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少罡 ]——(2014-5-14) / 已閱5342次
案情
2004年1月18日原告丁某與劉某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劉某婚前有一子劉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劉某取得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珠江路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11月15日劉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劉某母親周某到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開具了劉某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同日周某辦理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2011年4月27日根據周某、劉某宇的申請,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出具了(2011)新烏證內字第16076號對劉某遺產繼承權的公證書,確定劉某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珠江路的房產由其兒子劉某宇繼承。2011年11月24日劉某宇因繼承向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劉某房屋轉移登記,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頒發了劉某宇上述房屋的房產證。
2011年12月27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經查當事人劉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辦理再婚,其母親周某取得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騙取的,是無效的。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依據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從該部門調取相關檔案證實劉某于2004年1月18日與丁某登記結婚,遂于2011年12月30日做出《關于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決定撤銷(2011)新烏證內字第16076號公證書。2012年丁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撤銷房屋轉移登記行為。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應先解決民事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房屋行政登記訴訟中行政、民事交叉問題的“民事基礎關系先行處理”原則,本案應要求當事人先行提起繼承之訴,待房屋歸屬權確認后,再要求房屋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并沒有確定的先后順序,行政與民事之間誰先誰后的問題是由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本身的邏輯次序決定的。本案應徑行判決,撤銷被告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向第三人劉某宇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是一起因繼承遺產引發的房屋轉移行政登記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此條款確定了房屋行政登記訴訟中行政、民事交叉問題的“民事基礎關系先行處理”原則。
本案中,周某欺騙取得了劉某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并和劉某宇隱瞞了存在其他繼承人,使公證機關誤以為在周某放棄繼承的情形下,劉某宇即為劉某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做出了公證書,確定劉某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珠江路的房產由劉某宇繼承。但公證機關發現公證書有誤后,即做出了《關于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撤銷了上述公證書。本案法律關系經歷了由繼承糾紛到錯誤公證再到錯誤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更為復雜。如果此時再僵硬的套用第八條規定,讓當事人先去解決繼承糾紛,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為公定力的約束,劉某宇取得的房產證將是民事糾紛中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將使訴訟更加拖沓和復雜。根據爭議房產本身的邏輯次序,公證書被撤銷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沒有了基礎,處理行政爭議的時機業已成熟,被告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為應該被撤銷,房產恢復到劉某名下,此時再解決繼承糾紛就水到渠成了。
(作者單位: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