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彬 ]——(2014-3-19) / 已閱10252次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大作為全權機關,保留了立法權,由其產生各國家機關,對其負責。其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與審判權、行政權處于同一層級,在位階上能夠對行政權產生制約與平衡作用,而且人大體制下“一府兩院”本身就涵蓋了相互間的分工制約關系,就要擔負職責對行政權監督。學界有觀點認為檢察權屬性是一種司法權,這是把檢察機關所肩負的公訴權當成是檢察機關的本質屬性,實則不然。根據辯證唯物主義哲學理論,事物的性質應當由事物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檢察權的屬性也應當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就憲法的定位來判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是決定檢察權性質的主要方面。公訴權雖在社會上具有認可度,但只是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手段。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關系應當是手段與目的、子集與母集的關系,不能以偏概全。現有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權作了限制性立法,究其原因應該有避嫌“一般監督”之考慮。前蘇聯的“一般監督”模式顯然是過于寬泛,我國當然不能實行所謂“一般監督”。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應當在理性研究基礎上,在黨委和人大的領導下,合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的正能量,對依法行政的規范運行進行監督。
最后,從檢察權自身的特點來看,行政權的檢察監督具有自身的優勢和不可替代性。
行政權的檢察監督,能夠適應行政權在調整社會生活過程中,形態日益多元化、內容日益專業化的發展趨勢。監督權本質上是國家權力,也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授權范圍行使,這就要求相應的監督權起碼在法理邏輯上,具有“覆蓋”行政權動態運行全過程的可能。從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和行政權處于同一位階,意味著其職權范圍在邏輯上具有統一性。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履行打擊違法行為、維護統一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保障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以及實施法治教育等各項職能,廣泛覆蓋了法治實施的全過程。檢察權自身的特點相比其他權力更能適應行政權運行多變性的特征。因此,在法理邏輯上,即使沒有制度的具體變遷,檢察權也具有對不同形態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授權依據。
另外,必須著重強調一點:行政權的檢察監督具有謙抑性、程序性、超然性特質,不會將行政權“捆綁”起來,監督不會“越位”。事實上,應當承認行政權的擴張是當代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治國家運行形態發展的結果。因此,在選擇監督模式的時候,還必須要考慮相關監督權本身的運作機制。從這個角度來講,檢察權具有謙抑性、超然性,法律監督的效果主要體現在程序上,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后果,僅僅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這種程序性的監督機制,并沒有真正地干涉行政權行使的獨立性,更不是用檢察權“代替”行政權。可見,檢察監督是一種中立的監督機制。
綜上,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具有一套比較完善的運行機制,能夠肩負歷史使命,行政權的檢察監督是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權監督機制。
結 語
行政權的檢察監督具有現實與理論依據。行政權的檢察監督是承繼中國歷史傳統文化,延續社會主義監督理論,遵從黨的領導,落實憲法定位,在人大政體之下,發揮檢察職能,構建檢察機關代表人大常態化監督行政權的制度創新,是完善現有的行政權監督模式,實現我國依法行政的社會主義法治目標的新路徑。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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