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6-24) / 已閱13760次
案情介紹
呂英(化名)與丁炎(化名)均系浙江省新昌縣人。1987年呂英和丁炎結婚。 1988年3月7日,呂英在新昌某醫院生下女兒,起名丁瓊(化名)。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丁炎向新昌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呂英離婚,1991年3月25日,呂英與丁炎達成離婚協議,丁瓊由呂英直接撫養,丁炎支付相應撫養費。
離婚后丁炎辦了公司,收入不錯,對女兒丁瓊也很照顧。可是,丁炎越來越感覺丁瓊長得不像他,還有人在背后說閑話。于是,丁炎設法抽得丁瓊一份血樣,私下送去鑒定。鑒定結果正如他所料,丁瓊非他親生。2005年7月12日,丁炎向新昌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否定丁炎與丁瓊的父女關系,不再承擔撫養費。
收到訴狀后,呂英也負氣稱丁瓊非其所生。于是法院通知呂英、丁炎、丁瓊三人一起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DNA親子鑒定。2005年8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醫物證學檢驗鑒定書》,“丁瓊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呂英所生”。這樣的結論使呂英和丁瓊大吃一驚。丁瓊既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呂英所生,那她是從哪里來的呢?據呂英回憶,1988年3月7日她在新昌某醫院生下女兒,產后的24小時孩子一直是由醫生護士護理的,24小時后女兒才被送到呂英身邊。她生產時同一產房內還有一位產婦,生下的也是女兒,間隔僅差5分鐘。呂英認為,女兒掉包肯定是在產后的24小時這個時間內,是醫生護士工作疏忽造成的差錯。
呂英通過住院病歷檔案找到同一產房那位產婦,那女孩姓俞,巧的是俞姓女孩與丁瓊同在新昌縣澄潭中學同一年段讀書,并且同住一幢宿舍樓,一個住二樓、一個住三樓。呂英說,俞姓女孩的確很像前夫丁炎。有人建議,俞姓女孩與丁瓊同時去進行DNA鑒定,那就真相大白了。但是,俞家否認女兒被“掉包”,不同意去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后,丁炎與丁瓊斷絕了父女關系。為了不讓別人指指點點,丁瓊辦理了更名手續,將丁瓊改為呂某。丁瓊學習成績一直不錯,在高一時成績在年段中排名90多名,親子鑒定后她的成績一落千丈,下降到了300多名。本來有希望考入重點大學的她,才考了517分,只能讀第三批。
更為重要的是,呂英至今不知其親生女兒的下落,丁瓊至今不知其親生父母為何人,無法與親生女兒、親生父母團聚、生活。
律師分析
一、親子關系
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與子女是血緣最近的直系血親,是家庭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可分為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包括生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
二、親子鑒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醫療條件的改善,以及社會、公眾對婚前性行為或婚外性行為的寬容,伴隨著許多夫妻擔心子女是不是自己所生,其中大部分是男方懷疑子女是否自己親生。基于子女是母親自身所生的生物學特征,母子關系以往是不需要特別加以證明的,在醫學科學技術尚不發達時,母子之間的血緣關系可由分娩之事實確認,但現在孕婦一般均到醫院做產,因此有時也需要證明子女是否自己親生。
親子關系認定特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由于認定親子關系直接證據的缺乏和親子關系證明責任的高標準,親子關系僅靠法官的知識和經驗很難作出判斷,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多數需要通過親子鑒定解決。親子鑒定即通過法律程序,利用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征,對可疑的父子關系或母子關系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
親子鑒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驗親”的說法,認為如果兩個人的血液能夠在水這種載體中相融的話就存在血緣關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緣關系,其實這是一種極粗糙、不科學的鑒別方法。
在我國,科學的親子鑒定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初,采用的是人類白細胞抗原檢測方式,由于準確性不夠理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審慎的態度,要求在認定親子關系時結合其他依據,綜合分析判斷。隨著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親子鑒定否定親子關系的準確率幾近100%,肯定親子關系的準確率也達到99.99%。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在親子關系認定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親子鑒定廣泛應用于刑事、行政、民事各個領域。對于民事案件來說,需要親子鑒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懷疑子女不是親生的離婚糾紛、撫養糾紛、繼承糾紛、嬰兒換錯索賠糾紛,等等。由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圍繞著血緣關系展開,而基本不考慮其他因素,當事人是否具有生物學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成為解決糾紛的關鍵。
親子鑒定一般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也可以委托鑒定。《民事訴訟法》將鑒定結論稱為鑒定意見,屬于證據的一種。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通過合法程序作出的鑒定意見,才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作為認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依據。
三、親子關系的推定
親子關系認定主要包括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
親子鑒定事關重大,涉及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如果過分強調請求一方的證明責任,勢必使請求人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如果忽略請求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力濫用,不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隱私的保護。是否準予啟動親子鑒定,應當把握,提起親子關系訴訟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不夠充分,但必須能夠形成合理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親子關系,其申請親子鑒定只是對所舉證據的補強,而不是作為其主張的唯一證據。
DNA鑒定檢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發,唾液,口腔細胞及骨頭等都可以用于親子鑒定。由于親子鑒定在采集檢材時需要當事人配合,如果當事人拒絕,法院能否強制對當事人采集檢材進行鑒定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檢材做鑒定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一種選擇而不是必須,不會面臨被強制提供檢材進行鑒定。但不能強制當事人提供檢材進行鑒定,不等于其無需承擔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或者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前,各地法院認識不同做法不一,并非都按此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統一了這個問題,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里的必要證據,對于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般是指對方(女方)與他人通奸、子女血型與己不符等證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有過同居生活、性關系或對方認可子女是其所生的書信、短信息、電話錄音、視頻,等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咨詢意見則應當認為是必要證據。
綜上,本案親子關系無關推定,而是通過親子鑒定直接得出結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物證學檢驗鑒定書》認定,“丁瓊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呂英所生”。基于子女是母親自身產出的生物學特征,在醫學科學技術尚不發達時,母子之間的血緣關系可由分娩之事實確認。但現在孕婦一般均到醫院做產,不排除換錯的可能,有時也需要證明子女是否母親親生。丁瓊出生于醫院,法醫物證學檢驗鑒定作出如此結論,唯一可能是嬰兒被換錯。呂英、丁炎沒有進一步尋找親生女兒,固然有其原因,但結果有利于他人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隱私的保護,不失為明智的選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HLA)作親子關系鑒定的問題,根據近幾年來審判實踐中試用此項技術的經驗,參考衛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見,同意你院采用此項技術進行親子關系的鑒定。
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此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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