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胤應 ]——(2014-6-29) / 已閱7844次
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明確要求,是刑事法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回應,它的確立表明我國的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完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貫穿于刑事訴訟程序從立案到執行的各個訴訟階段、各個環節,包括決定是否立案、是否逮捕、是否起訴、定罪量刑、減刑、假釋等,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應該遵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將結合兵團農牧團場的多發性犯罪辦理談一談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一、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內涵
經過學術界和實務界的不懈思考和探索,目前,關于寬嚴相濟內涵的學說已經比較豐富。有學者認為,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包括:該嚴則嚴,即對嚴重犯罪,依法應當從嚴懲處;當寬則寬,即對罪行較輕、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小的,則應從寬處罰;嚴中有寬,對所犯罪行嚴重,但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予以從寬處罰;寬中有嚴,雖然罪行較輕,但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如累犯)的,應依法從重處罰;寬嚴有度,即對犯罪人的處理,不論寬或嚴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寬嚴審時,即對犯罪人的處理,必須考慮一定時期的社會情況或者從嚴或者從寬。 有學者從“寬”、“嚴”和“濟”這三個關鍵詞進行了語義學上的分析。“寬”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包括“該輕而輕”“該重而輕”兩層含義。“嚴”指嚴格、嚴厲、嚴肅,在這“三嚴”中,更應該強調的是嚴格,即該作為犯罪處理的一定要作為犯罪處理,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一定要受到刑罰處罰。“濟”也具有三層含義,一是救濟,即所謂以寬濟嚴(通過寬以體現嚴)、以嚴濟寬(通過嚴以體現寬);二是協調,即所謂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即要保持寬嚴之間的平衡,既不能寬大無邊,也不能嚴厲無比,寬嚴的比例、比重應當根據一定的形勢及時進行調整。 三是結合,即所謂寬中有嚴、嚴中有寬。 實務界也有人提出了大體相似的觀點: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嚴適度,于法有據;寬嚴適時,有張有弛;多數從寬,少數從嚴。
這些觀點雖然表述方式有異,所涉及的面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準確地界定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內涵的重點和焦點之所在。系統起來講,即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寬”與“嚴”兩者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二者相輔相成,必須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實。既要防止只講嚴而忽視寬,又要防止只講寬而忽視嚴,防止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由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對不同犯罪的處理也應當有所區別。因此,要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犯罪與社會治安的形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法予以從寬或者從嚴處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以刑事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則,努力實現政策指導與嚴格執法的有機統一,使寬有節,不法外施恩,嚴有度,不無限加量,做到寬嚴合法,于法有據。最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精神和落腳點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也就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在具體辦理案件中,應當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有機統一,執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的有機統一,以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在兵團農牧團場多發性犯罪辦理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
(一)當前兵團農牧團場中的多發性犯罪類型。
所謂多發性犯罪,可以兩個方面進行界定,一從空間和時間兩個緯度上來看,是指一個地區在某一段時期內某一類或某幾類比較頻繁發生的犯罪;二從犯罪類型所占比重上來看,是指某一地區比較頻發的相對其它犯罪在該地區所有犯罪類型構成中所占比重較大的某一類或某幾類犯罪。結合起來講,筆者以為,多發性犯罪是指一個地區在某一段時期內比較頻發的在該地區所有犯罪類型構成中所占比重較大的某一類或某幾類犯罪。多發性犯罪的特點有二,一是發案率高,即或者在一段時間內頻繁發案,或者在犯罪類型構成中一直占有比較大的比重;一是侵害的對象廣泛,因為多發性犯罪的發案率較高,所以該類犯罪所侵害的對象比較廣泛,通常對社會秩序造成比較嚴重的破壞,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理環境等差異,不同地區的多發性犯罪類型也有所不同。根據筆者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了解到的情況,2006年,兵團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26件1347人,經審查,向法院提起公訴817件1151人。從起訴的犯罪類型來看,位居前列的是:盜竊456人、故意傷害158人、強奸86人、搶劫63人,這四類犯罪的被告人占起訴的總人數的66%,2005年,位居前四位的犯罪類型還是這幾類。由此可見,從犯罪構成角度而言,在兵團所轄的農牧團場中,盜竊、故意傷害、強奸、搶劫這四類犯罪屬于兵團的多發性犯罪。建設屯墾戍邊新型團場和構建和諧兵團,應當加大對這四類犯罪的預防和懲治。
(二)在辦理多發性犯罪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
1、辦理多發性犯罪的一般原則。
