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4-2-16) / 已閱41110次
3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頁。
4 [美]羅納德·得沃金著,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利》,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
5 [美]杰羅姆·巴倫、托馬斯·迪恩斯著,劉瑞祥等譯:《美國憲法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頁。
6參見趙樹民:《比較憲法新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參見沈宗靈:《比較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這兩本著作就根本不涉及憲法原則的比較事項。
7參見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大出版社1988年版,參見李步云:《憲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這兩本著作都論及憲法原則,但并無關于憲法原則一般原理的探討。
8 許崇德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665頁。
9 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頁。
10 董和平、韓大元、李樹忠著:《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頁。
11 參見莫紀宏:《論憲法原則》,載于《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12在后法治化的國家,易出現的一個悖論便是:由于全面而深刻的社會轉型造成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經常出現某種行為合乎憲法原則但與憲法規則不一致的情形。這時如果強調憲法原則的優位,未免會動搖法治的確定性和客觀性;反之,如果強調對憲法規則的優先適用,則有可能滯礙社會的進步。因此,在制定法系國家,如何確定法律原則及其適用效力,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
13 李龍著:《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
14Jean Bodin,The Six Books of a Commonweal, Richard Knolles,,London:Imprecise G. Bishop,1606.84.
15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從社會契約論出發來討論主權概念的,但得出了明顯不同的結論。霍布斯認為人民通過社會契約交給了國家主權者一個不受任何批評和限制的權利,國家之外沒有力量可以對國家進行裁判。而洛克拋棄了霍布斯關于國家主權是最高強制權力的觀念,認為政府僅僅是受人民之托,從人民的同意那里取得了合法權,這種同意可能在充分保護個人權利時才能給予政府。
16 Jean_—Jacques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s, G. D. H. Cole翻譯,New York:
E. Dutton,1950,14.
17 參見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頁。
18 參見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5頁。
19 [法]萊昂·狄驥:《憲法學》中譯本,春風文藝出版社199年版,第67頁。
20 趙寶云著:《西方五國憲法通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37頁。
21 參見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頁。
22 參見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頁,李龍著,《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頁,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7頁。
23 [澳]約瑟夫·A·凱米萊里,吉米·福爾克著,李東燕譯:《主權的終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頁。
24 參見:《人民代表大會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6頁。
25 參見:周葉中、江國華,《主權的邏輯與悖論》,載于中國憲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集。
26 本文所列舉的諸多問題到底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內在缺憾,還是運用和理解人民主權原則的不當所引致的問題,當然有必要進一步探討,但這些問題無疑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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