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桂強 ]——(2014-6-4) / 已閱15403次
【摘 要】《全民目擊》向觀眾展現了新聞媒體對社會焦點案件的過分關注,聯系到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李某某涉嫌輪奸案,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報道處于一種失范狀態。在實踐中合法地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報道,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本文通過闡述我國立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報的的相關立法和規定,探究媒體對未成年人案件報道的失范現象,進而提出規范這一現象的措施和舉措,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出參考性的意見。
【關鍵詞】 新聞媒體 未成年人犯罪 失范及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全民目擊》是由著名導演非行執導的一部懸疑、犯罪類型的律政片。片中,金融界富豪林泰之女被指控殺害其父親的女友大明星楊丹,而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了林泰之女林萌萌。一樁普通的殺人案件因為其中“富二代”、“酒駕”“富豪”等極具爆炸性元素的存在成為了全城熱議的焦點,引發了全民關注。
影片以氣勢洶洶的廣角與高機位借由新聞人來了個單刀直入的開場,顯示出了社會輿論對案件的高度關注。正如由郭富城飾演的檢察官童濤所言,“此時此刻,有一億人通過微博關注著庭審”。庭審前,新聞媒體在法院門前長槍短炮嚴陣以待,力求挖掘出深度的、有價值的報道。陳思成客串的現場導播更是淋漓盡致的展示了一個追求爆點的新聞工作者形象。新聞輿論的介入使案件審理過程當中控辯雙方的一舉一動都毫無保留的展現在公眾面前,像一只“看不見的手”影響著民眾的判斷和庭審的走向。
這幕場景使筆者想起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李某某等五人輪奸案”。自案發以來,該案在社會上引發了軒然大波,關注度之高、影響力之廣是前所未有的。該案涉及被害人的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卻被網絡和媒體鋪天蓋地地炒作與評論。值得注意的是,媒體在初期對李某某案進行報道時,并未隱去李某某的姓名,且就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進行事無巨細的報道,以吸引公眾的“眼球”,這已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如何在實踐中合法地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報道,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犯罪報道中的相關立法和原則
(一)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提出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首先,立法中很明確的指出犯罪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其中的“單位和個人”自然包括新聞媒體在內;正如伊藤正法官提到,“只有存在優于犯罪人權益的重大公共利益時,才可以考慮公開其犯罪記錄。但即使是這樣,也應仍將其限于必要且最小的范圍之內”。其次,即使新聞媒體“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由于要遵守保密義務,也不能通過媒體對外傳播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二是須被判處五年一下有期徒刑。因此,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際上是對輕微犯罪的封存,是一種“有限封存”。
(二)不公開審理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即對審判時被告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也就意味者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審判時(需注意并非犯罪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案件一律不對社會公開。
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而且具有很大的改造空間,對于此類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一方面可以使輿論減少對未成年人的關注,最大可能的避免由于輿論過度關注而給未成年人帶來心理上的創傷,另一方面可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未成年人改造的效率,從而使其更為順利的回歸社會。
不公開審判原則意味著媒體只有在宣布判決時才能夠介入,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媒體不得參與。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媒體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像“李某某等五人輪奸案”此類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媒體為追求轟動效應更是加大力度力求為民眾呈現多方位的報道,使審判變成一場全民目擊下的“不公開審判”。
(三)最大利益原則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最大利益原則。最大利益原則是對未成年人根本權益的保護和肯定,是世界各國保護未成年人立法和社會實踐的指導性原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是最大利益原則在立法上的體現。
本著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社會尤其是作為信息傳播橋梁的新聞媒體應該本著審慎的態度對待,一切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不能一味追求新聞曝光度和點擊率而犧牲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三、保護未成年人與新聞媒體報道的價值差異
(一)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重新平衡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較強的可塑性,為他們提供一個相對寬松的社會環境顯得尤為重要。與此同時,新聞媒體需要對案件的進程進行跟進,為民眾提供具有價值的報道和信息。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一方面是公共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重新進行平衡。
(二)“廣為人知”的媒體價值與“不為人知”的立法追求之間的沖突
本著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采取犯罪封存記錄制度、不公開審判制度,力求最大程度的減少社會對犯罪未成年的關注,從而使未成年人在一種相對寬松的社會環境中改過自新。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所追求的的是一種“不為人知”;新聞媒體是社會發聲的重要渠道,旨在通過其報道為社會提供盡可能詳細的咨詢,它們追求的是具有新聞價值的素材“廣為人知”。
