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005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件要旨
并非所有的客戶名單都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構成企業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必須具有以下特征:是企業花費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長期積累的特定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具有實用性;企業對客戶名單采取了適當、合理的保護措施。
基本案情
RF公司是長安福特馬自達汽車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德市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汽車品牌長安福特下福特品牌,公司對所購車輛基本資料均登記在電腦中備查。楊某勇、陳鋒、吳虎均為RF公司員工。
2010年12月30日,楊某勇并與RF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了楊某勇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后6個月內須保守RF公司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如違反此約定需支付RF公司違約金1000元,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吳虎、楊某勇分別于2012年9月21日、9月27日辦理了離職手續。離職后,楊某勇、吳虎分別用手機群發短信:“尊敬的福特車主!長安福特4S店原技術主管楊主管及機電班組長陳師傅小吳等率眾在高平頭、武警醫院旁的馳宇車業今天開業了!專業的技術及診斷設備,原廠零件保證!歡迎您的光臨!常德最大福特交流群43087270專業技術人員在線解答!來店請致電本號!開業期間可免費清洗節氣門”,所發短信人員有一半以上是RF公司客戶。楊某勇、吳虎、陳鋒2012年10月后在馳宇車業工作,每月工資為底薪加提成。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RF公司主張涉案商業秘密為客戶信息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RF公司的客戶信息材料能否構成商業秘密,首先取決于此類經營信息是否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行業內一般人員能否普遍知悉。
RF公司經長安福特馬自達汽車有限公司授權在湖南省常德市銷售汽車品牌長安福特下福特品牌,對常德區域內購買福特品牌車輛的客戶信息資料掌握具有特定性,其在保養維修時,對購買車輛的車架號、發動機號、車牌號、送修人、聯系方式、維修情況等特定經營信息編輯成特有的客戶信息資料,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不付出時間、資金、勞動是不可能獲知的,且RF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保密協議,明確了包括客戶名單在內的商業秘密范圍以及員工在職或離職時承擔的保密責任,并限定了客戶信息資料使用范圍,達到了正常情況下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措施要求,行業內一般人員不易于取得。而楊某勇、吳虎正是在RF公司工作期間取得了部分客戶的聯系方式,但不能證明系通過合法渠道取得,且在離職后分別向這些客戶群發短信,宣傳三被告已從RF公司到馳宇車業工作,馳宇車業提供專業技術及設備,開業期間有優惠。楊某勇、吳虎利用取得的部分客戶聯系方式群發短信,為其所工作的馳宇車業帶來了現實或潛在的經濟利益,也對RF公司產生了現實或潛在的競爭優勢,導致RF公司部分客戶流失,造成損失,兩人也因在馳宇車業工作獲得了收益,其非法使用客戶聯系方式與RF公司客戶信息資料中大部分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之規定,楊某勇、吳虎侵犯了RF公司的商業秘密,且楊某勇違反了《勞動合同書》第三十條的保密協議,違反了保密責任,對RF公司要求楊某勇、吳虎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陳鋒實施了侵權行為,故RF公司請求陳鋒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之規定,本案中RF公司因侵權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楊某勇、吳虎因侵權所獲利潤亦難以確定,法院依據楊某勇與RF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對違反保密協議后違約金數額的約定,考慮侵權行為與RF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市場、需求、二人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楊某勇、吳虎共同賠償RF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因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主要適用侵犯人身權的情形,楊某勇、吳虎的侵權行為并未損害RF公司的人身權,故對RF公司要求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楊某勇、吳虎立即停止使用常德市RF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客戶信息資料;
二、楊某勇、吳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常德市RF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專家點評
本案中,RF公司主張楊某勇、吳虎發送短信給包括該公司客戶在內的不特定主體構成對其客戶名單的侵害。那么,本案的焦點問題則在于,RF公司掌握的常德區域內購買福特品牌車輛的客戶信息資料是否構成該公司的商業秘密呢?
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其中客戶名單又稱為客戶信息、通常指經營者將其作為交易對象的客戶名錄、地址以及其材料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指出:“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與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殊客戶。”
可見,并不是所有公司的客戶名單都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構成企業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必須要具有不為公知性、實用性和經濟價值及保密性。這就要求這部分信息必須具有以下三點特征:
1、不為公眾所知悉。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應當是不為公眾為知悉的,是企業通過花費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對一些客戶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在積累帥選、加工整理、總結歸納的基礎上形成的屬于自己的特定信息,通常不僅包括客戶的名單、聯絡方式,還包括客戶具體的經營內容、經營規律、需求特點、結算方式等,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提供現實可靠的解決依據。
2、客戶名單具有實用性,對于企業來說具有現實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這也是企業花費代價保護商業秘密的價值所在。
3、企業對客戶名單采取了適當、合理的保護措施。如果該客戶名單通過公開渠道就能獲得,自然不能稱之為企業的商業秘密。這就需要企業必須對客戶名單商業秘密信息,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征、企業自身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常方式能夠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
本案中,RF公司所主張的涉案客戶信息,是RF公司掌握的常德區域內購買福特品牌車輛的客戶信息資料,包括購車者購買車輛的車架號、發動機號、車牌號、送修人、聯系方式、維修情況等特定經營信息,這些客戶信息均是RF公司在日常保養維修積累形成的,其他任何人在不付出時間、資金、勞動是不可能獲知的,是RF公司經營管理的依據,對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實用性;且RF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保密協議,明確了包括客戶名單在內的商業秘密范圍以及員工在職或離職時承擔的保密責任,并限定了客戶信息資料使用范圍,達到了正常情況下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措施要求。因此,法院認為,涉案RF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相關建議
1、在商業秘密案件的舉證過程中,權利人應當盡可能準確、詳細地列明待舉證事實,尤其是在主張賠償數額的問題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可見,在商業秘密案件的賠償數額的問題上,法院通常會依據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以及權利人為調查侵權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花費的合理費用來綜合衡定賠償損失。這就要求權利人對這些金額和花費提供盡可能詳細的證據,以最大程度地獲得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RF公司在提交的證據中,僅僅對其經濟損失、信譽損失的情況說明,卻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具體的經濟損失數額,故法院對RF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300000元不予認可。最終,法院在考慮侵權行為與RF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市場、需求、二人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楊某勇、吳虎共同賠償RF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這離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作為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賠償數額項,如何能夠使法院在賠償數額上作出有利判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可見,在商業秘密案件的賠償數額的問題上,法院通常會依據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以及權利人為調查侵權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花費的合理費用來綜合衡定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要求權利人對這些金額和花費提供盡可能詳細的證據,以最大程度地獲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在本案中,原告RF公司在提交的證據中,僅僅對其經濟損失、信譽損失的情況說明,卻沒有對其損失的具體數額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對RF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額300000元不予支持。
2、賠禮道歉是否適用于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責任形式?
“賠禮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手段,故在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一般不予適用,除非權利人因為侵權行為遭受了商譽的損失和影響。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
本案中,法院對RF公司要求兩被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與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殊客戶。
3、《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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