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彬 ]——(2014-4-16) / 已閱6072次
案情
張永生與第三人張永艷、張永剛為兄妹,其父親張繼周1996年通過單位集資建房獲得一房屋,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998年5月25日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證載:房屋所有權人張繼周(張永生、張永艷、張永剛之父),共有人張雪清(張繼周之妻)、張永剛。2008年、2011年,張雪清、張繼周先后去世,張氏三兄妹因繼承發生糾紛,張永生以商丘市住建局未按照法定程序頒證,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將張永剛登記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房屋所有權證中對張永剛共有人的登記。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被繼承人生前進行的房屋所有權共同共有登記侵犯了張永生的合法權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繼承權是一種期待利益,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轉化為現實利益,被繼承人生前進行的房屋所有權共同共有登記并沒有侵犯張永生的合法權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涉案房產是張繼周所在單位的集資房產,張繼周以自己的名義集資獲得房產,因此是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有權處置房屋所有權。張繼周1998年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將妻子張雪清、兒子張永剛登記為共有人。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由張繼周、張雪清、張永剛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原則。涉案房產進行分割時,應按照等分原則處置,其中兩份是張繼周、張雪清夫妻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進行繼承,一份為張永剛所有。張永生、張永艷、張永剛作為張繼周、張雪清夫妻的繼承人,應在張繼周、張雪清夫妻所有的份額內進行繼承分配,對張永剛有的份額,張永生、張永艷無權要求繼承。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的“合法權益”應是客觀存在的利益,而不是可期待的利益,而繼承權是一種可期待的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始轉化為現實客觀存在的利益。本案中,1998年被繼承人張繼周申請辦理房屋登記,將張永剛作為共有人,是對自己權利的合法處置,并沒有侵犯張永生、張永艷的繼承權。繼承發生時,張永生、張永艷在張繼周、張雪清的遺產份額內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但其不能因這部分所有權的取得而認為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登記共有權侵犯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繼承人生前進行的房屋登記是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處置,其死亡后,繼承人雖然因繼承份額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但不能基于這部分所有權的取得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權利處置行為侵犯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權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