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文 ]——(2014-4-29) / 已閱9505次
2、建立股東個人財產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公示制度。為了防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單一股東的事業混同,諸如經營業務完全一致、公司資金與股東生活費用交叉使用、將公司的資產借貸給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問題發生,有必要建立股東個人財產的公示制度,股東定期向公司登記機關或社會公眾公示其個人財產狀況,以促進股東個人財產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截然分開。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我交易、關聯交易等信息公之于眾,確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相互獨立,從而促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范運作。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股東意味著公司的股東會,公司股東會意味著一人股東。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庇捎谝蝗擞邢挢熑喂镜囊蝗斯蓶|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權力,所以為了避免一人股東的個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規定,一人股東在做出公司權力機構職權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有股東置備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說了算,不用開會,股東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為他的決定,為對此行為進行限制,我建議增加第三人查閱的權利,公司應配合第三人實現查閱的權利;同時規定利害關系人的撤銷權,對未采取書面形式并置備于公司的決議,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項決議可撤銷。這樣是為了敦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嚴格遵守做出決議的法定程序,對其違法行為的后果進行懲罰,同時也避免了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損。
4、一人公司應強制設立監事會,并應對監事的任命作出明確的規定。傳統意義上的公司因其股東是復數,就算其內部沒有設立監察機關,其內部監督問題可以通過股東間利害沖突關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進行監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設立監事會,由于公司內部缺乏監督機制,若僅靠政府部門負完全監督責任,則可能引發的經濟問題絕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適用有限責任公司對監事會設立的任意性規定,而應采取強制設立措施。還有一點就是對監事人員的任命方面,必須堅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東不擔任監事人的原則。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一人公司,股東兼任董事或經理的情況下,可明確規定職工是監事會成員的當然人選。因為職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且與公司的關系相對穩定。選舉出的職工監事有條件通過其在工作中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糾正公司的不當行為,保護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他們應享有無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權利。
5、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復雜的,無論是學理還是法律對該情形的列舉都難以窮盡。所以,未來的司法解釋應當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大陸法系傳統的司法解釋模式。明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慮以列舉的方式做出規定,以彌補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要件應有:一是行為人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這一要件強調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須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沒有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即使有濫用行為,如設置“空殼公司”,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構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三是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要件要求受損害的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當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有過錯。這一要件是指行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公司法人形式,謀求不正當利益的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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