足、更加體面。
三是要努力建設法治中國。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宏偉目標,這既是對我國歷史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是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更高要求。維護政權和維護人權,應當統一于法治中國建設的偉大實踐,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重點,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為基本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法律制度,規范執法司法行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維護秩序與維護權利的關系
秩序,是指在社會活動中通過一定的行為規則、道德規范、法律規章所建立起來的一種有序、平衡、穩定的社會狀態,它包含了三層意思:一是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二是各種社會規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維護;三是把無序和沖突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維穩應當達到的理想狀態。權利,是指公民或其他主體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包括被道德、法律或習俗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秩序的主體一般是國家或社會大眾,體現的是公共利益;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或法人,體現的是私人利益。處理好秩序和權利的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維護秩序和維護權利要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公平正義是人類衡量美好社會的重要標準,是評價社會政治文明的基本尺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它包含了公民參與政治、經濟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只有個體的權利得到公平正義地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才能夠持久。秩序只有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才能被個體所自覺遵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秩序和維護權利,就是要把公平正義作為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讓利益受到公平保護,讓權利受到公正對待,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二是維護秩序和維護權利要以法律規范為基本準繩。秩序,要靠法律來規范;權利,也要靠法律來保障。法治所具有的公平性、明確性、普遍性、強制性等特點決定了它是維穩和維權最可靠的方式。法律既能明確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邊界,又能區分群眾正當維權行為與非法鬧事行為、合法利益訴求與違法過高要求的差別;既能防止政府在維護秩序時隨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能防止公民的權利無限擴張而損害社會秩序;既能為秩序和權利在發生沖突時提供解決的方法和標準,又能提供公開公正的程序保障,實現秩序和權利的最大化。
三是維護秩序和維護權利要以人民滿意為評判標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是否讓人民滿意、能否做到讓人民滿意,是檢驗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評判標準。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其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的生活環境更加和諧美好,過上更加富裕、更有尊嚴的生活,實現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使安全感和滿意度得到提升。
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
馬克思曾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與國家權力對應的公民權利,往往與義務相伴而生。維穩形勢對社會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希冀,在社會不穩定的情形下,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也因為這一特殊的社會目的而有些微變化。“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實際上是在法律無規定時政府該如何行動的一種指導,具有嚴格的形式法治的特點。但是在法律未加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尚有其他原則可供利用以證明其行動的合理性。”維護社會穩定就可以被認為是處理社會緊急突發事件的原則,政府不能也不應該死死抱住“法無授權及禁止”的律條束縛住自己的行動。
一方面,維穩是對公民權利的維護。人們通常的誤解是當社會出現緊急突發事件時,公權力的介入,尤其是政府主持維穩,是對公民權利赤裸裸的侵害。這一觀點的錯誤之處在于人們混淆了造成權力與權利失衡的根本原因。沖突事件的直接后果是危害到整個社會秩序,從而使得公民更大的權利,甚至是生命權都得不到保障。這樣看來,不穩定形勢的出現是造成打破權力與權利和諧關系、造成權利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而維穩工作展開的必要正是在于社會緊急突發事件的蔓延會造成公民權利更大的損害,力圖恢復社會秩序進而恢復原有權力與權利的均衡關系。
另一方面,維穩是對公民利益的維護。國家行使的公權力也伴隨了國家義務, 維穩工作毫無疑問是政府的一項義務,它對應的是公民所享有的保證社會安寧、生活有序的權利,這就為公權力積極主動的干預公民生活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家為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公民的社會權利而追求與私權利的平衡,其實質都是以對個人合法利益的維護為根本目標。因此,從這一角度而言,維穩就是維護公民合法利益。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湖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維穩辦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