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胤應 ]——(2014-5-9) / 已閱9351次
一、何謂親屬間犯罪?
作為人,自我們呱呱墜地來到世界上,就注定要和各種各樣的人交流溝通、共同生活。從人的成長規律來看,我們最先接觸到的是和我們有著各種血緣關系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叔叔舅舅等。隨著年齡的增長,成年后,我們又會接觸到因為婚姻關系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岳父母、公公婆婆并以此兩者為基礎而延伸的其他關系等等。龐大而緊密的親屬關系使我們作為一個個體的人在紛繁蕪雜的社會上不會感到孤單,當遇到人生歷程中的困難,會有人幫助我們一起度過和分擔,當人生取得碩果時,也會有人由衷地祝福我們。因此,親屬關系是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最溫暖的保護層,是一個人在社會中進行各種交往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親屬之間的關系按常理應該是最和諧的,最不可能發生糾紛和犯罪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人性的缺陷、經濟利益的糾葛等原因,許多親屬之間往往會發生這樣那樣的不愉快和紛爭,如果這些不愉快和紛爭得不到有效的疏通和解決,日積月累,會逐漸釀成刑事犯罪,造成家庭和社會的悲劇,增加社會的不和諧不穩定因素。根據筆者調查,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倫理道德的式微,貧富分化差距的擴大,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犯罪案件逐漸增多,鑒于此,本文以新疆兵團部分師檢察機關辦理的51件親屬之間的犯罪案件為素材,對親屬間犯罪的特點、類型進行一番梳理,并對如何防治和預防親屬間犯罪提出對策和建議。
在正式進入文章論題之前,首先需要對親屬間犯罪進行界定。按照犯罪學理論,犯罪類型是依據一定的原則或標準,對組成犯罪現象的犯罪行為進行抽象后所作的類別劃分。對犯罪類型進行研究是揭示犯罪本質,把握犯罪規律的必要途徑,因為犯罪類型的不同,意味著其發生的原因和產生的規律也不相同,在防治對策上當然就要有所區別。犯罪類型的分類原則或標準具有多樣性,依據不同的原則或標準,就可分為不同的犯罪類型。筆者認為,從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的角度出發,可以將犯罪分為親屬間犯罪和非親屬間犯罪。所謂親屬間犯罪,是指發生在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以及具有法律擬制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的犯罪案件,通俗言之,只要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系,那么此類案件都屬于親屬間犯罪,反之則是非親屬間犯罪。
二、親屬間犯罪的特點
1、所侵犯的客體主要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51件案件中,44件所涉及的罪名分別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虐待罪,比例高達86.3%,這些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均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其余7件涉及的罪名分別為交通肇事罪、盜竊罪,所占的比例較小。
2、犯罪手段比較殘忍,暴力性比較突出。在51件案件中,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26件,占51%。在這些案件中,被告人均采用刀捅致命處、手掐脖子、石頭(榔頭、鐵棒)猛砸、斧頭連砍、繩子勒脖子、被子捂死、毒藥毒死等犯罪方式致使被害人斃命,其中,刀捅致命處是最常采用的,共有11件,占所有故意殺人犯罪案件的比例達42.3%。另外,故意傷害犯罪案件9件,強奸犯罪案件4件,搶劫、虐待犯罪案件各1件,合計15件,比例為29.4%,這幾類案件中犯罪人所采取的暴力傾向也是十分突出的。
3、犯罪人對其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所具有的心理態度,既有故意的心態,也有過失的心態,以故意心態占居主導地位。在51件案件中,故意犯罪案件有46件,比例高達90.2%;過失犯罪案件僅5件,其中,2件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案件,3件為交通肇事案件。
4、犯罪人具有多樣化特征。從年齡結構來看,既有年過七旬的老年人,也有剛剛懂事的未成年人,但總體來說,犯罪人年齡階段的主體為成年的青壯年人。從性別角度來看,男性犯罪人占絕大多數,由女性犯罪人實施或參與實施的犯罪案件有10件,所占的比例為19.6%。從責任能力角度來看,絕大多數犯罪人屬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能夠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僅有兩起案件的犯罪人為精神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從是否有前科和屬于累犯來看,有93%的犯罪人都是初次犯罪,沒有前科或不是累犯。絕大多數犯罪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性格缺陷,主要表現為具有或多或少的狹隘、自私、猜疑、偏執、沖動、易怒、暴力傾向等性格特點。
