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峻 ]——(2014-5-21) / 已閱7763次
人民法院的許多法律文書均通過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過長,送達方式不規范,送達回執不能及時返回法院,在郵件無法妥投的情況下郵件退回不及時。
“送達難”是近年來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此后,人民法院的許多法律文書均通過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這一方式方便快捷,節省了審判資源,深受人民法院歡迎。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法律文書送達時間過長,影響了辦案期限。法院辦案有審限規定,法院郵寄的法律文書如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均填寫了準確的時間。如果送達時間過長,勢必影響法院的審判活動。
送達方式不規范,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受送達人本人外,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關法律文書。但在具體送達過程中,有的代收人與受送達人沒有一點關系,投遞員仍將郵件交其代收。在受送達人與簽收人不一致的情況下,送達人也沒有注明簽收人與受送達人之間的關系。有的收件人簽名不規范,字跡潦草,投遞人也沒有在旁邊注明簽收人姓名。在基層,有些投遞員為省事,直接把專遞存放在村委會、學校或人口相對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遞的許多法律文書并未實際交付到受送達人手中。
送達回執不能及時返回法院。根據規定,郵政機構按照送達地址投遞的,應當及時將郵件回執退回人民法院。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專遞沒有回執或回執不能及時返回,承辦法官只有在網上查詢,有時網上信息也沒有及時更新,起不到專遞送達應有的效果。
在郵件無法妥投的情況下,郵件退回不及時。根據規定,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并說明退回的理由。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投遞員責任心不強,在郵件無法妥投時,沒有將專遞及時退回人民法院。
為切實解決在法院專遞郵寄送達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高法院辦案績效,筆者建議: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郵政管理部門的聯系溝通,完善管理制度,對郵件管理、交接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郵政部門要加強對投遞人員的培訓,增強投遞人員責任心,提高業務能力;制定操作流程,嚴格按規定投遞,如:明確投遞時限、投遞人員應要求簽收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并在回執上填寫證件的號碼及其聯系方式、投遞員在郵件載明的送達地址未能見到受送達人時可以將郵件交給與受送達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未能送達的應當將郵件及時退回人民法院。同時,人民法院與郵政管理部門要相互強化責任,強化相關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