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靈俠 ]——(2014-5-21) / 已閱6579次
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學者們的觀點各有不同。筆者認為,應當明確受案范圍不能只大致界定在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上,而是應當以列舉的方式將其限定在經常性發生且影響較大的領域之中。
1.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為行為。
行政作為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卻從中獲益。從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這種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損害環境的行政作為行為。行政主體為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所謂的政績,在批準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時,違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對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帶來稅收等經濟利益的企業,違反相關法律,頒發生產經營的許可證,過度發放砍伐林木的許可證以及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進行城市規劃時,沒有經過合理地論證,破壞了自然環境以及文化古跡;第二,違法減免稅的行為。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來源。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利于國家公共項目的建設支出,損害了公眾的利益,理應被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第三,行政主體濫用自身職權,將國有資產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甚至無償轉讓。
2.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
對于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這種情況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做出相應的行為,而行政主體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將此納入法院的審查范圍,客觀上可以督促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更好的實現依法行政,保護公共利益。因而,應該將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
3.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未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一般具有不特定對象性,因而影響更加廣泛,而其反復適用性,則可能導致損害更為嚴重。若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損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夠得到事前的救濟。筆者認為對于即將建構的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這樣才能更好地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規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立法行為,應當由立法機關來進行監督,以避免權力的沖突和法律資源的浪費。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