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秉志 ]——(2014-5-29) / 已閱5973次
◇趙秉志,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
《反恐怖法》應當從我國國情和反恐局勢的特點出發,在明確“恐怖活動”等基本概念的基礎上,綜合采取行政、司法、外交、軍事等手段,著力解決反恐怖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建議不在《反恐怖法》中規定實體性的刑事法內容,而是通過設置“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附屬性條款,與刑法進行銜接;對于需要增設、修訂的內容,可以通過修改刑法予以解決
為有效應對日益嚴峻的恐怖犯罪形勢,我國反恐怖法正在緊鑼密鼓的研擬制定之中。其中首當其沖的重要問題,即反恐怖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應當居于何種地位和包括哪些內容,這不但關系到反恐怖法的制定,而且對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亦具有重要意義。現就我國反恐怖法的立法定位問題略抒己見,供研討商榷。
《反恐怖法》應當是一部綜合性法律
《反恐怖法》應當從我國國情和反恐局勢的特點出發,在明確“恐怖活動”等基本概念的基礎上,綜合采取行政、司法、外交、軍事等手段,著力解決反恐怖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單純采取某一種法律手段,雖然能夠重點解決某個領域的不足,但難以滿足我國反恐怖工作的實際需要。當前,我國面臨的恐怖威脅主要來自“東突”恐怖勢力,它們是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的結合體,除了在我國西北邊境常發地區之外,也開始在北京、昆明等地相繼實施暴恐活動,已經上升為我國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威脅,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整合、優化國家各種資源予以有效應對。目前,關于危險物品管控、出入境管理、網絡信息監控散見于不同法律法規之中,關于反恐怖工作體制、軍事力量介入恐怖事件處置、情報預警、善后恢復、反恐訓練和演習等方面尚屬法律空白,這就需要反恐怖法對相關內容予以梳理、整合。采取綜合性法律調整手段,才能夠使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在反恐怖工作中形成合力又相互制約;實現對人員、財產、物品和信息的立體防御格局;明確反恐怖工作中輕重不同、形式各異的責任體系。
《反恐怖法》應當以行政法為主要內容
一是從調整范圍來看,反恐怖工作并不僅僅是對恐怖活動的打擊,更重要的是通過大量基礎性工作,加強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和預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十分廣泛,內容豐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點和規律。
二是從權力主體來看,反恐怖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公法,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上,公共利益主要是由行使公共權力的行政機關來代表,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恐決定》規定的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等。當然,由于反恐怖法應當是一部綜合性法律,權力主體也應包括軍事機關、司法機關等。
三是從調整手段來看,為了應對日趨嚴重的暴力恐怖威脅,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一定程度的強化。這決定了反恐怖法律關系雙方權利(權力)義務具有對應性和不對等性,即為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總體利益,需要對公民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如運用行政性強制手段進行調整,包括對涉恐資產進行凍結、對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進行認定等。
《反恐怖法》與刑法的協調
恐怖活動作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總是表現為各種類型的刑事犯罪,這就涉及《反恐怖法》與刑法的銜接問題。建議不在《反恐怖法》中規定實體性的刑事法內容,而是通過設置“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附屬性條款,與刑法進行銜接;對于需要增設、修訂的內容,可以通過修改刑法予以解決。以刑法為例,根據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自1997年刑法頒行以來,我國刑法修訂(修正)的規范形式,主要采用了刑法修正案和單行刑法兩種形式作為現行刑法的必要補充,其中刑法修正案已頒行8個,同時頒行了1部單行刑法(但目前已不再頒行單行刑法)。實踐證明,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程序靈活、針對性強;同時修正案內容要納入刑法典,不改變刑法典原有的順序,又能夠充實刑法典。因此,面對恐怖活動的新特點、新問題,可以通過《反恐怖法》與刑法典同步修訂、相互銜接的方式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