5、親屬間犯罪案件多發生在社會下層的家庭。考察這些發生犯罪案件的不幸家庭,我們發現,親屬間犯罪案件在社會底層家庭的發生概率較大。在51件案件中,除了3件案件中犯罪人學歷較高,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擁有比較體面的職業外,其余案件中犯罪人的學歷均比較低,從事打工、種地等體力職業,收入普遍較低,生活在社會下層。
6、在同一家庭內部的親屬間犯罪案件與其他親屬間犯罪案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根據是否在同一家庭內部共同生活,可以將親屬間犯罪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發生在同一家庭內部的親屬間犯罪案件。此處所指的同一家庭內部是指,生活同一個家庭內部,一起過日子,在數量上既有可能是兩口之間、三口之間甚或更多,在輩分上既有可能是同輩家庭、二代之家,甚或三代、四代之家。一類是除此而外而發生的親屬間犯罪案件。這類親屬一般來說都是旁系親屬和具有血緣關系的親戚,如兄弟之間、妯娌之間、叔侄之間,女婿和岳父母之間。調查發現,發生在同一家庭內部的親屬間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很大,有38件,占74.5%,主要的犯罪類型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過失致人重傷(死亡),虐待。除此而外發生在親屬間的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較少,除了前面五種犯罪類型之外,還有搶劫、盜竊兩種類型,其中盜竊所占的比例比較大。
7、犯罪人案發后的表現不同于其它犯罪。與其它犯罪存在顯著區別的是,親屬間犯罪案件案發后,相當數量的犯罪人沒有逃跑,而是心理表現相對比較平靜,有的甚至采取自殺的方式試圖了結生命(占7.8%),這主要發生在因為情感糾紛而發生的犯罪中;有的則主動投案自首,等待警方的處理(25.4%)。
三、親屬間犯罪的類型
通過梳理,親屬間犯罪共有八種典型類型。
一是家庭瑣事型。家庭瑣事型犯罪案件有20件,所占的比例最大,為39.2%。這類犯罪表現為,親屬之間多是因為一些家庭小事,產生隔閡、糾紛和矛盾,因為得不到有效的溝通和化解,日積月累,矛盾越積越深,然后借助某一個突發事件使矛盾爆發,最終導致親屬間悲劇的發生。從這20件案件來看,夫妻之間、父子之間、母女之間、兄弟之間、公婆與兒媳之間、岳父母與女婿之間、侄子和嬸嬸之間等均發生了數量不等的犯罪案件,其中,夫妻之間和父子之間發生的概率最高,共有12件(夫妻之間7件,父子之間5件)。這類犯罪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含致人死亡和重傷)、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所導致的后果也都比較嚴重。
二是情感糾紛型。情感糾紛型犯罪案件有11件,所占的比例為21.6%。這類犯罪只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之間,多是因為情感方面的糾紛和矛盾,主要表現為一方懷疑另一方出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夫妻間性生活不和諧等,雙方經過多次溝通未果,一方對另一方產生了惡意,最終導致悲劇發生。這類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為故意殺人罪,所導致的結果一般是非常嚴重的,11件中有10件被害人被剝奪了生命,其中死亡占的比例很大,達90.9%。
三是負擔壓力型。這類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不大(3件),主要表現為,被害人患重病或精神病長期治療,花費巨大,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家庭成員面臨巨大精神壓力,最終因不堪忍受負擔和壓力而殺害被害人。如馬某家境困難,加之妻子哈某長期有病,住院欠了一大筆債,便覺得妻子哈某活著是自己生活的負擔,將其殺死。又如,張某之子患有精神分裂癥,犯病時經常打罵張某夫婦及鄰人,致使張某及家人無法忍受,負擔壓力極大,張某便趁其子病發胡亂打人時將其殺害。
四是家庭暴力型。這類犯罪表現為,犯罪人具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經常對家庭成員施加暴力,隨著時間的推移,施暴日漸嚴重,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這類犯罪多發生在夫妻之間,表現為作為強勢一方的丈夫對處于弱勢一方的妻子濫用暴力,主要有兩種典型表現,一種表現為丈夫長期虐待妻子。如劉某在2005年至2006年期間,長期對妻子田某進行毆打,造成田某全身多處受傷,最終于2006年3月20日死亡。法院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還有一種表現為丈夫有氣便拿妻子發泄,毆打妻子,最終導致慘案的發生。如胡某因為和他人債務問題生氣,便遷怒于妻子,將妻子打死,胡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又如白某酒后仗著酒勁對妻子毆打,最終導致妻子因搶救無效而亡,白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五是被害人過錯型。這類犯罪表現為,被害人具有十分嚴重的過錯,引起被告人的強烈不滿,日積月累,最終導致案件的發生。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過錯,就不會有案件的發生。如趙某自5歲起與其父共同生活,之后經常遭到其父的無故打罵,因而對其父心存怨恨。2006年1月29日,其父又無故辱罵趙某和趙某的母親,趙某便產生了殺死父親的念頭將其殺害。
