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少珍 ]——(2014-6-25) / 已閱6935次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據此,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我國確立了旨在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民事訴訟法中只有原則性規定,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作為獨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于2008年發布實施,2011年再行修訂。第三人撤銷之訴為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訴訟類型,故案由規定沒有,法院信息系統也尚未增加,因此,司法實踐中立案案由并非第三人撤銷之訴,而是原審案由。2011年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新增訴訟類型執行異議之訴,并將執行異議之訴作為“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部分項下獨立類型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為特殊訴訟類型,可參照執行異議之訴,直接確定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方便司法統計。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需明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類似,涉及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因此,應參照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若撤銷的生效裁判文書為二審,則應適用二審程序,若撤銷的生效裁判文書為一審,則應適用一審普通程序。若擬判結果為撤銷生效裁判文書的,還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明確是否中止原生效裁判執行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參照案外人異議之訴對該問題的處理原則處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四、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仍然保留了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的制度。而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均是對案外人合法權益救濟之制度,三者之間存在交集。但三者不能同時適用,否則,則會導致訴權不斷被濫用,法律關系長期存在不穩定狀態。
如果案件涉及標的物處理的,則在執行開始前,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執行過程中的,第三人只能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如果案件不涉及標的物處理的,案外人同時享有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審之訴,又提起撤銷之訴,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一旦選定,則不允許反悔。
五、建議列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即可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無論是本訴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均損害了其利益,實際上,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第三人是以獨立訴訟的形式參與到本訴中。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原審階段是否需要參加訴訟,則比較難判斷,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訴之間只存在“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較為間接的關聯。首先,這種利害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牽連關系,是三方當事人的兩個法律關系;其次,這種牽連關系只是法律上的牽連關系,有別于事實上的牽連關系;最后,這種牽連關系,可以通過另外一個獨立訴訟解決糾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是與原告或被告站在一起,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支持或幫助一方,反對另一方。司法實踐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般為:連環買賣合同中轉讓方或受讓方,承包合同中的轉包人、分包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收貨人等等。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建立,其中一個目的在于打擊虛假訴訟。但單從法律條文字面解釋,即使是撤銷虛假訴訟的申請人,前提條件必須是原訴虛假訴訟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是司法實踐中的虛假訴訟多發在民間借貸、房屋買賣等方面,如果案外人是一房多賣的其中一個買方,還可以認定為原訴的第三人,但若不是,只是出賣人的另案債權人則不能認定為原訴第三人,又如,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另案債權人也不能認定原訴第三人。如此一來,第三人撤銷之訴打擊虛假訴訟的意義也就難以體現。但若允許該類債權人以存在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極有可能被濫用,甚至可能制造新的虛假訴訟,并造成既定法律關系的動搖。因此,建議司法解釋應當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情形予以列舉規定。
(作者單位:廣東省從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