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安源 ]——(2014-5-16) / 已閱4857次
豐年好大“雪”的薛家呆霸王薛蟠,為爭奪被人販子拐賣的甄士隱女兒甄英蓮,指使家丁將情敵馮淵活活打死。馮家狀告一年無果,恰逢賈雨村新官上任,賈雨村為報答皇恩大展身手,為馮家伸張正義,立馬要捉拿薛蟠歸案。在他拿起令牌將要簽發之時,旁邊的一個門子就趕緊咳嗽了幾聲,賈雨村于是就謹慎起來,收回了即將發出的令牌。退堂后叫來門子,原來這個門子就是賈法官當年流落在葫蘆廟里復習迎考時結識的一個小沙彌。
賈法官問門子該如何了結此案,門子反問賈法官:“難道你當官就不知道有一個護官符?”該案最終判決結果大家也都知道:全部刑事責任歸于那個人販子,其被驗明正身,綁赴刑場,執行死刑;被害人馮淵家獲得一些燒埋錢也就服判息訴了;而被告人薛蟠技術性詐死、隱居幾日后,將搶來的甄英蓮改名為香菱作為自己的小妾,其仍就過著花天酒地的日子。結案時,賈雨村還不忘給薛蟠的高官節度使舅舅王子騰寫了一封馬屁信:令外甥事情已經擺平,請勿掛記。這場人命官司就被賈雨村法官圓滿地忽悠結案了。
該起刑事案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結局“和諧”,但作為法律靈魂價值的公平正義卻蕩然無存。案件涉及兩個可憐人、兩個可恨人。兩個可憐人即死者馮淵、被拐之人甄英蓮,馮淵是一個敗落的小鄉宦之子,初見甄英蓮,一見鐘情,給了人販子贖金后,發誓與心上人過完余生,哪成想,貪心的人販子一人兩賣,又將甄英蓮賣給了冤家薛蟠,于是馮淵、甄英蓮這二位苦命人剛剛綻放的愛情之火與馮淵的生命一起飛往另一世界。兩個可恨人即一個是人神共憤的人販子,另一個是聲勢顯赫的薛蟠。拐賣人口,古今一樣都課以重罰,“葫蘆案”中的人販子被處以極刑不足為惜,而作為殺人元兇薛蟠卻逍遙法外,也正是封建法制的真實寫照。用我們現在的觀點判斷,賈雨村法官所辦的“葫蘆案”是典型冤假錯案,我估計即便是將來也不會有人給賈法官翻案,其原因何在?
其一,賈法官辦的是“人情案”、“關系案”。賈雨村其個人人生坎坷,年少時家道敗落,盡管滿腹經綸,卻連進京趕考的路費都沒有,多虧其投宿葫蘆廟知遇了老夫子甄士隱,在甄士隱的周濟下,入京中進士。在春風得意之時,由于其恃才傲物、恃清傲濁,被體制內的人向皇帝參了一本,于是賈雨村被貶為庶人。窮困潦倒之時,在友人的推薦下,賈雨村當上了林黛玉的家庭教師,勉強維持生計。后林黛玉父親林如海為答謝賈雨村教女之情,向賈政推薦了賈雨村,在賈政的策劃運作下,賈雨村很快當上了金陵應天府的法定代表人。非常巧合的是,剛上任接手的第一個案件竟然是前幾任官吏相互推諉一年的“葫蘆案”。 賈雨村一路走來,至少有兩類人群對其幫襯很大,以甄士隱為代表的樂善好施的草根階層和以薛蟠為代表的張牙舞爪的權貴家族。但在承辦“葫蘆案”中,賈法官雖然對草根階層甄士隱的女兒寄予無限的同情,但還是偏袒了薛蟠的權貴家族,結局只能是甄英蓮忍辱受屈,薛蟠逍遙法外,故賈雨村法官徇情枉法,明顯辦了“人情案”、“關系案”。
其二,封建司法體制使然。說賈雨村是金陵應天府的法定代表人,是因為賈雨村集行政長官、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于一體,該體制不但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而且司法權中的偵查權、公訴權與審判權也統統集于賈雨村一身,當事人的生殺予奪大權全部在承辦法官賈雨村的一念之間,于是“葫蘆案”的出爐也就不足為奇了。
時過境遷,紅樓夢世界里的“葫蘆案”已成為冤假錯案的經典案例。那么在現實生活中如何防范“葫蘆案”的發生?筆者認為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規范公權力的運行。
首先是用法治思維規范公權力的運行。法治最基本的要求要達到,一是有良好的法律并被大多數人所遵守;二是法律至上,沒有任何人和組織可游離于法律之外活動;三是形式上要有合法性,有程序上的規范性,手段上的合理性,公權力是為維護和保障私權利而服務的,沒有私權利,公權力將失去存在的理由。對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私權利本位,公權力讓渡私權利是一切公權力運行所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當然,私權利也要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的禁止性的規定。另外公權力不能傲慢、也不能奴性,還要把公權力關進籠子。公權力行駛要有所清醒、有所克制。但公權力也不能奴性。公權力沒有邊界,私權利就無處安放。在人類主導的社會系統中,公權力的濫用更是猛于虎。把公權力關進籠子,更重要的是鎖籠子的鑰匙不能掌控在貪腐官員手里,由此必然導致無數的賈雨村在清醒地辦著一樁樁“葫蘆案”。
(作者單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