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6-6) / 已閱14798次
核心提示:張菊花9百萬存款失蹤案是一起精心策劃的刑事犯罪案件。江蘇高院將刑事案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認定事實荒謬,判決自然也是荒謬的。
謎團之一: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張菊花與揚中支行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第二,綜合分析證據,可以認定張菊花與何衛華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第三,揚中支行沒有過錯。何衛華與張菊花之間存在借款關系,何衛華使用張菊花賬戶上的款項與揚中支行無任何關聯。
……
二審江蘇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為:……現有證據證明,何衛華控制了張菊花的銀行卡、U盾,并知曉張菊花設置的密碼,對此應由張菊花承擔相應后果。
……
(連線法官)……
綜上,揚中工行與張菊花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但是張菊花自己將與存折相對應的銀行卡及密碼、U盾交由何衛華控制,實際是授權何衛華個人支配張菊花賬戶中的存款,造成存款被何衛華支取,揚中工行對此并無過錯。張菊花再向揚中工行主張要求支付存款900萬元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注:上述材料取自記者張寬明《儲戶張菊花與銀行900萬元存款合同糾紛終審落槌》一文)
即便以兩級法院認定的事實為準,本案也是一起刑事案件。二級法院將刑事案件當成民事案件來審理,其理由和結論經不起推敲是很正常的。
無論銀行卡及密碼、U盾是誰交給何衛華的,無論是誰開通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電子商務功能,申請U盾的,案件性質都是一樣的。即使按照法院的認定,都是張菊花自己經手的,此案仍然是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包括兩級法院的承辦人和當地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在內,許多人都存在一個錯誤理解——張菊花將銀行卡及密碼、U盾交給何衛華保管,就等同于張菊花將自己的900萬元財物交給了何衛華。這種理解是將銀行卡這種債權憑證與900萬元混為一談。實際上,這個900萬元存入銀行后就是銀行的資金了,張菊花只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銀行卡只是債權憑證。兩級法院都認為何衛華實際控制了財物,是對事實和法律的嚴重誤讀。依照法院認定的事實,何衛華對于張菊花的銀行卡及密碼、U盾,充其量也就是代為保管的關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張菊花授權何衛華可以提取此款。何衛華要取得張菊花這900萬元的實際控制權,必須要冒用張菊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提取存款,何衛華未經授權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提取此款,其行為實質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只是本案何衛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由于所謂的代為保管關系而表現特殊,但本質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完全一樣。
一審法院認為張菊花與何衛華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是基于錯誤理解的主觀臆測,沒有事實依據。二審法院雖不明確張菊花與何衛華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其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沒有實質差別。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級法院都出現同樣的錯誤。將刑事案件當民事案件來判,結論荒謬并不奇怪,結論不荒謬才奇怪。
謎團之二:是存款,還是借款
事情發生在2008年,當時張菊花和鄭某某是同事,在臺州某擔保公司工作。同年4月的一天,鄭某某得到可靠消息,揚中市工商銀行要拉存款1000萬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動,在保證基準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因為信息源相當可靠,鄭某某覺得此事可行,但她只有100萬元,于是想到了好朋友張菊花,二人一拍即合。
據張菊花回憶,2008年6月,她和鄭某某在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二樓辦公區的一間辦公室內,經人介紹認識了何某,何自稱是“何行長”。何某帶她們到營業廳的一個窗口辦理開戶手續,她們提交了身份證件。因為當時資料很多,出于對老牌國有銀行的信任,柜員讓她們怎么簽,她們就怎么簽,具體內容也沒有細看。
張菊花說,辦完開戶手續后,鄭某某往賬戶內轉了100萬元,她則分四次轉進900萬元。錢到賬后,她們又被帶到何某的辦公室外,有人收走了她們的靈通卡,同時,還交給她們每人一份加蓋銀行業務公章和何某簽名的靈通卡保管單和承諾函。承諾函承諾“保證存款安全,在約定期限到期日憑存折或保管單支取現金,如若違反以上條款,銀行將承擔一切經濟責任”。(以上摘自金陵晚報記者陳菲通訊員高苑《900萬無存款失蹤 銀行被判不用賠》一文)
