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9115次
文章出自:《商業(yè)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件要旨
在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人可以以涉案信息不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抗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應當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性;具有實用性和經濟價值以及保密性三個特征。
基本案情
被告王文超于2012年2月29日前在原告知易公司從事銷售顧問工作。2012年2月29日,被告王文超從原告知易公司離職。5月18日至8月22日期間,被告王文超擔任被告佐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2日后至今,被告佐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于觀斌,被告王文超繼續(xù)在被告佐成公司工作至今。
在本案中,原告知易公司主張“知易網管理中心”商標注冊系統為該公司獨立開發(fā)并已在網站www.zhiyiwang.com在線運營的源代碼程序,系維系該公司經營盈利的核心商業(yè)秘密。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共同主張“知易網管理中心”商標注冊系統源代碼程序屬于公開公知領域,公眾能夠知悉,但是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經庭審勘驗,“知易網管理中心”后臺管理系統由39個功能模塊組成,其中商標注冊系統由12個功能模塊組成,每個功能模塊均由獨立的源代碼程序編寫而成,能夠在網站www.zhiyiwang.com中實現在線的商標注冊、成功率查詢、簽約、客戶資源管理、合同管理、商標管理等操作功能。
原告知易公司另向法院提交“知易網管理中心”使用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的網頁截屏;被告王文超(受聘方)在原告知易公司工作期間,與原告知易公司(聘用方)簽訂了勞動及保密協議。原告知易公司與被告王文超于2012年2月29日簽訂的《員工離職登記表》,其中載明: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及保密承諾(本人承諾對知易公司及知易網網站的運營方式、用戶名和密碼、客戶信息、培訓資料、QQ群共享文件信息、QQ群交流信息等商業(yè)秘密信息在離職后負有絕對保密義務。任何故意或者過失泄露上述信息的行為,應承擔無條件賠償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原告知易公司通過提交上述三份證據,證明該公司對于“知易網管理中心”商標注冊系統以用戶名和密碼的方式登錄,并采取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制訂保密規(guī)章的保密措施。經詢問,原告知易公司認可被告王文超在該公司工作期間,不能接觸到商標注冊系統的源代碼程序內容。被告王文超對此亦無異議。
庭審中,原告知易公司向法院提交2012年5月2日被告王文超與原告知易公司在職技術員工傅曉忠的電話錄音,擬證明被告王文超采用利誘的不正當手段通過原告知易公司的技術員工傅曉忠非法竊取原告知易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原告知易公司又通過向法院提交佐成網網站的首頁、商標查詢、商標注冊價格的頁面,以及2012年9月11日原告知易公司員工與被告佐成公司員工的QQ聊天記錄和佐成網網站后臺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商標注冊代理合同,證明被告佐成公司使用原告知易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實現佐成網網站的運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原告知易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二、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是否侵犯了原告知易公司所主張的商業(yè)秘密;三、侵權責任的承擔。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受法律所保護的商業(yè)秘密須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構成要件。本案中,根據證人證言及庭審勘驗的內容,可以證明“知易網管理中心”商標注冊系統的源代碼程序系由原告知易公司獨立開發(fā)并已在知易網網站在線運營實現經濟利益,且無證據證明已為原被告公司所屬行業(yè)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因此具有秘密性、實用性和利益性;原告知易公司采取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制訂保密規(guī)章、使用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的保密措施,使其技術信息并不能為他人容易獲得,具有保密性。綜上,法院認定原告知易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實用性、利益性和保密性,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庭審中,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知易公司主張的商業(yè)秘密內容已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故二被告關于“知易網管理中心”商標注冊系統源代碼程序來自公開公知領域不屬于商業(yè)秘密的抗辯意見,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斗床徽敻偁幏ā芬(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本案中,原告知易公司認可被告王文超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無法接觸涉案的商業(yè)秘密,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王文超在原告知易公司工作期間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涉案商業(yè)秘密,故法院認為原告知易公司在本案中不能證明被告王文超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實施侵害涉案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因此,對于原告知易公司要求被告王文超停止在佐成網的后臺管理系統中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被告佐成公司工商檔案查詢材料、被告王文超與傅曉忠的QQ聊天記錄、傅曉忠的證人證言、庭審勘驗比對及被告王文超自認的內容,能夠證明被告王文超從原告知易公司離職后,在擔任被告佐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采用利誘的不正當手段從原告知易公司的在職技術員工傅曉忠處非法獲得涉案的商業(yè)秘密,并使用在被告佐成公司開辦的佐成網后臺管理系統中從而獲得利益的行為,系被告王文超代表被告佐成公司所實施的職務行為。因此,對于原告知易公司要求被告佐成公司停止在佐成網的后臺管理系統中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原告知易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因被告佐成公司的侵害行為所受的損失及被告佐成公司因侵害行為的具體獲益情況,因此法院將根據涉案商業(yè)秘密對于原告知易公司經營的重要性、被告佐成公司侵害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以及侵害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北京佐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站(http://www.zuochengwang.com)的后臺管理系統中使用原告北京知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并賠償原告北京知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