多發性犯罪因其頻發性和侵害對象的廣泛性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比較嚴重,向來為司法機關預防和打擊的重點所在, 因此,辦理多發性犯罪首先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嚴”的一面,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即對多發性犯罪要保持一定的高壓態勢,使刑罰的懲罰、威懾功能充分發揮出來,在依法懲罰多發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同時,也對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產生震懾、威嚇,使之不敢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積極的教育作用,使之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罰的不可避免性,進一步知法、懂法,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減少類似犯罪的發生。
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要擺脫以往在“嚴打”思維下對多發性犯罪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適用“嚴”的方針,而應該根據多發性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對多發性犯罪在適用“嚴”的大原則下,根據下列具體情況,積極適用“寬”的一面,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嚴適度:(1)區別犯罪的情節輕微、情節一般和情節嚴重,對情節嚴重的從嚴,對情節一般的嚴格適用法律,對情節輕微的一般從寬。(2)區別主犯與從犯、累犯與初犯、慣犯與偶犯,對主犯、累犯、慣犯依法從重,對從犯、初犯、偶犯依法從輕處理。(3)區別認罪、悔罪與抗拒、不認罪,對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損失,真誠改過自新的,盡量從輕處理,不僅對輕微犯罪應當從輕,對嚴重犯罪中認罪、悔罪的,也應當依法從輕處理;對抗拒、不認罪的輕微犯罪一般不從輕處理。(4)區別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與一般犯罪,前者應當盡量依法從輕,同時慎用逮捕措施和積極依法適用不起訴決定。(5)區別犯罪的后果,將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嚴重與后果嚴重的犯罪相區別,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與社會影響一般的犯罪相區別,既避免社會不當干預對執法的影響,也應當考慮辦案的社會效果,使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實現有機的統一。(6)區別犯罪的既遂與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對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區別自首、立功等情節,對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依法從寬處理。(8)各級公安局、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應加強聯系與協調,建立經常性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在多發性犯罪辦理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工作措施,及時解決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現的問題。
2、對具體辦理四類多發性犯罪的思考。
(1)盜竊犯罪。上世紀60、70年代,在兵團農牧團場中,連隊職工家里常常是夜不閉戶,偷竊的事情很少發生。但是隨著團場人口的增多和經濟交往的頻繁,現在,盜竊犯罪已經成為團場的第一大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犯罪,約占普通刑事案件的40%左右。作為侵犯財產性犯罪,盜竊罪發案的原因主要是經濟利益的驅動所致。一是,團場中的一些年輕人沒有固定工作,卻不憑力氣掙錢,好吃懶做,為了快點來錢,便鋌而走險觸犯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團場每年都有許多從內地來打工的“季節工”,這些“季節工”中,一部分人有小偷小摸的習慣,有時會趁機偷一些;一些人則可能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掙不到錢迫于生活而偷盜。從盜竊罪所侵犯的對象來看,不外乎職工群眾的錢財、農業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但卻極易造成職工群眾農業生產的停頓和生活的影響,使職工群眾對于自己生活的團場、連隊失去安全感,辦理這種類型的案件,我們要注意從這樣幾個方面區別考慮:(1)區別盜竊罪與一般偷盜行為的標準有兩個,一是盜竊數額,二是盜竊次數。要注意從盜竊的數額角度進行區分,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甚或是數額特別巨大,尤其要注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數額較大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法定情節的,也可追究刑事責任;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情節輕微,并具有該解釋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另外,要注意盜竊的次數,如盜竊三次以上的,即使數額未達到較大,也構成犯罪。(2)要區別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原因是因為生活所迫還是以盜竊為業或者其他原因,對于因生活所迫偶爾犯罪的,我們要從關注民生的角度,予以從寬處理;對于以盜竊為業或者其他原因的,要嚴格適用法律,依法從嚴處理。(3)要區別是在本地作案還是流竄作案,流竄作案多屬于慣犯,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從嚴處理。(4)要區別是數人結成團伙盜竊還是一般的結伴盜竊,對于團伙盜竊要依法從嚴處理。(5)要區別所盜竊的是生產資料、金融機構、文物還是一般的財物,前三者是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要依法從嚴處理。(6)要區別民事盜竊與一般的盜竊犯罪,所謂民事盜竊,是指因民事(包括經濟行政)糾紛或者矛盾引起的盜竊行為。這樣的案件,從表面上看,雖然實施了偷竊行為,與盜竊有相同之處,但是從實質上看,不論在實施盜竊的原因上,還是在實施盜竊的目的上,都與盜竊犯罪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2)故意傷害犯罪。故意傷害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身體接觸一類犯罪,引起這類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在基層連隊,男性職工都比較喜歡飲酒,近年來,因為飲酒失態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比較多,這值得我們重視。此類犯罪多表現為因為一些小事而引發矛盾和積怨,一時沖動或想不開而大打出手,觸犯法律,構成犯罪。