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剛 ]——(2014-5-27) / 已閱9836次
[摘要]所謂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偵查機關所做的供述。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抗偵查、審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慣用方法,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嚴重耗費司法資源,違背了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注重程序與實體并重,注重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因此應加強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點和原因進行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以適應新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要求。
[關鍵詞]職務犯罪;翻供;特點;原因;對策
近年來,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過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情況呈現增多的趨勢,已經成為打擊腐敗的瓶頸。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僅有可能讓案情變得撲朔迷離,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變得困難,增加司法工作量,而且可能會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的混亂與被動,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使得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如何防止和應對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已成為檢察機關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就要求檢察人員客觀分析,尋找對策,確保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翻供的特點
職務犯罪案件翻供的原因很多,錯縱復雜,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庭過程中翻供的多。經檢察院調查的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90%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庭審過程中翻供的。少數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后期,即對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后翻供;也有的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開始翻供的。
久拖不決的案件,往往出現翻供。翻供現象多發于久拖不決、反復退查的案件當中。調查中發現翻供案件中大多經過了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其中有的案件經過了第二次退補。案件久拖不決,時間一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有針對性、有計劃的翻供。其中,案件久拖不決有的是因為權情的干擾,有的是因為取證困難,有的則是因為司法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認識分歧等。
翻供的借口多以司法機關存在刑訊逼供、誘供或借口當初記憶發生錯誤為借口。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庭審過程中翻供的,大多以偵查人員采取“輪番上陣,不讓其睡覺”、“超過法定12小時審訊時間,存在違法行為”等,否認獲取證據的合法性。或者辯稱 “沒看清就簽字了”、“因精神緊張,已記不清當時的實情”、“時間很長了,根本就記不清楚”、“說錯了當時情況”、“當時不是這么說的”、“記錄不實,記錄未經本人閱讀”等等。
翻供的手法,一般是推脫或狡辯,改變犯罪的性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把受賄說成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或饋贈、借貸;把貪污行為供述為是暫時的借用行為;把貪污的款項說成是用于單位合法開支,或已經向單位領導匯報過,是出于工作的需要的開支等。或是在偵查過程中及時退贓或編造開支項目,用于抵消貪污、挪用的款項。
二、翻供的原因
根據調查分析,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內在的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觀方面的原因。
(一)從當事人角度來看
一是畏罪心理。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立案偵查以后的整個訴訟活動中,犯罪嫌疑人始終都會考慮一旦認罪,身份、名譽、前途、家庭、自由、財產、甚至生命都將喪失,要想避免損失,重獲得自由,就想方設法開脫罪責、逃避法律制裁或減輕罪刑。他們會就犯罪行為的構成、偵查取證的形式和偵查取證的行為,甚至是犯罪原因、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等進行全部或部分的 翻供,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
二是僥幸心理。案件被突破后,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變更強制措施、移送起訴,經過一段時間適應后,對司法機關的審訊有了一定的應付經驗,加之期間通過各種機會或手段串供或打聽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會產生變化。他們或者因為自恃犯罪手法高明,沒有留下痕跡;或者盲目相信攻守同盟,認為同伙不會出賣自己;或者藐視偵查機關的偵破能力;或者過去有過違法犯罪行為卻僥幸逃過責任追究,認為此次犯罪同樣可以僥幸過關;或者認為自己掌握了有效的反偵查、反訊問的手段等。在這些原因的誘導下,犯罪嫌疑人滋生了僥幸的心理,推翻以前的真實供述進行翻供。
(二)從外部因素來看
一是羈押場所看管不嚴,“跑風漏氣”。犯罪嫌疑人在移送看守所羈押后,由于看管上的漏洞,家屬、律師等違規會見,有的甚至是看管人員牽線傳話,致使案情“跑風漏氣”,犯罪嫌疑人和證人之間串供、翻供、變證。
二是旁人指點,投機翻供。目前律師素質良莠不齊,有的律師缺乏職業道德,不是站在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公正立場參與訴訟,而是暗地為嫌疑人出謀劃策使被告人逃脫罪責,有的甚至威脅、引誘、欺騙證人作偽證、翻證。有的受親朋好友及其他“內行“人士的指點,投機翻供。
(三)從偵查機關來看
