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6-6) / 已閱14799次
經多方了解,張菊花得知自己的900萬元存款是被何某利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轉走的。而此時,她才知道,何某并非什么行長,只是營業部主任。
據張菊花回憶,當時她在柜面辦理業務時,出于信任,完全是按照柜面工作人員的要求在不停地簽名,也沒細看,她沒想到工作人員居然給她開通了什么網銀、U盾的服務。事發后,警方介入此案,何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已經移交法院判刑,其涉嫌詐騙一案仍在偵查階段。
據何某交代,鄭某某、張菊花等人都是通過陳某介紹認識的,陳某知道他在揚中放高利貸,就想讓他賺點錢,同時自己也賺點利息。于是,2008年6月,他在工行營業部辦公室接待了張菊花等人,并向兩人出具了兩份承諾函,但上面的業務公章是假的。這個章,是他花200塊錢找人刻的假章。因犯偽造印章罪,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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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當日,張菊花辦理好存款手續后,何某向張菊花出具了蓋有“中國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業務公章”的承諾函和保管單。承諾:“保證存款安全;在約定期限到期日憑活期存折或保管單來揚中工行營業部支取本金;如若違反上述條款,揚中工行將承擔一切經濟責任。”該承諾函上何某簽了兩次名,并捺有手印。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某將張菊花賬戶中的900萬元陸續轉出,用于償還其個人其他債務。公安機關從何某處搜查到兩張便條,其中一張寫有張菊花的存款數額900萬元和密碼123456,以及鄭某某的存款數額100萬元和密碼888888。張菊花的密碼由其本人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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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根據柜面工作人員洪某某在公安機關陳述,張菊花本人在柜臺外密碼鍵盤輸入密碼,洪某某將U盾、存折、卡等整套資料全部通過銀行柜臺凹槽交給了張菊花本人。
而何某在公安機關供述,在一輛商務車上,張菊花交給他一個信封,里面有2個U盾,2張靈通卡,分別是張菊花和鄭某某的,另有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
該供述亦與公安機關從何某處搜查到分別寫有張菊花、鄭某某的存款數額和密碼的兩張便條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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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查明的事實看,張菊花在開立賬戶后,將銀行卡、U盾及密碼都交付和告知了何某,這個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都能意識到。而開戶說明書上也明確記載了“客戶應妥善保管牡丹靈通卡及存折,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戶保管,密碼請牢記,切勿泄露。”(以上摘自金陵晚報記者陳菲通訊員高苑《900萬無存款失蹤 銀行被判不用賠》一文)
銀行內鬼:后來警方的調查表明,轉走此款的人正是何衛華。何衛華向警方承認,為張菊花辦理存款手續后,柜員并沒有將U盾交給張菊花,而是通過王程轉交給了何衛華,而王程在向何衛華轉交張菊花的U盾時,一并將探知的密碼也告訴了何。
張菊花向揚中市工行所索要存款,后者告知她說,此事系何衛華個人所為,涉及到何詐騙客戶資金,責任不應由銀行承擔。無奈之下,張菊花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揚中工行返還存款。
受理案件后,鎮江中院的主審法官席某非常負責,通過外調,向當時為張菊花辦理存款手續的洪伯章提取了證言。洪伯章承認,他將U盾通過王程轉交何衛華,正是根據何衛華的授意,“何衛華是我們營業部原來主任……何衛華叫我辦事我不能不辦。”(以上摘自人民網作者肖山《儲戶9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疑為工行職員盜轉》一文)
從前述材料來看,U盾轉到何衛華手中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說法是一審法官及公安查明的事實:何衛華承認柜員并沒有將U盾交給張菊花,而是交給王程并由王程轉交給他的。而具體為張菊花和鄭某某辦理存款業務的柜員洪伯章也承認了此節事實,并講清為何這樣做的理由。第二種說法就是柜員洪伯章后面在公安又作了證言,推翻了前述事實,改口說U盾、存折及卡等整套資料全部通過柜臺的凹槽交給了張菊花本人。同樣,何衛華在公安機關也改口說是在一輛商務車上,張菊花交給他一個信封,里面有2個U盾及兩張靈通卡,分別是張菊花和鄭某某的,另有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江蘇省高院據此認定U盾及靈通卡是張菊花交給何衛華的。
案發后警方從何衛華家搜出兩張便條,上面有張菊花和鄭某的存款金額及密碼。可是何衛華后面一次被公安機關問話時,又說是只有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一張紙條與二張便條,明顯是矛盾的,二審法院卻堅持認為是“相互印證”的。其實,這個事實很容易查清,只需要看看兩張便條上的筆跡是不是張菊花所寫的就很清楚了。
從前述材料中可知,當柜員為張菊花鄭某某辦理存款時,一個與何衛華關系密切的名叫王程的人就站在張菊花她們旁邊,其目的就是為了刺探張菊花和鄭某某存款時輸入的密碼。對此何衛華在公安交待時也曾供認過密碼是王程探知的。這意味著那兩張寫有存款金額及密碼的便條,應是王程或者何衛華所寫。
洪伯章為何要改口?揚中工行不愿意承擔責任,洪伯章不可能違背單位的意志。他如果在二審期間仍然堅持U盾是自己按何衛華的授意交給王程的,就意味著銀行在辦理存款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銀行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故洪伯章改口是可預見的。
U盾不是張菊花交給何衛華的,而是柜員洪伯章在何衛華的授意下,將U盾交給了王程,王程將U盾轉交給何衛華,一并將刺探獲知的密碼也告訴了何衛華。
總之,這是一起精心策劃的刑事犯罪案件。何衛華與王程內外勾結,詐騙儲戶存款的事實已經基本清楚,所獲得贓款用于個人償還債務,非法占有的故意明顯,其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洪伯章的行為也已經涉嫌犯罪,在公安機關對何衛華涉嫌詐騙立案偵查的情形下,洪伯章向公安改口作虛假證言,特別是何衛華違規行為先前已經暴露的情形下,仍然幫助何衛華獲得儲戶張菊花鄭某某的U盾,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幫助犯,退一步講至少構成偽證罪,也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江蘇高院對張菊花900萬存款案的一紙判決,不僅免去了銀行的民事責任,而且免去了何衛華等人的刑事責任,對司法公信力將產生怎樣的消極影響,目前尚難以預料。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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