專家點評
在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過程中,對權利人所主張的信息是否構成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進行認定是審理案件的第一步。因此,被控侵權人若能證明被控侵權的商業(yè)秘密根本就不存在,就能徹底摧毀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yè)秘密權利的保護。那么,在商業(yè)秘密案件中,應從哪些方面對商業(yè)秘密的構成進行抗辯呢?
所謂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對于信息構成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抗辯,被控侵權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1、該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是公開的信息。秘密性是商業(yè)秘密的主要特征之一,這就要求要求保護的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有別于大眾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相反,如果相關信息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則該信息就不具有秘密性,不被商業(yè)秘密所保護。
2、該信息對于權利人來說不具有實用性,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應當注意,此處的經濟利益不僅包括現實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該信息今后可能為權利人帶來的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yōu)勢。在本書所講述的《北京片石書坊圖書有限公司等與南京快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上訴案》案例中,被控侵權人以《鄧答》書稿未經過審批,不能給權利人帶來現實利益為由反駁權利人商業(yè)秘密信息的構成,被法院予以駁回。
3、權利人未對該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也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yè)秘密信息構成的必要條件。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不僅是權利人防止商業(yè)秘密被人侵害的重要手段,同時也反映了權利人保護商業(yè)秘密的主觀愿望,使得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商業(yè)秘密,以及自身的保密義務的存在。如果權利人不能證明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就很難要求相對人履行保密義務。事實上,在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很多權利人維權的失敗都是由于其未采取相關保密措施導致的。
本案中,對于原告公司所主張的商業(yè)秘密,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卻未能舉證其商業(yè)秘密信息不“屬于公知領域”,因此法院對二被告主張的原告信息不屬于商業(yè)秘密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相關商業(yè)秘密的專項法律問題
1、商業(yè)秘密案件中的侵權主體的判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有以下幾種:(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四)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還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的第三人?梢,企業(yè)員工侵犯商業(yè)秘密,主要表現為違反與企業(yè)簽訂的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適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因此,企業(yè)員工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應以員工知悉商業(yè)秘密為前提。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王文超在原告知易公司工作期間無法接觸涉案的商業(yè)秘密,同時也無證據證明被告王文超在原告知易公司工作期間采取了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涉案商業(yè)秘密,故法院對于知易公司提出的被告王文超侵犯涉案商業(yè)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被告佐成公司的侵權行為,是由被告王文超從原告公司離職后,在擔任被告佐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采用利誘的不正當手段從原告公司的在職技術員工傅曉忠處非法獲得,并在佐成網后臺管理系統中從而獲得利益,系被告佐成公司的侵權行為是王文超代表被告公司所實施的職務行為,責任應當由佐成公司承擔。故法院對于原告知易公司要求被告佐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業(yè)秘密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原告知易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因被告佐成公司的侵害行為所受的損失及被告佐成公司因侵害行為的具體獲益情況,故法院根據涉案商業(yè)秘密對于原告知易公司經營的重要性、被告佐成公司侵害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以及侵害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二十萬元)。
法條鏈接
1、《反不正當競爭法》
本條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七條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4、《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