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9447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糾紛法院管轄權因當事人提起的訴由不同而有所區分:若權利人提起侵權訴訟,則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權利人提起違約之訴,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案情簡介
上訴人王文某、山東陽谷HT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東一法民五初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起訴所稱侵權事實不存在,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發生,而不是所謂的經濟效益下滑和收入降低這種間接的結果發生地,原審法院擴大“侵權結果發生地”的適用范圍,應予糾正。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人王文某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密協議》第五條約定,因協議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交被上訴人所在地法院解決。被上訴人住所地在東莞市莞城區,屬原審法院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規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駁回。
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專家點評
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本案主要是針對商業秘密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任何案件的審判都是從確定管轄法院開始的。因此,正確確定法院的管轄權限是法院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責。
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法院管轄問題,我國法律并未做出特別規定,因此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在前文案例中,我們已經提到,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因訴由不同,確定管轄的法院也有所不同。根據當事人的訴由,可將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分為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
對于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違約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是一起由于違反《保密協議》中的保密義務的侵犯商業秘密違約糾紛。經法院調查,在上訴人王文某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已經做出明確約定,因協議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交被上訴人所在地法院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對于合同約定管轄權的相關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由于被上訴人住所地在東莞市莞城區,因此原審法院,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法條鏈接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