一是過于重視口供。在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無疑是一項重要證據,對查清犯罪事實具有明確的指引作用,但是由于口供的不穩定性及刑訴法對犯罪嫌嫌疑人供述作為證據的規定,口供的證明力相對較低。但在目前的偵查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的取證水平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過分看重口供,證據體系意識不夠, 把口供看成是證據之王,在偵查過程中一旦獲取有罪供述的口供后,就忽略了證據的全面搜集,特別是重要證據的收集,這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留下了可乘之機。同時由于忽略了對于其他的證據的及時收集,有可能就錯失收集證據的良機,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再收集證據就比較困難,往往造成辦案工作陷入被動的境地。
二是偵查取證工作不細。取證工作中缺乏嚴謹精神,工作疏忽大意,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創造了客觀條件。有的辦案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準備不充分,邏輯混亂,訊問前后矛盾,在與犯罪嫌疑人交流中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察覺偵查機關掌握的證據漏洞,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示了方向。有的辦案人員訊問不仔細,事后反復補證,引起犯罪嫌疑人警覺,給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可乘之機;有的辦案人在偵查工作中不細致,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完整,只考慮收集有罪證據,而忽視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之間關聯性,造成證據鏈存在潛在漏洞。
三是強制措施變更不當。在偵查階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羈押性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與外界被切斷了聯系,而且犯罪嫌疑人在羈押處所,他們的心理受到了較強烈的震懾,一般不易出現翻供。檢察機關在基本犯罪事實查清后,由于種種原因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恢復了與外界聯系,出于趨利避害的考慮或者受他人指使,極易產生翻供的心理,往往會采取一些串供、翻供的手段進行罪輕或者無罪翻供。
四是案件久拖不決,反復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認識不統一,對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導致案件拖來拖去,而這些影響案件偵結和審結的原因往往又會通過種種途徑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曉,使其有充分的時間做出有針對性的翻供。而且由于案件拖的時間長,又使某些證據無法補齊,客觀上又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條件和機會。
三、如何應對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現象,需要充分重視、認真對待。在審訊中既要聽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聽取其無罪的辯解,對于真假參半的供述,要結合其他證據作好分析、甄別工作,以保證不枉不縱。要合法運用刑訴法賦予司法機關的各項職權,緊密依靠群眾,充分運用偵查手段和審訊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證據,把每起案件都辦成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經得起推敲的“鐵案”。雖然職務犯罪案件中翻供現象較為普遍,但只要積極地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就可能盡量避免和減少。
1、轉變偵查觀念和偵查模式。正確面對刑訴法修改給自偵工作帶來的挑戰,牢固樹立證據意識、人權保障意識。對職務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摒棄以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為目標的偵查觀念,轉變“以供到證”的定向思維模式,全面樹立偵查取證“零口供”的偵查模式。
2、適用強大的心理攻勢,摧毀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礎。嫌疑人翻供往往產生于畏罪、僥幸、對抗等心理因素,如果我們在嫌疑人的這種心理因素形成過程中就予以瓦解,對于防止翻供的發生有著重要的意義。比如根據嫌疑人已供認或證實的犯罪事實中的某一個問題,指出其客觀性、真實性,講清其客觀事實的不可改變性,使其認識到歪曲事實的翻供是站不住腳的,指出要經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翻供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使其認識到翻供目的得逞的可能性甚微,指出翻供是抗拒法律的行為,是從重處罰的情節,使其認識到只有如實供述,才是唯一的出路。
3、圍繞犯罪構成,堵住嫌疑人翻供的縫隙和漏洞。當前嫌疑人翻供,不論從行為性質上由重翻輕,數額上由大翻小,還是在贓款去向上由私翻公,客觀上由明知翻不明知,都是圍繞犯罪構成要件而展開的。因此,我們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對可能成為翻供因素的問題詳細訊問清楚,切忌訊問時指供、誘供,一般應采取迂回戰術問話策略,使嫌疑人在不明白訊問人真實意圖的情況下如實回答,并迅即查證,防漏堵洞。
4、加快辦案速度,以杜絕翻供的空間。對可能串供、翻供的案件,采取異地關押、封閉辦案,杜絕外界方方面面的干擾,防止泄密,減少翻供現象發生,慎用取保候審,確保不會發生意外。
5、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發現翻供過程中的包庇、偽證、徇私舞弊等行為,決不能心慈手軟,要堅持露頭就打,構成犯罪的要及時從嚴予以追究,不構成犯罪的,要建議有關部門作行政、黨紀處分,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同時,應強調加強羈押場所的監管,做到真正意義上的防止串供、翻供。
自偵部門應當從思想上轉變觀念,轉變“以供到證”的固有模式,牢固樹立保障人權、依法辦案的思想,正確處理司法現代化同中國特色法治模式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正確處理打擊、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認真地注意防范職務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翻供,以扎實的工作作風,運用合理合法的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把案件的突破,案犯的交待,牢牢地扣在直接或間接證據上,使之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就能避免翻供對工作的影響,確保辦案的質量。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王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