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瓊 ]——(2014-5-14) / 已閱6975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位于我國西部邊陲,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環境,熟人社會長期形成了一些約定俗成的道德評判標準,并且生長成了天生的信任,比如“拍地為誓”,即雙方當事人達成交易意向后,其中一方蹲身拍拍腳下的土地就視為承諾,不能反悔,無須再以書面契約約束。但是,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進程的推進,不僅讓人們知道糾紛解決的途徑和渠道,同時也為不同訴訟行為設置了不同的程序和制度。
一、人民法庭解決民間糾紛更便利
根據訴訟行為難易程度的不同,民事案件的審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又增加了小額訴訟程序,目的在于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化解社會矛盾。在司法政策上也推出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糾紛解決方式。喀什地區民事糾紛的主要構成系婚姻家庭案件,占到法院收案總數的69.06%,民事一審案件調解率由73.16%上升到89.73%,以調解方式結案已經成為喀什地區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特別是在人民法庭,婚姻家庭案件占到88.88%,人們選擇到法庭解決糾紛,成本低和便利性是首要的選擇,因為人民法庭一般管轄兩三個鄉鎮轄區,距離普通百姓的聚居區比較近,但有時與縣城可能距離一二百公里,設在基層的人民法庭更容易解決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
無論是從程序、審判方式上,我國法律制度的設計基本都是以行為作為劃分標準的,并且非常完整,比如在一個基層法院解決民事糾紛,既可以采用簡易程序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既可以調解結案也可以判決結案,這種“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架構完全來源于行政管理體系,忽視了法官在糾紛解決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法官在解決糾紛中發揮的作用是決定結案方式的關鍵因素
在喀什地區,少數民族法官是解決糾紛的骨干力量。新疆地廣人稀,即使是本民族的人群也會由于居住地區不同而顯現出不同的習慣,不僅包括行為習俗,還會有口音上的不同。在個別縣鄉,經濟落后使得外來流動人口數量基本為零,在這樣一個鄉土社會中,毫不夸張地說,縣城里出現幾個外鄉人的信息可能馬上被傳遞到每個角落。喀什地區法院中,工作在審判庭的少數民族法官的本地籍貫比例占到78.86%,40歲以上的法官本地籍貫比例會更高一些,而工作在派出法庭的法官本地籍貫比例基本達到了100%。喀什地區法院40歲以上的法官除了外出學習之外,生活、工作都在本鄉本土,不僅熟知當地的風俗習慣,而且已經融入到當地的熟人社會中。還是以婚姻家庭案件為例,喀什地區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多以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為主,而極少有財產分割的實質性糾紛。
當然,法院無論是以判決或者調解方式結案,都存在解除婚姻關系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兩種結果,并不全部都予以解除婚姻關系。在喀什地區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標的額平均每案僅412.66元,也就是說涉及財產標的額越小時,雙方當事人的爭議越小,法院調解的可能性越大。同時,由于法院的專業性程度較高,法官轉行或者與其他司法機關交流的機會少,一名派出法庭的法官在本土本鄉工作的時間可能遠遠長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普通公眾對其的認可和信任也可能高于行政管理人員,會更愿意接受法官的調解或判決。甚至可能會出現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基層政權和行政機關求助于法官出面調和、勸解的情形。
分析喀什地區法院案件的種種特點,鄉土社會情景中,人們愿意接受一些人性化的裁判方式。在基層人民法庭,法官往往更多地是運用日常道德話語來考量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實破裂,其中有三個原因:
一是因為感情是否破裂是涉及夫妻之間的道德義務的話語,這種模式可能會引起雙方對于曾經有過的美好感情的回憶。年齡較長的女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調解和好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年齡的男法官,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年齡較長的女法官的社會經驗豐富,熟知人情世故。
二是由于法官的本土化因素,其可能熟知雙方當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以及與周圍鄰里、家族之間的關系,通過熟人社會的行為評價而不是法律判斷,更加有利于說服雙方當事人繼續維持婚姻關系或者解除婚姻關系。
三是由于居住在鄉鎮的當事人大部分不會說漢語,即便是從本民族法官嘴里說出的法律條文,在他們聽來也是晦澀難懂的,反而是口語化的法律釋明、法律解釋更容易讓當事人理解和接受。近年來,新疆法院在法官續職培訓中推行的“雙語”培訓,大大提高了少數民族法官的漢語水平,更大程度上解決的是這些少數民族法官在辦案中就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資料缺乏的問題,使其可以通過閱讀漢文版專業資料來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時可以通過本民族語言文字將立法本意、法律規則和法律責任解釋給當事人,引導普通民眾形成學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行為自覺。
三、西部法官資源的本土化配置是需要與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眾所周知,我國法官根據不同層級、不同職級來確定法官等級,基層法院法官的最高等級也僅僅到四級高級法官,而國外法官是根據職能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稱呼(Magistrate、Judge、Justice)。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能否根據四級法院職能定位的不同,而確定不同層級法官審理案件的不同,換言之,根據當事人糾紛的不同來確定由什么樣的法官審理,尤其是在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能更傾向于讓一個熟知當地鄉土風俗、熟練運用當地語言的法官,而不是希望由一個言必稱法條的專業人士來解決糾紛。
每一個糾紛的發生都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人民法院作為定分止爭的專業機構,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在專業術語與道德評價之間架起一座橋梁,尤其是在西部基層法院,法律的展現需要依賴于法官將硬邦邦的法律轉化為最為純樸的道德話語,在熟人社會中樹立起道德的權威和信賴,進而使民眾對法律產生依賴和尊重,最終推動司法公信力的確立。“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是曹雪芹在《紅樓夢》第五回中的一副對聯,被脂硯齋評為“此聯極俗”。但是,作為層級最低的基層法院法官尤其是土生土長的少數民族法官,將法律與傳統道德、公序良俗及日常經驗結合在一起,形成鄉土氣息的裁判思維,又何嘗不是一種學問呢?
(作者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