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凱 ]——(2014-6-25) / 已閱20975次
2、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舉證責任倒置”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法律法規(包括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工商部門沒有權力自作主張地將自己應負有的舉證責任強加給當事人。舉證責任就其實質是我們執法辦案的行為準則,錯誤地理解舉證責任,會給案件辦理帶來風險,而恰當地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要履行告知義務。行政機關必須向當事人闡明其應負的舉證責任,并對當事人提出舉證要求,這是實施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具體操作時,應當向當事人制作并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告知其具體要求。
二是要有法律依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要有法律依據。否則,是無效的。比如,《廣告法》第十條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我們在查處違法廣告案件時,就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廣告中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的相應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視為其沒有相應證據,構成違法虛假廣告。再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銷售者主張其具備上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事由,其應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那么,在訴訟程序中將被視為沒有此方面的證據。即使提供,法院原則上不予采納。還如,經營者負有亮證經營的法定義務。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當事人有提供合法證照的責任。
三是要求要合理。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舉證要求應當合理,應當考慮當事人舉證的難易程度,給予合理的舉證期限,不能故意刁難當事人。
四是范圍有限制。當事人只對有利自己的事實舉證,不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舉證;當事人只對自己行為合法的事實舉證,不對自己行為違法的事實舉證;當事人只對積極的作為事實舉證,不對消極的不作為事實舉證。
五是不免除自身舉證責任。除有法律明確規定以外,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為違法,不免除行政機關依法查明違法事實的責任。例如,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商標,涉嫌侵權,被工商機關立案,責令其限期提供合法使用的證據。甲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并不等于必然違法,可能由于某種客觀原因所致,如管檔案的同志出差了。對此,工商機關仍負有向乙公司調查取證的義務。經查,如所有權已經轉讓或者訂有許可合同,當然不違法。否則,應依法查處。
蓬萊市工商局 田凱
電話:0535-5725020(辦)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注:本文發表于《山東工商》2014年第4期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