巨款失蹤:2008年5月底,張菊花的同鄉陳某及其兒子王程向張介紹說,揚中市工商銀行正在想辦法攬儲,王程和這家銀行的營業部主任何衛華很熟,如果張菊花能到該行存錢,可以獲得利息以外的銀行獎金。聽信這些介紹之后,張菊花便在王程的陪同下,到揚中市工行柜臺辦理了存款手續和賬號,領取了存折,并將從親友處籌措來的900萬元存入了該賬號中。
張菊花回憶說,辦理存款手續時,王程先陪著張到了何衛華的辦公室,何衛華勸說,如果張能同意由銀行將存款直接貸給其他貸款申請人,銀行會收取高息,到時分給張菊花一部分。張考慮到資金安全,拒絕了何衛華的“好意”,并稱,“只和銀行發生關系”,別的什么都不干。
為張菊花辦理存款手續的是一個名叫洪伯章的銀行柜員,辦理手續時,王程就站在張菊花一旁。手續辦好后,銀行員工以保護張菊花的資金安全為由,主動提出幫其保管銀行卡,并開具了一紙蓋有銀行業務公章、承諾按時支付存款的保管條,張則帶著存折回到家里。存折顯示,張菊花的存款分四筆存入,分別是25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和200萬元。和張菊花一同辦理存款的還有張的同鄉鄭云素,她也向這家銀行存入了100萬元。
但不久之后,張菊花發現,自己賬戶里的900萬元不翼而飛。張菊花找到揚中市工行,被告知所有款項已被人通過網上銀行,用U盾和密碼轉走。(以上摘自人民網作者肖山《儲戶9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疑為工行職員盜轉》一文)
900萬元,張菊花說是對銀行的存款,銀行和法院認為是個人之間的借款。從上述材料來看,張菊花與何衛華是存款當天經人介紹才見面認識的,之前沒有任何交往。初次見面,張菊花就將向多位親友處籌措的900萬元借給一位不了解底細的陌生人,這有可能嗎?假如是個人之間的借款,有必要將錢存入銀行,再由銀行出具承諾函嗎?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對事實的認定,違背了基本的經驗法則,與客觀事實不符。本案張菊花900萬元,不可能是借款,只可能是受高息攬儲誘惑下的存款,張菊花手中的存折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一審法院所謂“綜合分析本案證據,可以認定張菊花與何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觀點,純屬主觀臆測,沒有事實依據。
謎團之三:何衛華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更大黑幕:張菊花的代理律師在調查過程中還發現,張的900萬存款丟失,只是揚中工行方面欺騙儲戶、違反國家政策侵占儲戶資金黑幕的冰山一角。有關案卷資料顯示,何衛華向警方承認,早在2007年,他就到鎮江找一個體戶,私刻了一枚“揚中市工商銀行2號業務章”,從那之后10個月的時間里,他用這枚私刻公章,在銀行柜臺里借辦理存款之機,以假公章控制了儲戶存款3000萬元,并全部轉走。其中,福建人阮章新在該行一次存款1200萬元,當天晚上就被何轉走了600多萬元,幸虧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發現了此事,并通過報警在揚中市工行討回了全部存款。
何衛華控制儲戶資金的辦法比較簡單:先是讓儲戶辦理存款,并設法探知密碼,然后以關心儲戶安全為名,建議儲戶將銀行卡存放在銀行,何則用這枚假公章給儲戶開具銀行卡保存單與承諾函。待儲戶離開,他即用銀行卡和探知的密碼轉走款項。阮章新的1200萬元存款險被騙走的事情發生后,揚中市工商銀行已經完全知道了何衛華的所作所為。但不知什么原因,該行沒有對其采取措施,而是任由何衛華繼續在營業崗位上坑害儲戶,直至張菊花的900萬元被騙后,揚中工行的上級單位才給予何衛華以開除處分。
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說:“儲戶到銀行柜臺辦理存款,誰會懷疑公章有假?誰敢懷疑銀行員工會勾結起來竊取存款?”鄭小平懷疑,揚中市工行的黑幕,應該遠不止這4000萬元,因為銀行方面努力掩蓋,廣大儲戶一直不知詳情,所以更多黑幕可能還在等待揭發之中。
一位銀行業內部人士同意鄭小平的分析,他認為,揚中工行此舉,應是近年來銀行業私自攬儲并將存款私自放貸給貸款人的縮影。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銀行高管說,現在一些銀行囿于國家對存款準備金率、放貸規模和貸款利率的嚴格控制,便想出了“貸款直通車”的辦法,即設法說服儲戶同意銀行將其資金直接放貸以獲取高息,“這種辦法平時神不知鬼不覺,但一旦貸款人不能及時還貸,就會發生問題。”(以上摘自人民網作者肖山《儲戶9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疑為工行職員盜轉》一文)
張菊花認為,銀行職員的失誤導致她丟失了900萬元存款,銀行理應賠償她的經濟損失。可工行揚中支行卻拒絕賠付,理由是:在張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該行已經與何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張菊花存款丟失是何某個人行為造成的,跟銀行沒有關系。(以上摘自金陵晚報記者陳菲通訊員高苑《900萬無存款失蹤 銀行被判不用賠》一文)
