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靜 ]——(2014-4-29) / 已閱6758次
“撫恤”,從字面意思理解,我認為應當是一種精神層面的安撫體恤。從撫恤金的政策的初衷來看,是對死者家屬尤其是需要死者供養的親屬的一種安撫慰藉,更多的是一種精神安慰和支持,是死者家屬不可剝奪的權利,應當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對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列舉,最后一項是兜底條款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文意解釋的角度來說,遺產應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既得利益或者說存在利益,對于因為社會福利政策所將要獲得的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因此,對于遺囑繼承而言,被繼承人不應就撫恤金做出分配,但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同遺囑一樣,不能就撫恤金問題做出分配呢?筆者認為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約定撫恤金歸扶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受受遺贈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從法律規定不難看出,遺贈扶養協議對于遺囑來說具有優先適用性,通常情況下是,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時,被繼承人才會與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受受遺贈的權利,撫恤金自然可以在協議中一并處理。如果有法定繼承人,因其不盡贍養義務才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故筆者認為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約定撫恤金歸扶養人所有。
(作者單位:河南省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