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燦 ]——(2014-3-20) / 已閱10702次
合同約定扣除增值稅稅款的效力認定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法院判決陳迎鮮訴立陽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出賣人或承攬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系法定強制性義務,不能通過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予以排除。當事人關于未交付增值稅發票則由買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扣除增值稅稅款的約定,可能導致國家增值稅稅款流失,應歸于無效。買受人或定作人因不能抵扣增值稅發票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當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主張。
案情
原告陳迎鮮系俊豪五金廠業主。2011年12月,俊豪五金廠與被告立陽公司簽訂采購合約一份,約定俊豪五金廠按照立陽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俊豪五金廠接到立陽公司對賬單后,于當月25日之前將發票全部送至立陽公司,否則對賬時自動扣除稅金部分。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立陽公司結欠原告俊豪五金廠的加工款為23586.98元,其中,尚有11065.77元加工款未開具增值稅發票。被告立陽公司認為,原告應當在支付貨款之前向被告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被告有權按17%的稅率扣除相應的稅金。
裁判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俊豪五金廠作為從事加工經營的企業,負有依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定義務及向被告交付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的合同義務。但是,俊豪五金廠不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法定義務的,被告立陽公司依法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舉報,由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如允許被告立陽公司在未收到增值稅發票時即在加工款中相應扣除稅款,則可能導致國家增值稅款流失,損害國家利益,故采購合約中關于扣除增值稅稅金的約定無效,如立陽公司認為因俊豪五金廠不開具增值稅發票而導致其經濟損失的,可以另案訴訟予以主張。據此,該院判決被告立陽公司支付原告陳迎鮮加工款人民幣23586.98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涉及增值稅發票開具、抵扣的問題。按照商事交易習慣,出賣人、承攬人一般情況下在收取貨款或定作款之前,一般應買受人或定作人的要求先交付增值稅發票。現實中,不交付增值稅發票常常成為買受人、定作人拒不支付貨款、定作款的理由。雙方爭議訴至法院后,對開具發票的義務是否構成拒付價款的有效抗辯,是否可以允許在拒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由買受人、定作人扣除相應的稅款,存在一定的爭議,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本案中,法院對上述問題作出了探討。
1.開具增值稅發票系合同從給付義務,不履行從給付義務不構成對方當事人拒付價款理由。
買賣合同和定作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其中買受人、定作人的給付義務是支付價款。而出賣人和承攬人的給付義務,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標的物的主給付義務之外,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從給付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規定確定了出賣人和承攬人向買受人和定作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從給付義務。
關于買賣、定作合同沒有履行從給付義務,是否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主給付義務的抗辯事由,應視其對于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影響而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從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當事人才得以拒絕履行合同主義務。本案中,俊豪五金廠履行了加工五金件的合同主義務,其未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故立陽公司無權拒付相應定作款。
2.合同約定直接扣除增值稅稅款實際系免除了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應歸于無效。
開具增值稅發票系納稅人負有的強制性法律義務,不受當事人約定的影響,接受增值稅發票一方亦無權免除納稅人該項義務。在出賣人或承攬人未依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前提下,如允許買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按照稅率扣除相應的稅款,則實際上免除了出賣人或承攬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不但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使得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受到損害,并可能導致國家增值稅款的流失,損害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直接扣除增值稅發票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3.拒不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對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承攬合同可以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案中,承攬人拒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定作人無法抵扣相應的增值稅款,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定作人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主張。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