筆者認為,何衛華的全部行為,包括出具承諾函的行為,都應認定為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雖然可以證明5月7日何衛華與銀行方面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但是何衛華并沒有被停職,仍然實際履行營業部主任的職責,其行為仍然是代表揚中工行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判決中所謂表見代理是否成立的問題,自始就是個偽命題。即使加蓋在承諾函上的那枚公章是何衛華私刻的,只要何衛華是實際履行營業部主任的職責,那么他出具承諾函的行為就是職務行為,揚中工行理應承擔責任。是否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不重要,關鍵在于何衛華是否實際履行營業部主任的職責。
何衛華為張菊花出具承諾函之前,揚中工行已經明知何衛華對客戶出具虛假承諾函,并因虛假承諾函而要處分他。但是,揚中工行并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仍然讓何衛華留在營業部主任的位置履行職責,這實際是對何衛華濫用職權行為的縱容,本身也是一種玩忽職守的行為。營業部主任要是濫用職權的話,月息二分高息攬儲并出具承諾函,是完全有可能的,并且合乎情理,類似的事實也是發生過的。法院判決中堅稱何衛華承諾張菊花的年利率40%,國有銀行不可能有此業務,顯然沒有考慮到國有銀行也有濫用職權的時候。銀行向客戶高息攬儲,將客戶資金體外循環,搞貸款直通車,規避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早就不是什么新聞了。
至于銀行在開戶說明書上載明:“客戶應妥善保管牡丹靈通卡及存折,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戶保管,密碼請牢記,切勿泄露。”這段話被法院作為判決的依據,問題是,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為保管,這是針對銀行工作人員個人的,并沒有說銀行單位不可以代為保管。眾所周知,銀行對外可以開辦保險箱業務,就是代客戶保管貴重物品和財物的。何衛華作為營業部主任,代表銀行出具承諾函,為客戶代為保管銀行卡,在客戶看來并無不妥。
何衛華的行為,對銀行有利的,法院認為是職務行為,也就是單位行為;對銀行不利的,就認為是個人行為。從攬儲拉來存錢到出具承諾函,時間上是連續的,空間上也是在營業部工作區范圍內,假如開始攬儲存款是職務行為,緊接下來出具承諾函就是個人行為了,恐怕不僅張菊華不能分辨,就是兩級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人也不可能分辨得出來,因此,人為割裂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孤立地看待何衛華前后行為的性質,必然自相矛盾。
謎團之四:是誰開通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電子商務功能,并申領了U盾
事情發生在2008年,當時張菊花和鄭某某是同事,在臺州某擔保公司工作。同年4月的一天,鄭某某得到可靠消息,揚中市工商銀行要拉存款1000萬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動,在保證基準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因為信息源相當可靠,鄭某某覺得此事可行,但她只有100萬元,于是想到了好朋友張菊花,二人一拍即合。
……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張菊花經鄭某某介紹,與鄭某某等人一同來到揚中工行,辦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靈通卡,密碼方式為:客戶自留密碼。張菊花本人設置了密碼,同時張菊花還開通了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電子商務功能,并申領了U盾。張菊花對上述業務均簽名確認。
……
本案中還有一個爭議是張菊花在揚中工行開立賬戶時究竟辦了哪些業務。張菊花認為自己只開立了存折,沒有辦理銀行卡、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電子商務功能,也未申請U盾。張菊花提出,她未在開戶申請書上勾選銀行卡、網上銀行及U盾等業務。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經調查,張菊花當時辦理業務時,并非其本人親筆在“客戶填寫”欄對需要辦理的業務進行“√”選,而是由揚中工行工作人員代為打“√”,最后由張菊花本人在開戶申請書簽字確認。因此,在開戶申請書銀行打印內容完整,打印有開通網上銀行及U盾業務的情況下,張菊花在開戶申請書“客戶確認”欄簽名的行為,表明其已經授權揚中工行代其“√”選所辦理的業務,能夠證明張菊花當日開通了網上銀行業務及領取了U盾。(以上摘自金陵晚報記者陳菲通訊員高苑《900萬無存款失蹤 銀行被判不用賠》一文)
張菊花是從同事鄭某某處獲得揚中工行高息攬儲信息的。由于高息攬儲要求存上半年不動才能獲得高息,張菊花存款期限就是半年,可見其存款目的正是為了獲得高息。這意味著張菊花完全沒有理由和必要申請開通這筆存款的網上銀行及U盾業務。開通網上銀行及U盾業務,這種做只會給這筆存款帶來風險,對于存款的安全沒有任何好處。相反,已經查明的事實,這筆存款是被何衛華通過網上銀行對外轉賬私自提取的。這個事實充分證明,何衛華等人具有開通張菊花存款賬戶網上銀行對外轉賬業務及U盾業務的動機和目的,而且實施了相應的轉賬行為并提取了張菊華的存款。開戶時很少有人會認真看開戶說明書上的記載,都是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簽名就是。可是,本案判決無視這個現實,推定是張菊花授權銀行工作人員為其開通網上銀行業務及U盾業務,背離了客觀事實。
謎團之五:是誰把U盾交給何衛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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