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春筍 ]——(2014-3-20) / 已閱7592次
經銷商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行為構成詐騙罪
——山東省德州市中院判決閻象杰詐騙罪
裁判要旨
家電下鄉(xiāng)的經銷商不屬于“受委托的人”,對其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其客觀行為應認定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而非以職務便利來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案情
閻象杰是山東省臨邑縣中科藍天太陽能店店主。自2010年4月1日起,國家實施家電下鄉(xiāng)補貼由經銷商先行墊付補貼款的政策。在此期間,臨邑縣財政局與閻象杰經營的臨邑縣中科藍天太陽能店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委托該店對購買其家電下鄉(xiāng)產品農戶的真實身份進行核實,并對適格的消費者進行國家財政資金先行墊付補貼。閻象杰利用財政局委托其先行墊付家電下鄉(xiāng)補助的便利,通過向親戚朋友借身份證和戶口簿的方式獲取農戶信息,虛構農戶購買家電下鄉(xiāng)太陽能的事實,騙取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51767.3元。案發(fā)后,閻象杰全部退贓。
裁判
2013年8月8日,臨邑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閻象杰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財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遂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閻象杰有期徒刑五年;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閻象杰不服,提起上訴。
2014年1月22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閻象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政策,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遂作出終審判決:(一)維持原審刑事判決對贓款處理部分,即“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二)撤銷原審判決對閻象杰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閻象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閻象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評析
本案的分歧焦點在于被告人閻象杰犯罪行為的定性問題。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德州中院認為,閻象杰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的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1.從主體身份上分析。眾所周知,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人員。一是從委托性質的角度看,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精神,“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此種“委托”實質上屬于民事委托,委托雙方屬于平等主體關系,國有單位以平等主體身份就國有財產的管理、經營與被委托者達成協(xié)議,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是民事委托行為的重要法律特征。本案中,雖然閻象杰與縣財政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且在委托關系中是兩個平等主體,閻象杰受縣財政局委托,負責初步審核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對符合下鄉(xiāng)補貼條件的,直接將補貼資金先行墊付給購買人,但是,閻象杰在補貼行為中是以銷售商的名義與農戶簽訂購買協(xié)議,并且協(xié)議的效果由閻象杰自行承擔,因此,閻象杰不屬于受“委托”的人。二是從財產性質的角度看,閻象杰在將補貼資金先行墊付給購買人時使用的是個人財產,而非國有財產,只有受國有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從縣財政局兌現出來之前,閻象杰沒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權力,國有財產也沒有被侵害的危險。因此,閻象杰在主體身份上不符合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從客觀行為上分析。貪污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兩者客觀行為方面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是否屬于公務行為。《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責,這是國家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能的一種體現。根據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商務廳《關于改進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方式的緊急通知》(魯財建〔2010〕13號)文件精神,銷售網點在初步審核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將補貼資金先行墊付給購買人之后,再將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結算表、購買人身份證、銷售發(fā)票等相關資料交由財政部門具體審核,審核通過的由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結算,由此發(fā)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本案中,閻象杰采取的手段是冒用、借用農戶身份資料、虛構購買家電下鄉(xiāng)產品資料,在先行墊付下鄉(xiāng)補貼后將這些資料交由縣財政局具體審核,審核通過后撥付了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51767.3元;雖然閻象杰與縣財政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但是縣財政局并未授予閻象杰任何公務權力,閻象杰也沒有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的職務行為,其騙取補貼款項利用的是初審農戶信息等相關資料的服務職能,使縣財政局陷入錯誤認識并疏于審核才導致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被騙取行為的發(fā)生。從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權限與流程來看,家電下鄉(xiāng)補貼發(fā)放的最后環(huán)節(jié)也是關鍵環(huán)節(jié)在于縣財政部門的審核工作,而非閻象杰虛構農戶購買信息的行為。因此,閻象杰的騙取行為只是采取了虛假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方法,利用的是縣財政局授予其的業(yè)務便利,而非職務便利,閻象杰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本案案號:(2013)德中刑二終字第21號
案例編寫人: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春筍 蔡學英 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