六是精神障礙型。這類犯罪表現為,犯罪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礙,屬于間歇性精神病,因病發而針對自己的親人犯罪。這類犯罪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家庭的負擔,其再犯罪,更是一個家庭的悲劇。例如,張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病發后,看到臥病在床的父親“很不順眼”,便將其打死。
七是突發意外型。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由于不按規定辦事,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這類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一種過失,主觀惡性比較小,所涉及的罪名主要為交通肇事罪,所占的比例也不大(5.9%)。例如,肖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帶其妻陳某、兒子肖某某,與前方停駛的江鈴輕型普通貨車相碰觸,造成陳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肖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超速行駛,自行沖入路基下水渠內造成乘車人張某(趙某妻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肖某和趙某均涉嫌交通肇事罪。
八是純粹犯罪型。這類犯罪表現為,犯罪人具有一種天然的犯罪本性,為了達到其罪惡的目的,不惜對與自己關系比較親密的親屬下手。在這類犯罪人眼中,親情極為淡漠,之所以針對親屬犯罪,是因為其具有實施犯罪的各種便利條件,易于得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僥幸心理,相信自己不會被發現或被告發。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盜竊罪、強奸罪等,其中,盜竊犯罪主要發生在未在同一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親屬之間,犯罪后一般都能被被害人原諒。例如,何某趁給被害人候某(何某的姨姨)看房子之際,盜竊侯某存折三張,并取出三張存單上的存款共計一萬八千余元,后案發,但侯某原諒了何某。強奸罪多發生在同一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親屬之間,表現為處于強勢的男性一方強奸處于弱勢一方的女性,如父親強奸女兒、兒子強奸母親等,這類案件一般不易被發現,但因其嚴重敗壞倫理道德,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是比較突出的。例如,劉某、范某辦理領養手續后開始撫養養女劉某某。劉某在明知其養女不滿14周歲,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欲,從2002年2月至2007年1月,多次對劉某實施奸淫,導致劉某兩次懷孕。又如,吳某飲酒后回到家中,在家里看完黃色影碟后,進入其母田某臥室,不顧田某的反抗和哀求,強行對田某實施了奸淫,田某第一次未告發,直到吳某第二次強奸才不得已而向公安局告發。
四、防治和預防親屬間犯罪的對策。
1、要高度重視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道德素養,培養公民健全的人格。
這是一個老話題,然而,親屬間犯罪的犯罪人文化素質普遍比較低的現實再一次提醒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教育。新中國成立60年來,我國教育事業快速發展,初中教育得到普及,文盲率大幅下降。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僅普及初中教育已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筆者認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個別條件較好的地方開始普及高中教育試點工作的成功實踐,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大規模普及高中教育及中等職業教育的條件,應該變九年義務教育為“12年提高素質教育”,讓公民普遍接受中等教育,全面提高公民文化素質。同時,要改變現有只注重知識教育、考試教育的教育體制弊端,大力提倡德育教育、素質教育、仁愛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的道德修養,培養公民健全的人格,進而提升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2、應當構建對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幫扶制度。
