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190次
本案中,原告對技術信息進行了嚴格的技術備案,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條款,同時禁止企業員工在企業商業秘密能接觸到的區域內任意走動。故法院認定,原告對該技術信息和客戶資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6、勞動者工作期間侵犯第三人的商業秘密的責任由誰承擔?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組織為當事人。”
由上述規定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實施的執行職務或者授權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企業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也不例外。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余志文在被告網業公司工作期間主要負責生產技術工作,其個人的工作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后果應由法人承擔。
7、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法院根據涉案設備折舊和原告提供的利潤收益表以及侵害方的利潤表進行計算,賠償金額=技術價值×50%+侵害方利潤×50%+合理費用。
8、在商業秘密訴訟案件中,權利方可否主張侵權方的“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責任”?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手段,故在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一般不予適用,除非權利人因為侵權行為遭受了商譽的損失和影響。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
本案中,經查,本案被告未對原告的公司商譽進行詆毀或造成負面影響,原告也未提交其法人人格受到損害的證據,故對該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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