辦理這類案件,要做到:(1)首先要考慮故意傷害的結果是致人輕傷、重傷還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對輕傷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重傷以上的案件,要依法嚴格予以處理。(2)要注意分析引起故意傷害發生的原因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故意直接實施的還是被害人存在過錯引發被告人實施的,對于被害人有過錯的,在量刑和解決民事賠償時應該充分予以考慮,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一個因素。(3)要注意分析是不是因為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所引起的傷害,是不是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因為一些小事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對于這類傷害,要依法從寬處理,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不起訴,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確需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見。(4)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給被害人應有的民事賠償,對于積極賠償,減少被害人因身體傷害而產生的經濟損失的,應依法從寬處理。(5)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態度,被告人通過道歉、賠償等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被害人提出從輕處理意見的,綜合分析后,可以依法予以從寬處理。(6)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當前,團場中有些青年人目無法紀,膽大妄為,動輒持刀行兇,不計后果,往往造成嚴重的傷害或死亡后果,對此類案件的認定,除具有明顯的殺人意圖或者傷害的意圖者,應分別認定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以外,犯罪人往往是突然起意行兇,對于致傷還是致死采取不確定的態度,即放任的態度。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實際造成的結果來定罪,即造成傷害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因為,不論造成哪一種結果都在其犯意之內,是不違反其本意的, 要注意避免走極端而一律定故意傷害罪或一律定故意殺人罪。
(3)強奸犯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自由權利,即婦女依照自身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關系親疏為標準,將強奸罪分為陌生型強奸和相識型強奸,是美國犯罪學家對強奸進行分類研究中一個很具代表性的分類方法 。有同志經過實證分析得出,陌生型強奸的案發情況主要包括攔路強奸、哄騙幼女強奸,以及雙方偶遇臨時起意突發強奸等幾大類型;相識型強奸的案發情況包括熟人關系強奸、同事關系強奸,親屬關系強奸、鄰里關系強奸等幾大類型。 兵團近年來發生的強奸案件基本可以歸到這兩大類中。陌生型強奸案件所侵害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手段極具暴力性,因而具有極高的社會危害性;相識型強奸具有侵害對象特定性、侵害手段隱蔽性、反復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增加等特點,因此對強奸犯罪要貫徹嚴的方針,依法從嚴打擊,切實維護婦女的身心權利。
一個值得注意的犯罪現象是,團場每年都有從內地來疆拾棉花的女工,團場的一些不法分子,便乘機對這些婦女打起歪注意。這既有可能是陌生型強奸案件,如下班獨自回宿舍的女工遭受的侵害案件;也有可能是熟悉型強奸案件,如連隊管理者與拾花女工之間等。近年來,這樣的強奸案時有發生,對外來拾棉花女工的人身權益造成了嚴重侵害。但這些案件發生后,這些婦女因孤單和人生地不熟等原因,其權益往往難以得到維護。此外,此類犯罪也使兵團的社會治安形象受損,不利于團場經濟的發展,應依法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凈化團場社會環境。同時,在辦案中要注意區別:(1)有無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或長期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等情節惡劣的行為;(2)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是一人還是多人(多人是指三人以上);(3)是在一般的臥室、辦公室強奸婦女還是在車站、學校、公園等公共場所強奸婦女;(4)有無兩人以上輪奸婦女的情形;(5)強奸有無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兩人以上輪奸婦女、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均屬于法定加重情節,要依法從嚴懲處。
(4)搶劫犯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類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既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公民人身權利,侵害客體的雙重性決定了本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應依法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維護團場職工的利益,促進團場社會的穩定。在辦理搶劫案件中,要注意分析以下幾個方面:(1)從搶劫的場所來看,要區分是在一般的公共場所搶劫還是入戶搶劫或者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2)從搶劫的對象來看,要區分是搶劫自然人還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3)從搶劫的次數看,要區分是一次搶劫還是多次搶劫;(4)從搶劫的數額看,要區分搶劫的財物數額是一般,還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5)從搶劫對人身的侵害來看,要區分是否因搶劫而致人重傷、死亡;(6)從搶劫的工具角度來看,要區分是持刀、棒等工具搶劫還是持槍搶劫;(7)從搶劫的對象角度來看,要區分是搶劫一般財物還是軍用物資、救濟物資;(8)最后,要區分是否有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情形。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救濟物資等,均屬于法定的加重情節,在辦案中要切實注意,該從嚴的,要依法從嚴懲處;有從寬情節的,也要依法從寬處理。
(本文獲第二屆西部法治論壇征文三等獎,并入選《法治合作與發展》論文集)
賀胤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兵團屯墾戍邊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著有《全民通俗刑法——一本書讀懂犯罪與刑罰》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