調查發現,如果一個普通家庭中有一個成員患有精神病,為了給該患者治病,很多情況下,都會耗盡一個家庭的財力,還不一定能醫治好精神病。假如多方求醫,仍然醫治不好患者的精神病,該家庭財力又有限,那么,許多情況下,患者只能回家療養。回家療養雖說沒有在醫院治療那么嚴重,但仍然需要一定的費用,長期以往,這筆療養費用就會拖垮一個家庭,對其他家庭成員形成經濟和精神壓力,如果壓力得不到緩解,就極有可能使其他家庭成員對精神病患者實施犯罪,以尋求所謂的“解脫”。另一方面,在家自行療養的效果畢竟有限,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極有可能惡化,如果該患者具有暴力傾向,那么其親屬就有可能遭殃,成為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對象。這兩方面都是親屬間犯罪的“負擔壓力型”和“精神障礙型”的典型表現。為遏制和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筆者認為,應當構建對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幫扶制度。具體來說,首先,可以嘗試把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和療養費用納入社會公共醫療保障體系中,使精神病患者不再成為一個家庭的負擔,減輕其他家庭成員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其次,要按人口比例建設精神病患者療養院,確保每個地方都有一定數量的療養院來收養精神病患者,使精神病患者和健康人群保持必要的隔離,減少彼此傷害的可能性。經費來源可以采取國家投入一點、患者家屬收一點、社會各界支持一點的方式來解決。最后,對家庭成員患有精神病的家庭,可以嘗試將該家庭納入社會低保范疇,給予其一定的經濟扶持,直到該精神病患者治愈。
3、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規則意識。
親屬間犯罪案件中,故意殺人罪多發,犯罪人所持的心態主要是,很討厭被害人,但又天天見面,便采用暴力手段將其殺害,使其永遠在這個世界上消失,好讓犯罪人“眼睛不見心不煩”。殊不知,剝奪他人包括自己親屬的生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是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這反映出許多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因此,為解決這個問題,又回到了普法宣傳的老話題,F階段,在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中,必須大力開展普法宣傳和教育,尤其是針對廣大普通老百姓的宣傳和教育,使廣大公民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規則意識,進而懂得:即使你很討厭或憎恨一個人,也沒有權力剝奪對方的生命或傷害其身體;即使是自己親屬的財物,親屬不予你,你也不能去竊。患词鼓愫苈斆,也需要按照規章辦事……。任何人若恣意放縱自己的行為,那么就會有國家公安、檢察、審判等專門機關來依法查辦和處理你,監獄的大門也將向你敞開。
4、親屬間應當通過有效的溝通化解矛盾和糾紛
作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日常親密聯系的親屬,彼此之間因為生活方式、經濟利益等發生一些矛盾和糾紛十分正常,關鍵是要通過有效的溝通,使矛盾得以化解,糾紛得以消弭,而不是彼此不管不顧,使矛盾和糾紛在雙方當事人心里埋下種子,日積月累,漸漸生根發芽,最終不可收拾,導致悲劇的發生。發生矛盾和糾紛的雙方親屬進行有效溝通,其他親屬的作用不可忽視。例如,兄弟之間、妯娌之間發生糾紛,父母應當發揮調解作用;夫妻之間發生矛盾,雙方父母應當發揮勸和作用;父子之間發生爭執,具有妻子身份和母親的人應當發揮勸解作用;等等。如果家庭內部矛盾為社會所知曉,那么有關的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調解作用,使雙方得到有效溝通。
5、應當建立心理干預和治療機制。
調查發現,大多數親屬間犯罪都有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前奏”發展過程,這主要表現在“家庭瑣事型”和“情感糾紛型”中(兩者合計36件,占70.6%)。在這類案件中,犯罪人本質并不壞,在對自己的親屬犯罪前,大都經歷了一種心理上的矛盾和反復比較權衡的過程,如果此時有專門的心理機構對其進行必要的心理干預和治療,那么類似的悲劇就是可以避免的。目前,在我國,心理機構的發展現狀是:一些醫院有心理咨詢和治療機構,但普及率還比較低;一些有條件的大學、中小學配備了專業的心理咨詢機構和心理教師,普及率也比較低;基層的村莊、社區基本沒有類似的心理機構。這種現狀導致的結果是,當某人出現心理問題時,缺乏干預和治療,消極情緒得不到及時發泄,在心中的郁悶越積越多,最終導致自殺、精神病和犯罪。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充分認識到: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是同等重要的,應逐步建立心理干預和治療機制,為那些心理患者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心理咨詢和治療服務,幫助他們走出心理困境,減少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親屬間犯罪。
6、要進一步健全社會基層治安綜合治理體系。
調查發現,并不是任何親屬間犯罪都能被及時發現,比如強奸、虐待、盜竊(被害人發現后不告發)等犯罪,因而需要進一步健全社會基層治安綜合治理體系,使親屬間犯罪案件能夠被及時發現和處理,達到及時拯救被害人和震懾犯罪人,以及預防家庭暴力、家庭虐待情況發生的目的,使一些家庭成員平等相處,減少犯罪案件的發生。健全社會基層治安治理體系,關鍵是必須強化基層治安單位和管理組織如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職能作用,使之成為預防家庭內部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及時幫助化解親屬間的矛盾糾紛,及時發現親屬間可能導致犯罪發生的行為(如家庭暴力),減少親屬間犯罪的發生。
本文原載《檢察日報》、《兵團日報》等刊物
作者:賀胤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兵團屯墾戍邊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