(三)實踐中不可辨認原則與理論上不可推斷原則的差異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新聞媒體報道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規定,該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從立法上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媒體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是“不可推斷原則”,即不僅不能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更不能通過媒體提供的報道的推斷出未成年人的信息。但是在實踐中新聞媒體采取的確是“不可辨認原則”,雖然對相關的圖像、視頻進行了模糊處理,但是民眾能夠通過報道輕易的推斷出未成年人的真實身份。例如在“李某某”案件中,很多媒體采用“某著名歌唱家之子”等字眼代替“李某某”,雖然沒有報道具體信息,但是民眾仍然很清楚的知道主人公的身份。
四、媒體報道失范視角下的審視
(一)侵犯合法權益,有違法律規范
我國立法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給與了方方面面的保護,制定了嚴格的規定。然而新聞媒體在報道過程中往往單純為了追求媒體價值而忽視了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給未成年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首先是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不得妄予發布公開、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因為未成年人具有極強的可塑性,為了給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單位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而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的時候不注重未成年人權利的現象仍屢見不鮮,在“李某某”案件中,新聞媒體不僅指名道姓,而且還將李某的個人經歷毫無保留的呈現在公眾面前,這是不尊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表現。
其次是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權。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同樣的在“李某某”案件中,新聞媒體為了收視率和曝光率,不僅大量使用了李某的照片,而且也沒有遵循不可推斷原則對照片、視頻進行模糊處理,這種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權。
再其次是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我國法律在立法上同樣明確了公民享有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在影片《全民目擊》中,不明真相的新聞媒體將未經權威部門證實的消息進行報道,并對富豪林泰以及其女林萌萌的感情生活進行大肆宣傳,這種搏人眼球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名譽權。
(二)發動“輿論審判”,有悖無罪推定
西方把新聞媒介通過報道和評論影響司法審判的現象稱為“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英美、大陸兩大法系的法治國家在高擎 “新聞自由”大旗的同時,都反對“媒介審判”,或專門制定《藐視法庭法》或單辟“藐視法庭法罪”以拒斥、懲戒“媒介審判”現象,以捍衛“司法公正”這一最后防線。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稱為無罪類推,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我國在立法上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該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過早的和無證據的把任何人當做罪犯,不允許未經檢驗的材料和違反既定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認定一個人有罪。
但是在新聞媒體的報道中,部分媒體為了吸引民眾的眼球,往往站在輿論道德的高度上對案件進行“輿論審判”,利用煽情戰術煽動民眾情緒。在李某涉嫌輪奸案中,媒體一開始就將案件貼上“官二代”的標簽,利用民眾對“官二代”、“富二代”的負面情緒在報道中或夸大案件事實、或評論審判進程,不僅不利于引導民眾理智的對待案件事實,而且給司法審判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獨立與公正。
(三)缺乏人文關懷,有損新聞倫理
縱觀當今媒體發展,我們已經迎來一個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相互融合、共同發揮作用的“全媒體時代”,傳播更加迅捷、資訊日益發達,與此同時,新聞傳播中新聞倫理的缺失問題也隨之凸顯。在影片中,記者追著林泰問這樣一個問題:當他的女兒和他的女友同時掉進水他會先救誰。而筆者也有類似一個問題:作為一名記者,如果遇到有人落水,會先救人還是先拿起相機拍照?
在市場經濟下,我國新聞媒體迫于生存競爭的壓力,往往會為了提高社會關注度而放棄所謂的新聞報道中的人文關懷。正如一位學者所言,“今天的大眾傳媒領域是一個倫理混亂的叢林”,實用主義占山為王。在媒體對李某涉嫌輪奸的案件中,“坑爹”、“敗類”等字眼大量傳出現在報道中,以迎合受眾的不健康口味。這種不負責任的報道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更是對新聞倫理的損害和背叛。
五、規范媒體報道的反思與建議
媒體報道是社會發聲的重要渠道,媒體報道的客觀、真實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民眾的情緒和判斷。因此如何引導正確輿論,發揮媒體報道的積極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成立監管機構,及時制止違法媒體報道
在我國,媒體有著極大的話語自主權,而且在行業監管方面并沒有完善的機構。事實上,正是這種相對無序的狀態為媒體報道的失范提供了良好的生長土壤。與新聞報道管理的失范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監管機構的缺失,因此,成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在媒體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我們可以參考國外的經驗和教訓,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并賦予足夠的監督權來規范新聞報道;也可以賦予法院相應的職權,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案件,法院可以及時制止不正當的報道,確立司法的威信。
在成立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時,有必要制定具體的規章,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細化對未成年人案件報道的規定,使媒體報道有據可循。
(二)加強行業自律,呼喚新聞界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希波克拉底警誡人類的古希臘職業道德的圣典,是對醫學從業者的職業操守的規范,是每個醫學從業者的從業準則。每個行業雖然內容有所不同,但是都必須具有自己行業所應有的行業規范和行業準則。
我國新聞媒體行業由于起步較晚,并沒有形成十分規范的從業規范和準則。同時由于從業者的素質參差不齊,再加上市場競爭的壓力,從業者往往忽視了新聞本身的價值。隨著人們對媒介倫理的關注,對媒體從業者的道德素質和職業規范也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對于未成年人的報道,媒體從業者不僅要遵循新聞真實性原則,更要對青少年這一特殊群體保持基本的新聞敏感。
(三)增強法律意識,注意媒體報道的人文關懷
之所以會出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失范的現象,追求社會效應是一方面,媒體從業者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也是不得忽視的重要因素。筆者發現在對未成年人案件進行報道的媒體中,多數媒體多為娛樂性質的組織和機構,在這種報道中我們很難要求其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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